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權力
根據《波札那憲法》的規定,總統是國家元首兼武裝部隊總司令和政府首腦。
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武裝部隊總司令和政府首腦,享有以下權力:
總統有權從議員中任命副總統以及政府各部部長和副部長,組成內閣。總統在任命和罷免內閣成員的問題上,除任命副總統需經過國民議會的批准外,任命或罷免其他部長不需要徵得國民議會的同意。總統有權任命總檢察長、總審計長、國防軍司令、警察總監、首席法官、內閣秘書和駐外使節等高級軍政官員。總統與國民議會共同組成國會。國民議會通過的決議和法案須經總統批准才能生效。總統有權召集或解散國民議會,宣布解散國民議會要在《政府公報》中予以公告。在一般情況下,總統只在國民議會開幕時或解散國民議會時發表演講。總統有權宣布全國緊急狀態,頒布特赦令,宣布緩刑、減刑或免刑。總統有權宣戰,簽訂和約及承認國家和政府。總統在任期內,享有不受刑事和民事訴訟的權利。總統出國訪問以及由於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視事時,由總統書面授權副總統代行總統職務;總統在任期內離職或病逝由副總統自動接任總統。總統任期每屆5年,最多可連任兩屆。
總統選舉
《波札那憲法》規定,凡年滿30周歲的波札那公民、符合議員條件並至少得到1000名已登記的議會選舉選民支持的,均可成為總統候選人。
民選議員候選人在大選前的申請登記中必須指明他所支持的總統候選人。總統選舉與議員選舉同時進行。
總統候選人必須取得通過大選產生的議員過半數支持,方可當選總統。
總統不必是經選舉產生的國民議會議員。總統經國民議會選舉產生後,其意願身份直接依總統的職務而被確定,即當選總統後就成為當然議員。
歷史
波札那自1966年獨立以來,在至今舉行的歷次選舉中,波札那民主黨一直獲勝執政。連續當選的四位總統均為波札那民主黨總裁(現稱主席)。其中前兩位都三次連任總統。1997年憲法修正案規定,總統最多連任兩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