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世紀中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工業有了長足的發展,為了適應經濟的發展對世界市場的需求,它們把侵略的矛頭轉向了中國。1856年,以英國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中國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迫使清政府於1858年簽訂了不平等的《天津條約》,進一步攫取了大量的特權。1859年,英、法、美三國分別派遣駐華公使,率領艦隊來華換約。清政府加強了天津、大沽的防務,準備在上海與英、法公使換約,以阻止公使入京。英、法拒絕在上海換約,於1859年6月北上天津大沽口外,不走清方指定的入京換約路線,強行突入大沽,結果被清軍打得大敗。英、法決定再次組織聯軍發動大規模的侵華戰爭。
1860年(鹹豐十年)8月,英法聯軍17000餘人到達天津附近海面,攻克大沽,占領天津,大敗清軍主力於通縣一帶。9月22日,鹹豐皇帝逃往熱河,任命恭親王奕?為全權議和大臣,留京向侵略者乞和議約。奕?在英法聯軍占據北京安定門,搶劫和焚毀了舉世聞名的圓明園後,毫無抗爭能力,完全接受了英法的條件。10月24日,奕?與英國代表額爾金簽訂了《中英北京條約》,同時交換批准了《中英天津條約》。
《中英北京條約》共9款,主要內容有:1.1858年秋大學士桂良等與英專使額爾金所達成的英公使暫不駐京的諒解無效;英公使是否駐京由英國決定。2.賠償英國軍費600萬兩和英商的損失200萬兩;占領天津、大沽、登州、北海、廣州等處英軍,候賠款交清時方才撤離。3.凡有情願出國做工之華民,"俱準與英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併赴通商各口,下英國船隻,毫無禁阻"。4.中國割讓廣東"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5.開放天津為通商口岸。
《中英北京條約》不僅完全確認了英國通過《中英天津條約》獲得的侵略權益,還對中國進行了新的勒索。通過這個條約,英國從中國再次割占了領土,勒索了大筆賠款,又一次破壞了中國的領土主權,確認了英國公使駐京的權利,使英國得以在北京就近影響清政府;天津被闢為通商口岸,使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得以向中國政治中心地區擴張。同時,條約準許華工出洋,使自鴉片戰爭以來西方侵略者販賣華工的行為合法化。
條約原文
一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鹹豐十年九月十一日,北京。
茲以兩國有所不愜,大清大皇帝與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後不至失和。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碩恭親王奕?;大英大君主特派內廷建議功賜佩帶頭等寶星會議國政世職上堂內世襲額羅金並金喀爾田二郡伯爵額爾金;
公同會議,各將本國恭奉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諭、敕書等件互相較閱,均臻妥善,現將商定續增條約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一、前於戊午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約,本為兩國敦睦之設,後於己未年五月大英欽差大臣進京換約,行抵大沽炮台,該處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視此失好甚為惋惜。
第二款 一、再前於戊午年九月大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大英欽差大臣額爾金,將大英欽差駐華大臣嗣在何處居住一節,在滬會商所定之議,茲特申明作為罷論。將來大英欽差大員應否在京長住,抑或隨時往來,仍照原約第三款明文,總候本國諭旨遵行。
第三款 一、戊午年原約後附專條,作為廢紙,所載賠償各項,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萬兩相易。其應如何分繳,即於十月十九日在於津郡先將銀伍拾萬兩繳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國十二月初二日以前,應在於粵省分繳三十三萬三千三百十三兩內,將查明該日以前粵省大吏經支填築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費若干,扣除入算;其餘銀兩應於通商各關所納總數內分結,扣繳二成,以英月三個月為一結、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八月十 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十一月二十日為第一結,如此陸續扣繳八百萬總數完結,均當隨結清交大英欽差大臣專派委員監收外,兩國彼此各應先期添派數員稽查數目清單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賞八百萬兩內,二百萬兩仍為住粵英商補虧之款,其六百萬兩少裨軍需之費,載此明文,庶免紛糾。
第四款 一、續增條約畫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貿易均照經準各條所開各口章程比例,畫一無別。
第五款 一、戊午年定約互換以後,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英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併赴通商各口,下英國船只,毫無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英欽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
第六款 一、前據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兩廣總督勞崇光,將粵東九龍司地方一品,交與大英駐紮粵省暫充英法總局正使功賜三等寶星巴夏禮代國立批永租在案,茲大清大皇帝定即將該地界付與大英大君主並歷後嗣,並歸英屬香港界內,以期該港埠面管轄所及庶保無事。其批作為廢紙外,其有該地華民自稱業戶,應由彼此兩國各派委員會勘查明,果為該戶本業,嗣後倘遇勢必令遷別地,大英國無不公當賠補。
第七款 一、戊午年所定原約,除現定續約或有更張外,其餘各節,候互換之後,無不克日盡行,毫無出入。今定續約,均應自畫押之日為始,即行照辦,兩國母須另行御筆批准,惟當視與原約無異,一體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原約在京互換之日,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京外各省督撫大吏,將此原約及續約各條發鈔給閱,並令刊該懸布通衢,鹹使知悉。
第九款 一、續增條約一經蓋印畫押,戊午年和約亦已互換,須俟續約第八款內載,大清大皇帝允降諭旨奉到,業皆宣布,所有英國舟山屯兵立當出境,京外大軍即應啟程前赴津城並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廣東省城等處,候續約第三款所載賠項八百萬兩總數交完,方能回國,抑或早退,總候大英大君主諭旨施行。
以上各條又續增條約,現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禮部衙門蓋印畫押以昭信守。
大清鹹豐十年九月十一日
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註
本條約見《鹹豐條約》,卷8,頁4-7。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430-434。
本條約系在北京簽訂,通常稱為《北京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