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會計準則講解與操作 第二輯》

具體會計準則講解與操作 第二輯 內容簡介

財政部自2001年底陸續頒布的《存貨》、《固定資產》、《中期財務報告》三項新會計準則。為了配合各地財政機關培訓和廣大會計人員學習,編者組織了十餘名長期從事會計準則研究、會計教學和實務工作的專家、教授,在對這些準則進行認真研究的基礎上,精心編寫了這本書。本書緊扣新準則的內容,密切聯繫企業會計工作實務,以豐富的實例、通俗的語言,對新準則進行了全面、細緻、務實的講解,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具體會計準則講解與操作 第二輯 本書目錄

第一章 存貨
第二章 固定資產
第三章 中期財務報告
第四章 或有事項
第五章 收入
第六章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第七章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
第八章 建造契約
附錄 存貨等八項具體會計準則原文
後記

具體會計準則講解與操作 第二輯 文章節選

第一幸 存貨一、存貨的性質與種類(一)存貨的性質 存貨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的規定,存貨在企業的不同生產過程和階段中具有不同的實物形態。即:“存貨包括下列有形資產:(1)在正常的營業過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2)為了出售而處在生產過程中的;(3)為生產供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消耗的”。 存貨經常處於不斷銷售和重置,或耗用和重置之中,具有鮮明的流動性,因此,歸屬於企業流動資產的範疇;其存貨的價值,在一般情況下一次轉移,並隨著銷售的實現一次得到補償。與其他資產相比,存貨具有如下特徵:第一,存貨是有形資產;第二,存貨具有較大的流動性,但其流動性又低於現金等其他流動資產;第三,存貨具有時效性和潛在損失的可能性。在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期間內,存貨能轉換為現金或其他流動資產。但是長期不能銷售的存貨資產,或需要折價銷售的存貨將造成企業的損失。(二)存貨的確認 存貨的確認就是解決存貨的範圍問題。確認存貨應遵循一條基本原則,即凡是在盤存日期,法定所有權屬於企業的一切物品,不論其存放地點如何,都作為企業的存貨。反之,凡法定所有權已經轉移,不管物品是否已經運離企業,都不應作為本企業的存貨。如,企業在外的寄售貨品,雖然它們存放在代銷商手中,但由於它們的所有權並未轉移,故應仍包括在本企業的存貨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