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

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

為了支持和鼓勵我國留學人員學成後回國創業,在高等學校培養和造就一批年輕的骨幹教師和學科帶頭人,1987年,根據小平同志接見陳省身先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在財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原國家教委利用國家財政安排的引進國外人才專項經費,設立了“國家教委優秀年輕教師基金”,2000年更名為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該計畫被譽為優秀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第一塊饅頭”。

體系

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

第一層次以“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為主,吸引、遴選和造就一批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和學術大師。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構成兩院院士的一支後備梯隊;  

第二層次以“高校青年教師獎”和“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畫”為主,培養、造就新一代優秀年輕學術帶頭人,這支隊伍將作為長江學者特聘教授的後備梯隊; 

第三層次以“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高等學校骨幹教師資助計畫”和“留學回國人員科研啟動基金”等項目為主,吸引、穩定和培養一批有志於高等教育事業的優秀青年骨幹教師。  

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堅持人與項目並重的原則,資助條件包含資助對象和資助項目兩個方面。在項目水平評價相當時,主要考慮申請人的學術水平、研究能力和發展潛質。入選者是經過嚴格遴選、專家評審產生的。在個人申請、學校推薦,主管部門審核的基礎上,由教育部人才發展辦公室聘請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議和會議評審,最後,經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領導小組審議批准。目前“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每年支持200人左右,人文社科類項目資助強度一般為4萬元左右,自然科學類項目資助強度一般為8萬元左右,最高為10萬元。

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

該計畫主要支持高校青年教師從事基礎研究和新興學科、交叉學科的前瞻性研究,鼓勵青年教師從事跨學科、跨單位的國內或國際合作研究,對邊遠地區或艱苦條件下的高校青年教師給予優先資助。近年來,為了配合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該計畫對西部地區高校給予適當傾斜和支持。

該計畫實施15年來,取得了顯著成效,受到專家、學者和高等學校的一致好評。至2002年,該項計畫資助人數達2019人,資助經費總額達1.29億元。該計畫的啟動實施,有力地促進了高校的學科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有90%以上的入選者在科研教學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果,70%以上的入選者擔負起了高校學科帶頭人的重任。據對歷年來入選該計畫的1091位學者的調查統計,有4人走上了部級領導崗位,13位當選為兩院院士,29位擔任國家“973”首席科學家和“863”專家,39位擔任校級領導,738位成為院、系和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負責人。另外,還有488人次在受本計畫資助後的近幾年內又入選更高層次的人才計畫,如“長江學者獎勵計畫”、“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高校青年教師獎”、“跨世紀優秀人才計畫”等。該計畫在吸引和穩定優秀留學人員,推動中青年學科帶頭人隊伍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資助計畫實施辦法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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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選拔和培養高等學校優秀青年教師,促進新一代學術骨幹和學科帶頭人的成長,原國家教委於1987年設立了“資助優秀年輕教師基金”,並於1989年頒發了《國家教委資助優秀年輕教師基金試行辦法》。為了進一步規範這項工作,現將“資助優秀年輕教師基金”更名為“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計畫的資助範圍包括所有學科。教育部將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定期研究確定計畫的重點資助領域。在同等條件下,計畫將優先資助在邊遠地區或艱苦條件下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計畫每年資助一次,採取項目資助的方式,以面上項目資助為主,適當開展重點資助、聯合資助和跟蹤資助。重點資助、面上資助和跟蹤資助項目的經費由教育部負責撥付,聯合資助項目的經費由教育部和學校的主管部門共同負擔。

資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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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資助對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國內高等學校從事教學和科研第一線工作的教師,主要是優秀留學回國人員;  

2、在申請當年1月1日原則上不超過四十周歲,一般應具有博士或碩士學位;

3、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4、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任務,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大的發展潛力。  

第五條資助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學術意義重大,學術思想新穎,立論充分的基礎研究項目和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套用基礎研究項目;  

2、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的研究項目;

3、為承擔國家和部門的重大科技任務,需進行可行性研究的特殊項目。

申報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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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計畫採取限額申報的方式,申報限額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由教育部公布。

第七條申請人由所在學校推薦,填寫《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項目申請書》,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同時應有兩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填寫《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項目推薦書》。

第八條申請人所在學校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實現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基本條件的保證等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學校主管部門。

第九條學校主管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簽署推薦意見,按申報限額報教育部。

審批程式

第十條計畫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一條教育部聘請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議;聘請國內知名專家進行會議評審。

第十二條計畫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專家意見提出建議資助方案。

第十三條計畫領導小組審定資助方案。

經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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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申報項目批准後,教育部將資助經費一次性核撥到有關學校,由資助對象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資助經費必須用於該項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六條項目的管理費不得超過資助金額的百分之五,各單位不得重複提取或超額提取項目管理費。

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計畫的實施管理工作由教育部負責,教育部成立計畫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事司,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資助對象在資助期間,每年須認真填寫《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附相關材料,經學校審核後,於12月31日前報計畫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九條資助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資助對象須認真填寫《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項目總結報告》,並附相關材料,經學校審核後報計畫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條凡在計畫資助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在發表論著或成果鑑定時,必須標註“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畫項目”(英文翻譯為SupportedbytheExcellentYoungTeachersProgramofM0E,P.R.C.,縮寫為“EYTP”。)字樣。

第二十一條資助對象所在學校應加強日常管理,落實相應的配套措施,支持其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條資助對象不得替換,資助經費不得轉讓。

第二十三條對公派出國一年中累計超過九個月以上的資助對象,緩撥經費。

第二十四條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資助對象,教育部將撤消資助,終止撥款。

1、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或調離高等學校的教學、科研崗位;

2、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或觸犯刑律。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89年4月頒布的《國家教委資助優秀年輕教師基金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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