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之死》](/img/3/2a5/nBnauM3XxMTO3ETNxgzMwgjMyITMwIDM1QjMwADMwAzMxAzL4MzL2UzLt92YucmbvRWdo5Cd0FmLyE2LvoDc0RHa.jpg)
- 出版時間: 2008-6-1
- 字數: 90000
- 版次: 1
- 頁數: 114
- 印刷時間: 2008/06/01
- 開本: 大32開
- 印次: 1
- 紙張: 膠版紙
- I S B N : 9787108029126
- 包裝: 平裝
內容簡介
北魏蘭陵長公主在婚姻中遭遇丈夫不忠和家庭暴力,流產致死。圍繞這起“毆主傷胎案”,代表皇室旨意的門下省官員和以尚書三公郎中為代表的漢化官僚集團針鋒相對,就如何處置駙馬和與此案相關的四個平民展開激烈鬥爭。從他們的共識和歧異之處,可以一窺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進程,以及漢唐期間女性法律地位狀況。作者簡介
李貞德,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歷史學博士,現任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台灣大學、台灣精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兼任教授,主要研究漢唐之間婦女生活以及與相關的法制史和醫療史問題。目錄
三聯版序自序
楔子
古今異同
修正“民法”親屬編
專制皇朝與父系倫理法制化
悲劇發生了
駙馬通姦,公主流產
父系家族倫理
為罪人辯護
抗議駁回
悲劇的啟發
不倫之戀——通姦的罪與罰
姦夫之刑
以妒防奸,另類婦德
淫婦之罪
家醜不外揚——婚姻暴力與婦女地位
以《斗律》處罰暴力
男性暴力
法律程式:驗傷、保辜與“非公室告”
女性暴力
南北有異
誰是我的母親
男女有別
生為夫家人,死為夫家鬼——法律中女性的夫家認同
容隱
族刑與連坐
離婚避禍
出嫁從夫
同情女弱
牝雞司晨?女人當家!
皇權與司法
從內朝到外朝
法律世家
鮮卑女性
女主政治
靈太后的崛起與作為
武則天的改革
餘論
觀察歷史
聯想現代
參考書目
圖片出處
書摘插圖
悲劇發生了公元六世紀的歷史學家魏收,在他所撰寫的《魏書》中,記錄了一件刑案。這個案子牽涉到北魏蘭陵長公主和她的駙馬劉輝。
北魏是遊牧民族鮮卑人拓跋氏所建立的王朝,從公元四世紀在北方發跡,東征西討,削弱或消滅了其他遊牧民族的力量。之後,又經過五世紀時孝文帝的漢化政策,遷都洛陽,到此時已經在中原統治數十年了。蘭陵長公主是孝文帝的女兒、宣武帝的姊妹,也就是宣武帝的繼任者孝明帝的姑姑(參左頁表:“北魏皇帝世系”)。古代宮廷的規矩,稱皇帝的女兒為公主,稱皇帝的姊妹為長公主。蘭陵的故事發生時,已經是宣武帝和孝明帝相繼即位的時代,因此《魏書》稱她為長公主。而劉輝則是從南方叛逃而來的將軍劉昶的孫子。劉昶原來是南朝統治者劉宋皇室的成員,因為宮廷內斗遭到牽連,只好北奔。他率領隨從軍隊投靠北魏,帶來了人力物力,於是受到北魏朝廷的封爵,維持著貴族的身份,世子劉輝乃得以婚娶公主。不幸的是,這卻是一樁以暴力和死亡收場的婚姻。
駙馬通姦,公主流產
蘭陵長公主和劉輝大約是在公元五百年左右,宣武帝即位初期成婚的。據說公主非常好妒,無法忍受劉輝有其他女人。按照魏收的說法,她曾經處死一名與劉輝親熱而懷孕的婢女。由於妒忿難消,甚至將婢女開膛剖肚,取出胎兒,塞入草料,再送回給劉輝。劉輝震驚之餘,決定再也不理公主。兩人之間冷戰熱吵,情況惡劣,終於鬧到攝政的靈太后之處。靈太后本姓胡,原本是宣武帝的妃子,因為生育太子(就是後來的孝明帝)而平步青雲。當太子以六歲之齡即位,靈太后便以攝政名義臨朝稱制,成為實際上的統治者。靈太后派人調查自己小姑和姑丈的相處情形,得知兩人水火不容,於是決定削除劉輝的爵位,下令離婚,原因是:兩人已經沒有理由再做夫妻。這時距離他們新婚大約已有十年之久了。
然而,一年之後,可能是出於公主的請託,一個掌權的宦官和一位當年主持調查的皇族大臣共同向靈太后提出建議,讓公主與劉輝複合。靈太后原先擔心公主本性難移,兩人婚姻無法改善,因此不表同意。然而,禁不起宦官和大臣再三請求,太后終於首肯,並且親自護送公主出宮,提醒她日後千萬要小心行事。
大約在公元五一九年前後,公主懷孕了。以當時北方貴族女性平均十七歲結婚算起來,三十出頭的公主也算是高齡孕婦了。然而,劉輝卻在此時與平民張智壽的妹妹張容妃以及陳慶和的妹妹陳慧猛有染。據說公主原先試圖改弦更張,強忍怒氣。然而,她身旁的女性親友紛紛表示為她不平。公主終於按捺不住,和劉輝再起衝突。兩人想必是在床上爭執,因為根據《魏書》記載,劉輝在忿怒之中將公主推到床下,又用腳踩她的肚子,導致公主流產,最後終於因此次受傷過重而去世。同時,劉輝畏罪潛逃,而張、陳兄妹四人被捕下獄。朝廷隨即懸賞捉拿劉輝,並宣布獎賞的額度和捉拿謀反大逆罪嫌一樣。
就在公主流產之後、過世之前,當劉輝還在逃亡的期間,朝廷為了應該如何審判並懲處劉輝、容妃、慧猛,以及她們的兄長,陷入一場嚴重的辯論。辯論的雙方,一方是堅持斷獄判刑應該以父系家族倫理為標準的漢人和漢化官僚集團,以尚書三公郎中崔纂為代表,另一方則是維護皇權、保護公主的勢力,表面上是門下省的官員,背後應該是靈太后的意志。
門下上奏,主張劉輝和容妃、慧猛都應處以死刑,而她們的兄長預知姦情卻不加防範,應流配敦煌為兵。皇帝有詔,核准門下所奏,只是將容妃和慧猛由死刑改為“髡鞭付宮”(“髡”讀作“昆”),也就是剃了她們的頭、鞭笞之後送入宮中做奴婢。尚書三公郎中崔纂立刻表示反對,他的意見可分為四個部分,包括劉輝、兩個女人和她們兄長的判決,以及官僚體系各部門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
崔纂首先針對劉輝的懸賞和判決發言,反對以謀反大逆罪通緝劉輝並處以死刑。他強調法律是朝廷統治的基礎,不能因喜怒而有所增減,也不該為親疏而有所改變。既然劉輝並未謀反,就不應以謀反罪嫌通緝他。崔纂企圖說服皇帝(其實真正的對象應該是靈太后),他主張劉輝所犯的罪,其實是殺了自己尚未出生的兒女。他引用北魏朝廷的《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說,倘若父母在教訓子女之時,意外殺死他們,也不過判四五年的徒刑。即使因為心中好惡,故意殺死子女,也罪不致死。崔纂表示,儘管公主身份尊貴,不是一般女性所可比擬,但她既然下嫁劉輝,她懷的胎兒不能說不是劉輝的骨肉。既然劉輝犯的是墮殺親子之罪,那么朝廷就應該以殺子罪名處罰他。
自漢代以來,法律就明文規定:審判一個人的罪行,應該要考慮他犯罪時的心態,是過失還是故意,對故意犯罪的處罰當然要比誤觸法網來得嚴厲。上面的《斗律》中“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就是針對故意殺死子女的父母而設定的。就這樣的條文來看,雖然劉輝並不是故意墮殺親子,但他毆打踩踏公主的時候,顯然充滿憎恨之情,而他的憤怒則間接殺死了胎兒。崔纂並沒有主張劉輝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但不論如何,只要是以殺子而非謀反來做判決,劉輝都只需要服勞役徒刑,而不會死路一條。
《魏書》並沒有說明為何朝廷會以謀反罪通緝劉輝,不過,崔纂的辯詞卻提供了線索。自從漢代以來,凡是殺害皇室成員的人,便有可能被視為謀反大逆而處以極刑。聖旨下令懸賞,既然將毆打公主、墮殺胎兒的劉輝視為謀反大逆,便暗示了皇室是怎么看這個胎兒的身份:他是公主的骨肉,因此也是皇室的一員。當然,從生物的角度來看,公主所懷的胎本來就是她的骨肉。但是從父系家族倫理的角度來看,這個小孩,和其他所有女人懷胎生產的小孩一樣,最優先和最重要的身份,都是父親的兒女。至於這個小孩和生他的女人,在父系家族規範下如何定位,則由這個女人和小孩父親的關係來決定。以下,就先談談傳統中國的父系家族倫理。
父系家族倫理
傳統中國的父系家族倫理,可以透過服喪的禮節來了解並且說明。古典禮書《儀禮》據說曾經是孔子授課的教材,其中《喪服》就規定了一個人去世時,他的親友應該如何為他服喪。這些規定相當繁複,主要是以服喪時穿著麻衣的輕重和服喪時間的長短,來表現生人和死者的親疏尊卑關係。歸納起來,大概有五種,從最重到最輕的喪服依序是:斬衰三年(“衰”讀作“崔”)、齊衰一年(“齊”讀作“茲”)、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緦麻三月,也就是一般所說的“五服”。倘若用圖表顯示,括弧中標示自己為去世的親人所服的喪,就如所附的下表:“本宗五服圖”。
看得出來,這一套服喪的規矩,也就是表現家族範圍和家人尊卑的標準,是以男性成員為中心而設計的。舉例而言,一個男人為自己過世的父親,應該服“斬衰三年”之喪。“斬衰”是麻衣中最差的一種,三年則是最長的服喪時間,由此可知,男人為父親所服的是最重的喪,表現最深沉的悲痛。那么為母親呢?按照古禮的規定,母親去世時倘若父親仍然健在,兒子為母親只能服“齊衰一年”之喪。“齊衰”是第二差的麻衣,一年是第二長的喪期。必須母親去世時父親已經亡故,兒子才能為母親服“齊衰三年”之喪。時間雖然增長,麻衣仍舊不變。何以如此?先聖先賢的說法是“父至尊也”,父親是一家之中最尊貴的人,不論他是健在或已過世,兒女對母親都不應該表現得超過對父親的尊崇;只是父親倘若已經過世,兒女可以對“至親”的母親流露較多的悲痛罷了。
女陛身為母親,過世時因為自己丈夫的存歿與否,而有以上這些差異。那么身為女兒又如何呢?按照五服的規定,一個女人出嫁之前為親人服喪的內容,和男性並無二致:為父親服斬衰三年,為母親則分父親健在與否。然而,一旦她嫁為人婦,情況就不同了。女人出嫁,脫離一個父系家族(娘家)而進入另一個父系家族(夫家),所有原先對娘家親人的喪服都隨之縮短、減輕,而對原先毫無關係的夫家親人則產生了服喪的責任。最明顯的是,出嫁的女兒對於娘家過世的父親只能服齊衰一年之喪,而她最重的喪服,也就是斬衰三年,則要保留給丈夫(如果丈夫先她而亡的話)。為什麼呢?根據古代禮書的說法,這是因為“父者,子之天;夫者,妻之天”。既然一個人頭上不能頂著兩個天,那么女人出嫁等於“變天”。她的天,也就是她表達至尊至敬的對象,由父親轉為丈夫,當然最重的斬衰三年之喪也就隨之改變了。
換句話說,一個男人不會因為婚姻而改變他和原生家庭的親屬關係,但女人結婚之後,她的家族認同應該由娘家轉到夫家,並且她在夫家的地位應該低於丈夫。這就是父系家族倫理要求女性的“夫家認同”和“夫尊妻卑”。
知道了這些,就不難理解崔纂的抗議。當他引用《斗律》父母殺子女的條款作為辯論基礎時,其實是在要求朝廷遵守古代禮經所規範的父系家族倫理。按照這套倫理,公主結婚之後,應該“生為劉家人,死為劉家鬼”,最優先的家族認同是劉家而不是皇室,那么流產的胎兒最重要的身份應當是劉輝的小孩,而不是公主的骨肉或皇室的成員。如此一來,劉輝就不應該被當作謀反大逆罪嫌,而應該以殺子罪起訴判決。
為罪人辯護
崔纂抗議的第二部分則涉及容妃和慧猛的命運。崔纂肯定皇帝詔書減免了兩個民婦的死刑,但他認為“髡鞭付宮”仍然太重。崔纂引用公元五一一年時北魏朝廷的一個判例,其中規定:一個案子只要牽涉到死刑或流放這么嚴重的處罰,就必須等到主犯的判決確定,才能處置從犯。崔纂表示,如果容妃和慧猛是劉輝的從犯,那么應當等劉輝緝捕到案之後再來處理,不可以急著將她們判刑。此外,崔纂提醒朝廷,容妃和慧猛犯的是通姦罪。如果她們的罪行被當場逮著,也不過是按照通姦處罰,無論如何也不應該貶為奴婢,降為賤民。崔纂倒沒有引用任何通姦罪的懲處條例,不過他的同僚,當時擔任尚書右僕射的游肇則加入辯論,聲援崔纂,主張頂多將容妃和慧猛處以徒刑。
崔纂的第三個論點,著重在強調張智壽和陳慶和的無辜,以及朝廷連坐處罰的不公。根據張智壽的供詞,他的妹妹容妃已經嫁為人婦,並且生了兩個女兒。崔纂提出《儀禮•喪服》“夫者,妻之天”的倫理,主張已婚婦女如果犯了罪,為她負責的應當是丈夫而不是娘家的兄長。他徵引曹魏末年到西晉初年修法時所達成的共識和原則:“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也就是說,女性的連坐責任隨著出嫁而改變。相對而言,為她所犯的罪遭受連坐的人也應該隨著改變。
崔纂又說,從西漢以來,法律便容許“期親相隱”(“期”讀作“基”)。所謂期親,就是彼此服一年喪的親屬。基於親情難捨的事實,一個人如果包庇犯了罪的期親,法律並不會懲罰他,那么比期親更親的人,例如父母,當然不在話下。從附表“本宗五服圖”可以知道,兄弟正是期親;張智壽、陳慶和知情不報,可以諒解。何況法律既沒有規定兄弟應該揭發姊妹所犯的姦情,更不用說為了她們的姦情而遭到連坐了。因此,崔纂大聲疾呼:朝廷不能因為怨恨劉輝而遷怒張、陳兄弟二人。
崔纂在他的辯詞中所提到的,其實是傳統中國的家庭倫理觀念,在影響法律運作時非常重要的兩個面向:容隱和連坐。這兩個面向都是以“五服”為範圍的父系家族作為基礎。容許期親相隱的規定,在公元前一世紀的漢宣帝時代就確立了。至於女性連坐責任的討論,則是因為曹魏末年一宗謀反罪所引起的。當時主謀嫌犯的孫女已經出嫁並且懷孕,朝廷為了判斷她的連坐責任,曾經深入討論並且修訂相關法律。崔纂引用這些案例,一方面顯示原來是遊牧民族的鮮卑人,在中原統治時期繼承了前代漢人朝廷的部分法律,另一方面也表現了崔纂個人將傳統父系家族倫理套用到法律判決上的努力。
崔纂抗議的第四部分則涉及政府各部門間的權責分配問題。他直言無諱地表示,門下省屬於內朝,是皇帝的秘書性質,負責傳遞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之類的文書,沒有參與判決的權力。那么誰有權力判決呢?崔纂沒有明說,不過顯然應該是尚書省的官員。許多人耳熟能詳,知道唐代政府有中書、門下、尚書三省,而尚書省之下則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別掌管各種國家大事。其實,三省六部的制度就是在魏晉南北朝的時代漸漸發展形成的。尚書之下既有刑部,可想而知,判案斷獄應該是他們的權責。而崔纂和聲援他的官僚也都出自尚書省。
尚書元惰義正是支持崔纂的官員之一。他同意崔纂為張、陳兩位兄長的辯解,並且引用《春秋》中的故事,來證明古聖先賢本來就贊成已婚婦女疏遠和娘家的關係。既然娘家不能為她結婚之後的行為負責,娘家的兄弟當然不應該為她的罪行遭到起訴判刑。前面提到的尚書右僕射游肇,不但支持崔纂的抗議,同時強調門下省根本無權過問案件的調查和審判。他建議皇帝應該下詔,派適當的官員重新審理此案。
抗議駁回
以上所有的抗辯和建議,都沒有獲得皇室的認同。朝廷辯論終結之後,皇帝再次下詔,重新確認原先門下省的判決。詔書中並說明,之所以如此重賞捉拿劉輝,實在是因為他罪無可逭,不能不逮到他。又說,容妃和慧猛“耽情惑溺”,以姦情擾亂劉輝的心,才會導致公主流產。詔書反問:“如果不嚴厲懲處,朝廷將來要如何統御眾民?”至於張、陳兩位兄長的連坐刑責,詔書同意官員們所徵引的法律見解,但表示他二人事先不加防範、事後又想隱瞞,死罪可免,活罪難逃。詔書中說張、陳二人“招引劉輝”,似乎是他們主動引介自己的妹妹,因此嚴懲二人,不僅理所當然,也能殺一儆百,嚇阻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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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與插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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