《南極洲條約》
正文
1959年12月1日,由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智利、法國、日本、紐西蘭、挪威、蘇聯、英國、美國、南非12個國家和地區在華盛頓簽訂。1961年 6月23日生效,有效期30年。中國於1983年6月8日加入。截至1984年11月底,已有32個國家批准或加入。條約由序言和14條約文組成,主要內容是:南極洲應僅用於和平目的,禁止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活動,如建立軍事基地、建築要塞、進行軍事演習以及任何類型武器的試驗等,但不禁止為科學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軍事人員或軍事設備:禁止在南極洲進行核爆炸和處理放射性廢物;保證在南極洲科學考察的自由,促進在科學考察中的國際合作;在條約有效期內凍結各國對南極洲的領土要求,但不得解釋為任何締約國放棄它前已提出過的對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權利或要求;締約各國有權指派觀察員在任何時間進入南極洲任何一個或一切地區進行視察;本條約各項規定應適用於南緯60°以南的地區,包括一切陸緣冰。
簽訂條約的積極意義在於:確立對南極洲的考察應為和平目的服務的原則;緩和各有關國家對南極洲領土要求的矛盾和衝突;促使各國在考察和研究活動中進行國際合作和保護南極洲生態平衡。
中國於1981年5月,成立了國家南極考察委員會,截止到1984年1月,已有32人、40人次到南極洲進行過考察。1984年11月20日,派出南大洋和南極洲科學考察隊,前往南極洲建立科學考察站,並進行綜合科學考察。1985年2月5日,在南極洲喬治島建成了中國第一個科學考察站──中國南極長城站,同年2月20日舉行落成典禮。
簽訂《南極洲條約》的12個國家和地區以及後來加入條約的波蘭、巴西、印度和聯邦德國共16國為條約的協商國。中國、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丹麥、芬蘭、民主德國、 匈牙利、義大利、荷蘭、 巴布亞紐幾內亞、羅馬尼亞、西班牙、烏拉圭、秘魯、古巴、瑞典16國為非協商國。非協商國沒有表決權,不能參加協商國成員的會議,不能享有協商國享有的一切權利。
中國政府認為:《南極洲條約》是“迄今存在的調整南極洲活動的重要法律檔案。”“條約的一些規定符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但在有關締約國權利的一些規定上往往使有些國家,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受到不應有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