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置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 N FCCC)和《京都議定書》框架之下,接受締約方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IC P認同“公平、有效、低成本”的減排原則,強調包容、透明、參與,強調已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國的合作從始至終貫穿減排的全過程。ICP可謂一個中間機制,在開發中國家承擔目前定義下的量化減排目標之前,和已開發國家平等合作,參與全球碳交易,實行規模減排。
在U N FC C C“共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框架下,IC P有三個條件作為其前提。第一,要承認並接受開發中國家的降低能源強度的自願節能減排計畫參與國際合作。第二,IC P里的減排、技術轉讓、資金配置目標要符合巴厘行動計畫的標準,要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准。第三,要建立國際基金,從資金上支持ICP;這裡可以借鑑《蒙特婁議定書》的成功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