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一)嚴禁區戶外廣告媒體的規定: (二)控設區戶外廣告媒體的規定: (四)一般地區戶外廣告媒體的規定:

北京市政府

關於印發《〈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0)11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管委(建委)、城管監察大隊,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號),進一步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經市領導批准和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現將《〈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
《〈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請嚴格遵照執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二000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為全面貫徹落實《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號,以下簡稱《規定》)的各項規定,進一步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的管理,規範戶外廣告的設定行為,根據《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根據《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的規定,關於市和區、縣兩級政府審批設定戶外廣告的許可權,按照下列分工執行:
(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審批的範圍:
1.道路範圍包括:
長安街及其延長線(首鋼總公司東門--通州鎮東關大橋)、迎賓線、二環路、三環路、四環路、高(快)速公路(機場路、京昌路、京通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等)。
2.地區範圍包括:
天安門廣場、中南海、首都機場、北京站、北京西站、亞運村地區。
3.媒體範圍包括:
(1)市政公共設施(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人行過街通道、公共汽車候車亭、捷運通風亭、書報亭、公用電話亭、電力桿、電訊桿、電車桿、路燈桿等);
(2)交通工具(公共電汽車、出租汽車、捷運車輛及其它機動和非機動車輛等);
(3)在高度超過24米的建築物、構築物上設定廣告,或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定高度超過3米的廣告;
(4)落地式的廣告媒體設定高度超過7米;
(5)單、雙柱式大型廣告媒體及單體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廣告;
(6)設定電子顯示屏(牌);
(7)實物造型廣告等。
(二)由區、縣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負責組織審批的範圍:
1.除上述(一)各項規定(即道路範圍、地區範圍、媒體範圍三項)的範圍外,其它戶外廣告的設定由區、縣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負責組織審批。
2.在市負責審批管理的範圍內,所在區、縣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可提出設定建議。
3.各區、縣人民政府可在本區、縣範圍內確定1--2個商業街或者繁華地區為戶外廣告集中展示區。區、縣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展示區的設定規劃方案(可以包括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審批的媒體範圍中的(3)--(7)條的控制內容),並經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組織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設定規劃方案負責審批和管理。
二、根據《規定》第四條,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適應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質,合理布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要求,市和區、縣的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在組織審批戶外廣告時,按照《規定》的總體要求,應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一)落地式廣告媒體的設定間距:30平方米以上的廣告媒體原則上不得少於300米,30平方米--5平方米的廣告媒體不得少於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廣告媒體不得少於50米(廣告集中展示區的廣告媒體設定間距可以適當掌握);
(二)落地式廣告媒體不得延伸至機動車、非機動車道路以內的空間;
(三)在平頂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上設定廣告媒體:(1)在6米以下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上設定廣告媒體的高度不超過1.5米;(2)在6米--12米以下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上設定廣告媒體的高度不超過2米;(3)在12米--18米以下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上設定廣告媒體的高度不超過3米;(4)在18米--24米以下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上設定廣告媒體的高度不超過4米;(5)在建築物或構築物牆體上設定廣告媒體的,廣告媒體的外沿距離牆體不得超過1.5米,並需與建築物或構築物相協調;
(四)顯示單位名稱的招牌不得由單位隨意自行設定,必須按照設定戶外廣告的審批程式,由市或所在區、縣市政管委(或建管委)組織審批;
(五)不得批准設定跨路的框架式廣告媒體(含單位招牌);
(六)禁止在國家級、市級重要公共建築上設定廣告,重要公共建築包括:展覽館、博物館、音樂廳、美術館、圖書館、學校、體育場館;
(七)戶外廣告的設定,不得影響市政、交通設施的使用,不得遮擋綠化,不得破壞城市景觀,不得影響殘疾人設施的使用;
(八)戶外廣告和單位招牌不得設定在快慢行車道的隔離帶內;
(九)坡屋頂、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築物頂部不得設定廣告;
(十)禁止在國家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築保護地帶設定戶外廣告媒體;
(十一)戶外廣告的設定要與燈光夜景照明相結合,原則上不得設定和使用無光源的廣告媒體;
(十二)設定廣告的公交候車亭不得有礙乘客觀看站牌,不得影響人流交通的順暢;
(十三)經批准在公共電汽車和公交候車亭等交通工具及市政公共設施上設定的戶外廣告,按照市容管理的要求,必須送標準廣告小樣報請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辦公室審定同意後,再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內容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發布。
三、根據《規定》第六條,戶外廣告媒體占用國家空間資源,任何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欲獲得戶外廣告媒體的使用、經營權,必須依法、有償使用。對於招標、拍賣的戶外廣告須遵照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對於特殊情況,不易實施招標、拍賣的戶外廣告媒體,要收取廣告費10%的空間資源使用費。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及在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工具等戶外廣告陣地設定商業性廣告,陣地所有者收取廣告場地占用費,原則上不超過廣告費的20%。
收取的上述費用必須"收支兩條線",經市政府批准,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城市管理及文化宣傳和公益服務事業。市、區(縣)市政管委(或建管委)依照有關規定,對各自負責組織審批的戶外廣告媒體收取的費用,定期做出使用計畫,報經批准實施。
四、根據《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設定戶外廣告的申請者按照審批許可權將設定戶外廣告的申報材料提交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辦公室或區、縣市政管委(或建管委)。
(二)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辦公室或區、縣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將申報材料分送相關的管理部門,各管理部門自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送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辦公室或者區、縣市政管委(或建管委)。
(三)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或者區、縣市政管委(或建管委)應當定期組織規劃、工商行政、市容環境衛生、園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相關管理部門對可以設定戶外廣告的進行集中辦公、聯合審批。
五、根據《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市和區、縣在履行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管理職責時,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區、縣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內設定戶外廣告審批管理機構,組織對本區、縣所負責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和管理。
(二)凡由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機構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當告知有關區、縣廣告設定的位置、規格和媒體形式等;由區、縣審批管理機構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當報市審批管理機構備案。
(三)按照誰批准、誰管理的原則,批准設定戶外廣告的機關,應當負責對廣告設定者和廣告媒體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
六、戶外廣告的審批設定和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
七、按照《規定》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按照不同地區的功能要求分為嚴禁區、控設區、集中展示區和一般地區,戶外廣告的管理實行分區管理的原則。
(一)嚴禁區的範圍:
1.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京機構、風景名勝區的控制地帶周圍200米;
2.天安門廣場地區;
3.中南海地區;
4.長安街(復興門--建國門之間);
5.故宮周圍地區;
6.釣魚台周圍地區;
7.相關法律、法規禁止設定的區域。
(二)控設區的範圍:
長安街延長線(首鋼總公司東門--復興門、建國門--通州鎮東關大橋)、迎賓線、二環路、三環路、四環路、首都機場、北京站、北京西站、前三門大街、亞運村地區、首都機場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等。
(三)集中展示區主要指集中的商業繁華區,具體範圍由區、縣市政管委(或建管委)申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按規劃實施。
(四)嚴禁區、控設區、集中展示區以外的地區為一般地區。
八、分區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嚴禁區戶外廣告媒體的規定:
1.禁止設定商業等各類廣告;
2.單位招牌禁止設立在建築物頂部。
(二)控設區戶外廣告媒體的規定:
1.在四環路以內及周圍嚴格控制設定大型立柱式廣告媒體,在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及周圍地區嚴禁設定大型立柱式廣告媒體;
2.高度超過24米的高層建築物、構築物上嚴格控制設定戶外廣告;
3.住有居民的樓房上嚴格控制設定戶外廣告;
4.在市政公共設施和交通工具上嚴格控制設定戶外廣告。
(三)對集中展示區戶外廣告媒體的要求:
1.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現代化的廣告媒體,增強精品意識,注意動與靜的有機結合。
2.力求"展示區"的整體效果,使戶外廣告與城市燈光夜景達到和諧統一。應多用新型燈具、燈箱和霓虹燈(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少用外投光。
(四)一般地區戶外廣告媒體的規定:
遵循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具體規定。
九、凡戶外廣告設定者違反《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城管監察組織依法處罰。
十、凡在《實施細則》公布之前設定、使用的戶外廣告媒體,要按照《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進行清理整頓,對原經市統一審批的使用期限滿兩年後,應按《實施細則》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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