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人類跨入二十一世紀的時候,我們回眸二十世紀的歷程,驚嘆科技高速發展的同時,也為青少年犯罪的猖獗而扼腕。深入研究犯罪產生的根源,尋找犯罪發生的病根、病因,從而對症下藥,有的放矢的治理犯罪;檢討治理犯罪的手段,探索控制和減少犯罪的有效方法,即是本書詳細論述的內容。
圖書總序
在人類跨入二十一世紀的時候,我們回眸二十世紀的歷程,在驚嘆科學技術高速發展,人們生活日新月異的同時,亦為環境污染、毒品泛濫、青少年犯罪猖撅的一面扼腕。而此“三大國際災害”或與犯罪有聯繫或直接就是犯罪或本身構成犯罪的主力。我國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可社會治安與犯罪問題,卻叫人憂心忡忡。儘管我國政府竭盡全力打擊犯罪,並採取了綜合治理的措施,但結果還是不盡理想。這就有必要深入研究犯罪產生的根源,檢討治理犯罪的手段。
深入研究犯罪產生的根源,目的在於尋找作為社會病之一的犯罪發生的病根、病因,從而對症下藥,有的放矢地治理犯罪。近二十年來,我國犯罪學界的同仁們殫精竭慮,對犯罪根源、原因展開了空間規模的研究,初步取得了共識。犯罪原因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不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的;不是諸多致罪因素的簡單結合,而是各種致罪因素相互作用、有機結合的多質多元多層次多變數的罪因系統。這就告誡我們,犯罪的存在是客觀的、複雜的,也是長期的。
檢討治理犯罪的手段,目的在於尋找出控制與減少犯罪的最有效的方法。針對犯罪根源及原因的客觀性、綜合性,治理犯罪必須採取綜合治理的方針。而綜合治理的關鍵是預防和打擊。過去,在司法實踐中只重視了打擊,忽視了預防,是不對的。為此理論與實踐部門的同志對預防犯罪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科研成果,如前法務部部長、現最高法院院長肖揚主持的國家哲學社會科學九五重點科研項目——《中國預防犯罪通鑑》。現在,在犯罪研究中,重視了預防,忽視了打擊’也是不對的。因為打擊與預防兩手,均需要理論的指導,從某方面而言,打擊更需要理論的指導。
基於上述的認識,結合我國犯罪學研究的進程,我們在系統研究出版了一系列有關犯罪學基礎理論、犯罪原因和預防犯罪的理論著作之後,決定對治理犯罪中打擊環節的理論問題進行研,從犯罪學角度而言,“打擊”犯罪的理論,即刑事司法機構——公安、檢察、法院和監獄——運用刑事法律揭露證實犯罪、準確適用刑罰、懲罰改造罪犯的科學體系。由於此類學科理論研究的犯罪,嚴格局限在刑法典確立的法定犯罪之內,又由於此類學科理論研究的核心是如何科學地運用刑罰,以便充分發揮刑罰懲罰與改造罪犯的一般與特殊預防功效。此外,由於此類學科理論的研究既重點研究現行刑事法律(el法、el事訴訟法和監獄法),同時又不僅囿於此,更要研究如何制定、運用與操作刑事法律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因此,本叢書把上述各個方面的問題都歸納在內,構建了刑事法學的大體系。
關於《中國刑事法學研究叢書》的醞釀起於1996年,1997年,經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聯席會議通過,將其列入中國犯罪學研究會“九五”重點科研項目。
《中國刑事法學研究叢書》,由11本書組成,分別是:《刑事法總論》、《刑事犯罪學》、《刑事政策學》、《刑事實體法學》、《刑事程式法學》、《刑事偵查學》、《刑事證據學》、《刑事檢察學》、《刑事審判學》、《刑事辯護學》、《刑事執行法學》。本套叢書是從學術上整合研究刑事法律與實務的著作,要求一定要有學術的深度,同時還應有自己的特色。只有“深”與“特”,才可能有創造性。深,以各書所研究領域目前所達到的水平而定;特,則應從本套叢書的整體設計與各分冊著作的內容特點而定。無論是哪部著作,其體系均要求不是現有著作與教科書的翻版,同時,應在形式與內容上有所創新與突破。創新與突破,是本套叢書的特色,亦是本套叢書的生命。
編輯與出版《中國刑事法學研究叢書》,其意義是十分重大與深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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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順安,1963年生,胡本武漢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中國犯罪與矯正心理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主要著作有:《中國犯罪原因研究》(主編)、《中國預防犯罪通鑑》(上、下卷,主編之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犯罪與對策》(主編之一)、《中國治安管理法學》(主編之一)、《西方社會病》(副主編)等多部著作。同時擔任大型工具書《犯罪學大辭書》、《毛澤東思想法律文庫》的常務編委及分科主編。在《政法論壇》和《光明日報》、《法制日報》等報刊上發表各類論文80餘篇。論文數次被學校、法律系教師論文比賽評選中為優秀獎、三等獎等,被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中國犯罪學研究會評選為一、二、三等獎,數次承擔國家和部委重點的科研項目。
圖書書摘
二、大力發展生產力,是預防犯罪的根本性措施
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主要矛盾,是生產力的不發達與急劇增長的社會需要之間的矛盾。正如鄧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們的生產力水平很低,遠遠不能滿足人民和國家的需要,這就是我們目前時期的主要矛盾,解決這個主要矛盾就是我們的中心任務”。”馬克思主義的一條基本原理,就是要大力發展生產力。革命就是為了解決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改善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可是從50年代後期以來,在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仍強調“以階級鬥爭為綱”,背離了這一基本觀點,導致了社會的全面震盪,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秩序和社會治安狀況。
鄧小平同志對生產力的發展與預防和控制犯罪的認識,十分深刻。他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通俗與明確地指出:“我們對刑事犯罪活動的打擊是必要的,今後還要繼續打下去,但是只靠打擊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翻兩番、把經濟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途徑。””鄧小平這段話揭示了如下幾層道理:第一,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僅只是治標之策,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社會治安與犯罪問題;第二,翻兩番,把經濟搞上去,也就是大力發展生產力才是治本之道;第三,打擊犯罪必須深入持久地堅持下去,把經濟搞上去必須儘快落實,應當將打擊犯罪的治標之策與發展生產力的治本之策結合起來。為了說明經濟發展對社會治安、預防犯罪的明顯作用,鄧小平同志在講話中還特意將其親身到蘇南地區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作為佐證。他說:由於蘇南地區的經濟迅速發展,在吃、住、穿、娛樂等方面需要的充分滿足,該地區“人們的精神面貌有了很大的變化,什麼違法亂紀、犯罪行為大大減少。”①他還抱著極大的希望和憧憬認為,“如果實現了翻兩番,那時會是個什麼樣的政治局面?我看真正的安定團結是肯定的。”
三、“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思想
“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思想,是鄧小平同志指導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方針.其內容是: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民主,一手抓法制;一手抓物質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一手抓改革開放,一手抓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一手抓改革開放,一手抓懲治腐敗.其核心思想是: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不能偏面強調與追求某一方面,而應辯證地全面地注意經濟與發展、建設與法制、民主與法制、精神與物質、改革開放與打擊犯罪等方面的關係,並且要重視對這些相對、相關的問題同時抓,不能輕視或忽視某一方面。否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就搞不好,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就建設不起來。
關於一手抓改革開放,一手抓打擊各種犯罪活動,鄧小平論述得比較多,並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作為一件大事情來抓。至於其他“兩手抓”,關鍵點也是要通過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手段以維護社會秩序,抵制精神污染,保障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實際上也都是為了預防與控制犯罪。當然這些問題的提法與境界都比較高,是從整個社會的文明,全體人民的精神面貌著眼的。真正的預防犯罪也就在於全社會的健康有序與每個公民的思想、心理健康。
儘管鄧小平同志一再強調改革開放與打擊犯罪兩手都要抓,而且都要硬,並且已經改變為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和刑事犯罪的鬥爭,但是對打擊犯罪這一手,仍然存在著下不了手、軟弱無力或不太重視的情況。因此,鄧小平同志一再強調並作出警告,他指出:一些同志在注重抓好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時候,打擊刑事犯罪這一手總是硬不起來,這個問題必須認真加以糾正①1992年1月,鄧小平在著名的“南巡講話”中又提出兩手抓,但這一次著重強調的是抓打擊各種犯罪。他說:“要堅持兩手抓,一手抓改革開放,一手抓打擊各種犯罪活動。這兩隻手都要硬。打擊各種犯罪活動,掃除各種醜惡現象,手軟不得。”②鄧小平還接著對廣東的經濟發展前景提出了要求,他說,廣東20年趕上亞洲“四小龍”,不僅經濟要上去,社會秩序、社會風氣也要搞好,兩個文明建設都要超過他們,這才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鄧小平這段話既強調了一手抓改革開放,一手抓打擊各種犯罪活動,兩手都要硬的原則要求,而且也指出了“手軟不得”的危害性。同時,指明了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社會發展價值,並將其提高到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的高度。
四、堅持從重從快從嚴打擊各種犯罪活動
早在1980年,鄧小平就指出:中央早就講過,對各種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從來都沒有什麼“放”的問題,從來主張不能放縱他們,不能聽任他們胡作非為。對於這些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應該從重處理,不是從輕”,“對這類分子的法律措施要從嚴,從嚴了才可以教育過來一批青年。工982年,他針對嚴重的經濟、刑事犯罪的社會狀況指出:“現在剎這個風,一定要從快從嚴從重……對有一些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必須以最嚴厲的法律制裁……不能處理太輕。”②鄧小平針對1983年刑事案件、惡性案件大幅度增加的情況,指出:“現在是非常狀態,必須依法從重從快集中打擊,嚴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癢,不得人心。”⑧1986年,鄧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上的講話中又強調指出:“死刑不能廢除,有些犯罪就是要判死刑,我最近看了一些材料,屢教屢犯的多得很……對這樣的累犯為什
么不依法殺一些?還有販賣婦女、兒童、搞反動會道門活動。屢教不改的,為什麼不依法從重判處?……對嚴重的經濟犯罪、刑事犯罪,總要依法殺一些,現在總的表現是手軟。判死刑也是一種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現在一般只殺那些犯殺人罪的人,其他的嚴重犯罪活動呢?……經濟犯罪特別嚴重的,使國家損失幾百萬、上千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什麼不可以按刑法規定判死刑?一九五二年殺了兩個人,一個劉青山,一個張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現在只殺兩個起不了那么大的作用,要多殺幾個,這才能真正表現我們的決心。”④
鄧小平同志關於從重從快從嚴的論述是符合刑罰學原理的。在治安狀況不好的非常時期,除各種社會因素外,刑罰自身的威懾力不足,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如果犯罪分子不畏刑、不懼罰,這就表明刑罰功能的失效。進一步究其原因,大部分是由於運用刑罰手段的專政機關打擊不力,縱容了犯罪的結果。犯罪人在多次獲得犯罪成功並嘗到甜頭之後,就更強化了犯罪心理,即使是被捕受刑,但由於罰得不重、不嚴,懲處的不快不及時,罪犯亦會在權衡利弊得失之後,覺得犯罪所得大於懲罰所失,那么還會繼續犯罪。因此,應針對罪犯心理加大刑罰的強度,讓罪犯感覺到犯罪得不償失,從而不敢輕易犯罪。除了從重外,從快從嚴更能增強刑罰的威懾與懲戒效果,讓犯罪人沒有回味犯罪快感的餘地,而只有有罪必罰的刑罰羅網的籠罩。對於監獄服刑的罪犯而言,更具有威懾、儆戒作用,使他們認識到只有認罪服法,努力接受改造,才是自己的出路。至於逃獄、劫獄的念頭,就不敢輕易轉換為現實,因為他們知道即便跑出去,等待他們的也只有“死路一條”。這樣,就有利於罪犯安心改造,更有利於刑事執行機構的懲罰與改造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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