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國家間協作減排計畫]

ICP不僅包括減排目標,而且包括完成減排目標所需要的技術清單和資金投入需求。方案提出後,東道國邀請夥伴國參與共同實施。夥伴國對提出的方案進行評估,可提出修改建議,並在UNFC C C的原則下和東道國談判、協商,最終達成共同承諾,然後形成共同執行的協定。

ICP置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 N FCCC)和《京都議定書》框架之下,接受締約方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IC P認同“公平、有效、低成本”的減排原則,強調包容、透明、參與,強調已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國的合作從始至終貫穿減排的全過程。ICP可謂一個中間機制,在開發中國家承擔目前定義下的量化減排目標之前,和已開發國家平等合作,參與全球碳交易,實行規模減排。

在U N FC C C“共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框架下,IC P有三個條件作為其前提。第一,要承認並接受開發中國家的降低能源強度的自願節能減排計畫參與國際合作。第二,IC P里的減排、技術轉讓、資金配置目標要符合巴厘行動計畫的標準,要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准。第三,要建立國際基金,從資金上支持ICP;這裡可以借鑑《蒙特婁議定書》的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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