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golfrule即高爾夫規則,現行的《高爾夫規則》由蘇格蘭聖安德魯斯皇家古老高爾夫球俱樂部(R&A)及美國高爾夫球協會(USGA)審定,世界通用的最權威職業和業餘選手之行為規範用書,每四年重新修訂、印製一次。因為隨著這項運動的發展,原有的規則需要經過不斷的審核、修改,才能更加符合高爾夫運動的精神。對於每一門運動來說,所相應的規則是必需的,它是一門通用的語言,一部通用的工具;對於高爾夫運動來說,高爾夫規則是維護高爾夫運動秩序、指引業餘球員和職業球員賽事的標準。規則歷史
在高爾夫歷史上,這項運動的起源大多被認為是起源於蘇格蘭,當然這主要是因為“高爾夫”這個詞最早出現在十四世紀蘇格蘭議會中的一個檔案中。傳說中,早在1400年蘇格蘭人就開始在聖安德魯斯鎮海邊一塊貧瘠的土地上,用果樹枝製成的木桿,擊打一個以皮革包裹羽毛製成的小球,至一個一定距離以外、預先指定好的球洞裡。而這塊因為貧瘠而被農夫廢棄的土地,最終成為全世界最著名的高爾夫球場——聖安德魯斯老球場(OldCourse,St.Andrews) 。歷史上,世界上第一個高爾夫運動的規則制定於1744年的愛丁堡高爾夫球友協會,而且以明文方式公布,共十三條。從1897年開始,R&A就擔負著高爾夫規則的維護與修改的責任。到了今天,高爾夫規則已經有了極大的變化。
內容簡介
從事任何運動之前,均須了解該運動的基本規則方能盡興,並免於貽笑大方。高爾夫球運動著重紳士風度之展現,對基本規則的認識更不能等閒視之。因此,首先就高爾夫球運動基本規則、比桿賽與比洞賽之差異、各種擊球狀況才正確判斷和處理以及參加比賽注意事項等四方面加以說明。基本規則
基本概述
基本規則雖然高爾夫有許多規則,然而最基本不外乎下列兩點:⒈參賽者務必在公平的條件下進行比賽。
⒉比賽過程中必須要能客觀地處理對自己有利的狀況。
至於其它各項規則,都是基於以上兩點基本原則所制定的。
遵守規則由自己做起高爾夫規則雖是由高爾夫協會所制定的,但絕大多數仍是委由選手本身執行實際上的管理。當比賽進行時,每位選手皆負有使比賽公平公正之責任;並且基於公平競爭的精神,每一位選手應要求自己成為一位遵守規則的裁判。
以擊球方式將球打進洞所謂打高爾夫球最基本原則就是將一顆球自球檯連續打擊至其進洞為止。簡而言之,即是由第一桿開始,接著第二、第三桿,重複地擊球,將球打進洞,除此之外便別無他法。若是拿著球移動,或是利用投擲、滾地等方法,都是違反規則的。
待球處於靜止狀態後,始繼續進行比賽當球被擊出後,不論是在何種狀態下行進,都應該等到球處於靜止狀態後才可繼續進行比賽,此乃高爾夫不變的法則,絕對不可觸摸或挪動球的位置,亦不能為求便於揮桿而改變周遭的環境。
比賽類型
形式上的差異高爾夫的比賽形式比桿賽及比洞賽兩種。無論是職業賽或業餘賽均以比桿賽的形式較為常見。所謂比桿賽,就是將每一洞的桿數累計起來,待打完一場(十八洞)後,把全部桿數加起來,以總桿數來評定勝負。比洞賽亦是以桿數為基礎,然其不同處於比洞賽是以每洞之桿數決定該洞之勝負,每場再以累積之勝負洞數來裁定成績。
省略進洞之差異比桿賽規定必須待球被擊進球洞後,才可移往下一洞的開球檯去開球。而比洞賽是在每一洞就決定勝負,因此只要對方同意就不必堅持球皆需進洞之原則。
罰則之差別在比桿賽和比洞賽中,選手違反規則所受之處罰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比桿賽的罰則是罰兩桿,而比洞賽的罰則為處罰其該洞輸球。
判斷處理
界外(OB)“界外”系禁止打球之地區,常以界樁或圍籬標示。界外之界限應以界樁(不含支架)或圍籬內側最靠近地麵點決定。如在地上以標線標示界外時,界外線系垂直向上向下延伸,且線之本身即作界外論。
遺失球下列情況即可認定為”遺失球”:
⒈球員或其同隊、或彼等之桿弟在開始找球後五分鐘,仍找不到球;或是雖經找到,但球員無法辨認是否為其所用之球;
⒉球員按規則已用另一球當作比賽球,而未尋找其原球;
⒊球員已自可能為原球所在地,或較原球位靠球洞之點擊出代替球,因此該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
代替球原球可能在水障礙以外遺失、出界而了以代替之球,稱為”代替球”。
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水障礙”系指任海、湖、池塘、河川、溝渠、地面排水溝或其它露天水渠(不論其中有無積水),以及其它類似者。
凡在水障礙界限內之陸地或水,地屬於水障礙的部分。水障礙之界限系垂直向上延伸,用以標明界限所用的界樁、界標皆算在障礙內。
水障礙(除側面水障礙外)應以黃色界樁或標線標明界限;側面水障礙則是以紅色界樁或標線了以界定。
註:台鳳球場的小、水池皆用側面水障礙之規則,以紅色界樁界定。
水障礙中的球向水障礙方向打出之球,是否在障礙以內或障礙以外遺失,乃是一項涉及事實的問題。如認為系障礙內遺失者,必須有之證據證明球確落入障礙內;如無確定之證據時,則應視為遺失球,按規則處理之。
如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水障礙中(不管球是否位於水中),球員要受一桿之處罰,並依下列方法處理:
⒈儘可能在接近上次擊球之原位打次一桿。
⒉在原球最後通過該水障礙邊緣之一點與球間之直線,於水障礙後方拋球,至於應離水障礙後方多遠處拋球並無限制。
⒊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側面水障礙中時,可以選擇下列特別措施:
⑴在障礙外距原球最後通過之水障礙邊緣;
⑵或距離球洞相等距離之另一邊水障礙邊緣;
於兩支球桿長度以內拋球。球應拋下及停留在不得較原球最後通過水障礙之邊緣地點更接近球洞處,按規則,所撿起的球不可擦拭。
成績計算
高爾夫運動被稱為紳士運動,當技術水準不同的球友匯聚在一起比賽時,為了使比賽更公平、更具競爭,水平高的球友要讓水平較差的球友,如何計算每一位球員讓分點的多少,即出現了差點。下面向您介紹最常用的差點計算方法:
1、平均法:
差點=五次比賽的平均成績-標準桿
2、新新貝利亞計算法
A、從18洞中任選12洞的桿數總和×1.5=總數
B、從此總桿數減去標準桿後×0.8=差點
即(12洞桿數總和×1.5—標準桿)×0.8=差點
C、淨桿=總桿-差點
注意事項
嚴禁遲到
參加高爾夫比賽的最大禁忌就遲到。若是與朋友間的比賽遲到,定會被列為最不受觀迎的球友;若是正式比賽場合中遲到,輕則受罰,重則喪失比賽資格。
遲到的罰則可依比賽形式分為兩種;比桿賽中對遲到者處罰兩桿;比洞賽則判第一洞輸球。由此可知,比賽遲到是參賽者的一大恥,應該極力避免。
事先了解參賽條件每位參賽者必須於賽前了解球場所定之比賽條件:
⒈比賽之正確時間;
⒉各組成員之編排;
⒊自己被認可的差點;
⒋第一洞是一號或十號;
⒌比賽當天當地之規則;
球桿數只限十四支在正規的競賽中,每位選手只能攜帶十四支以內的球桿參賽,球桿若少於十四支時可補充到十四支。比賽中可更換損壞或不堪使用的球桿,但以不耽誤比賽為原則;而且不論補充或更換球桿,皆不得向球場上任何一位參賽者借用。球桿一旦借出後,直至比賽終止,借出的球桿將供借用者使用,借出的一方不得使用之。
異常球場狀態(AbnormalGroundConditions)
“異常球場狀態”是指球場上的任何臨時積水、整修地或由掘穴動物、爬行動物或鳥造成的洞穴、遺棄物或通道。
擊球準備(AddressingtheBall)
當球員做好站位、球桿接觸地面時,即為做好了“擊球準備”。但是在障礙區內,當球員做好站位時即為擊球準備。
助言(Advice)
“助言”是指任何能夠影響球員打球決斷、球桿選擇或擊球方法的勸告或建議。
有關規則的信息及眾所周知的事實諸如障礙區的位置或球洞區上旗桿的位置,不屬於助言。
被認為移動了的球(BallDeemedtoMove)
見“移動或被移動(MoveorMoved)”。
入洞之球(BallHoled)
見“球進洞(Holed)”。
球遺失(BallLost)
見“遺失球(LostBall)”。
使用中球(BallinPlay)
球員從發球區上擊球之後,球即成為“使用中球”,該球除去被遺失、界外、被拿起或不論規則允許與否被另一球替換(不論是否允許替換)之外,直至擊球入洞為止都一直保持使用中球的狀態。當球被另一球替換時,替換的球成為使用中球。
如果在球員開始一洞的打球時從發球區外打了球,或者是在糾正這一錯誤時從發球區外打了球,則該球不是使用中球,規則11-4或11-5適用。否則使用中球包括當球員選擇或被要求從發球區進行下一次擊球時從發球區外打的球。
比洞賽中的例外:如果在球員開始一洞的打球時從發球區外打了球而對手並沒有要求其按照規則11-4a取消該次擊球,則使用中球包括此球。
最佳球(Best-Ball)
見“比賽(Matches)”。
沙坑(Bunker)
“沙坑”是指由去除草皮和泥土而代之以沙或沙狀物並經過整備而多呈凹狀的地域構成的障礙區。
沙坑邊緣或沙坑內被草覆蓋的地面包括草皮碼放而成的表面(不論是有草覆蓋的還是土質的)不屬於沙坑的一部分。沙坑的側壁或邊緣未被草覆蓋的部分屬於沙坑的一部分。
沙坑的界線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當球位於沙坑內或其任一部分觸及沙坑時,則該球為沙坑內的球。
掘穴動物(BurrowingAnimal)
“掘穴動物”是指出於習性或藏身需要而製造坑穴的任何動物,諸如兔子、鼴鼠、土撥鼠、囊地鼠或火蜥蜴等。
註:除非被標示或宣布為整修地,否則由非掘穴動物諸如狗造成的坑穴不屬於異常球場狀態。
球童(Caddie)
“球童”是指按照規則幫助球員的人,他的工作可以包括在球員打球過程中為其運送或管理球桿。
當一個球童受僱於一個以上球員時,在發生與球有關的問題的場合,他始終被視為是球的所有者的球童,而且他的攜帶品也被視為是該球員的攜帶品,除非該球童是按照另一球員的特定指示行動,在這種情況下他被視為是指示他採取行動的球員的球童。
臨時積水(CasualWater)
“臨時積水”是指球員在採取站位前後在球場上可見的任何暫時性積水,但水障礙區內的水不是臨時積水,雪和自然冰根據球員的選擇可以是臨時積水或散置障礙物,但霜除外。人造冰是妨礙物。露水和霜不是臨時積水。當球位於臨時積水中或任何部分觸及臨時積水時,該球為位於臨時積水中的球。
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會”是指負責競賽的委員會,如果比賽中沒有發生問題,則委員會負責球場事宜。
比賽者(Competitor)
“比賽者”是指比桿賽中的球員。“同伴比賽者”是指與比賽者同組打球的任何球員,兩者並非互為夥伴。
在四人二球賽和四球賽的比桿賽中,在不違反文意的情況下,“比賽者”和“同伴比賽者”的用語中包括其夥伴。
球場(Course)
“球場”是指委員會設定的區域界限內全部區域(見規則33-2)。
攜帶品(Equipment)
“攜帶品”是指球員或為球員使用、穿著或攜帶的所有物品,但不包括在正在打球之洞使用的球及用來標示球的位置或標示應拋球區域範圍的小物品如硬幣或球座等。攜帶品中包括機動或非機動高爾夫球車。如果該球車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球員共用,在發生與球有關的問題時,該球車及車上的所有物品均被視為球的所有者的攜帶品,若另一共用球車的球員正在移動球車,則球車及其中所有物品被視為是正在移動球車之球員的攜帶品。
註:當在一洞正在使用的球被拿起且未被放回原處成為使用中球時,該球是攜帶品。
同伴比賽者(Fellow-Competitor)
見“比賽者(Competitor)”。
旗桿(Flagstick)
“旗桿”是指一個上面可附有或沒有旗布或其它物品,用來插在球洞中心以標示其位置且可移動的直的標誌物。其橫斷面必須是圓形。禁止使用可能會對球的運動產生不適當影響的軟墊或減震緩衝材料。
觀察球童(Forecaddie)
“觀察球童”是受僱於委員會在打球中為球員指示球的位置的人員,他是局外者。
四球賽(Four-Ball)
見“比賽(Matches)”。
四人二球賽(Foursome)
見“比賽(Matches)”。
整修地(GroundUnderRepair)
“整修地”是指被委員會標示為整修地或由委員會授權的代表宣布為整修地的球場的任何部分,它包括需移走的堆積物和球場管理人員所做之坑穴,即使它們沒有被標示為整修地。
位於整修地內的所有地面和任何草、灌木、樹或其它生長物均為該整修地的一部分。整修地的界線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標示整修地的立樁或線屬於整修地內。上述立樁為妨礙物。當球位於整修地中或任何部分觸及整修地時,該球為位於整修地中的球。
注1:被棄置在球場內而不準備移走的剪下的草和其它物體不是整修地,除非它們被標示為整修地。
注2: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禁止在整修地內或被標示為整修地的準環境保護區域內打球。
障礙區(Hazards)
“障礙區”是指任何沙坑或水障礙區。
球洞(Hole)
“球洞”的直徑應為4.25英寸(108毫米),深度至少為4英寸(101.6毫米)。除非土質情況不允許,否則襯筒必須至少要沉進球洞區表面以下1英寸(25.4毫米);襯筒的外徑不得超過4.25英寸(108毫米)。
球進洞(Holed)
當球靜止在球洞內,整體都在球洞邊緣水平面以下時即為“球進洞”。
優先擊球權(Honour)
首先從發球區打球的球員謂之有“優先擊球權”。
側面水障礙區(LateralWaterHazard)
“側面水障礙區”是指水障礙區或其一部分,而根據地形無法按照規則26-1b在該水障礙區後方拋球或委員會認定為無法在其後方拋球的水域。
水障礙區中要被作為側面水障礙區打球的部分應被特別標定。當球位於側面水障礙區中或任何部分觸及側面水障礙區時,該球為位於側面水障礙區中的球。
注1:用以標示側面水障礙區的立樁或線必須是紅色的。當同時使用立樁和線標示側面水障礙區時,立樁作為障礙區的識別標識,而線標定障礙區的界線。
注2: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禁止在被標定為側面水障礙區的準環境保護區域內打球。
注3:委員會可以將側面水障礙區標示為水障礙區。
打球線(LineofPlay)
“打球線”是指球員期望擊球之後球運動的方向,再加上向期望的方向兩側延長適當的距離。打球線從地面垂直向上延伸,但是不越過球洞。
推擊線(LineofPutt)
“推擊線”是指球員在球洞區上進行擊球之後期望球的運動路線,除去規則16-1e中提到的場合外,推擊線包括向期望的路線兩側延長適當的距離。推擊線不越過球洞。
散置障礙物(LooseImpediments)
“散置障礙物”是自然物體,包括:石塊、樹葉、樹枝、樹杈及其類似物,動物的糞便,蠕蟲和昆蟲及它們的遺棄物或堆積物等,它們不是固定的或生長著的,沒有牢固地嵌入地面,也沒有附著在球上。
僅限於在球洞區上,沙和鬆散的泥土屬於散置障礙物。
雪和自然冰可以依球員的意見視為臨時積水或散置障礙物,但霜除外。
露水和霜不是散置障礙物。
遺失球(LostBall)
符合下列情況的球被視為是“遺失球”:
球員的一方或他的或他們的球童開始找球五分鐘後,沒有找到球或球員不能確認是自己的球時;或
球員打了替換球;或球員在被認為大概是初始球之所在地或較該地點更靠近球洞處打了暫定球。打錯球所花費的時間不計入允許找球的五分鐘內。
記分員(Marker)
“記分員”是指由委員會指定的在比桿賽中記錄比賽者分數的人員。他可以是同伴比賽者。他不是裁判員。
比賽(Matches)
個人賽:一個人對抗另一人的比賽。
三人二球賽:一人對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個球的比賽。
四人二球賽:二人對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個球的比賽。
三球賽:三人互為對抗的比洞賽,各自打自己的球,每個球員同時進行兩個分別的比賽。
最佳球賽:一人對抗二人中分數較好者或三人中分數最好者的比賽。
四球賽:二人中分數較好者對抗另二人中分數較好者的比賽。
移動或被移動(MoveorMoved)
如果一個球離開原來的位置停留在任何其它地點,則該球被視為“移動”了。
補救的最近點(NearestPointofRelief)
“補救的最近點”是指對由不可移動妨礙物(規則24-2)、異常球場狀態(規則25-1)或錯誤的球洞區(規則25-3)造成的妨礙不受處罰地進行補救時的參考點。
該點是球場上最接近球的停點,而且能夠滿足以下要求:
(i)不比球原來的停點更靠近球洞,
(ii)在球的初始位置打球會對球員的擊球造成妨礙而需接受補救,但若將球置於該點,則上述妨礙不復存在。
註:為了準確地確定補救的最近點,球員應使用假設沒有妨礙時他理應在下一次擊球時使用的球桿模擬其擊球準備位置、打球方向和擊球的揮桿動作。
觀察員(Observer)
“觀察員”是指由委員會指定幫助裁判員判定事實問題,並向其報告違反規則情況的人員。觀察員不應照管旗桿、站在球洞邊、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標定球的位置。
妨礙物(Obstructions)
“妨礙物”是指任何人造物體,包括道路及通道的人造表面和側面部分以及人造冰。但下列物體除外:
a.標示界外的物體諸如牆壁、柵欄、立樁和欄桿;
b.在界外的不可移動人造物體的任何部分;以及
c.委員會宣布為球場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築物。
當一個妨礙物不需使用超常的力量、不需造成不正當延誤打球和引起傷害即可移動時,則該妨礙物為可移動妨礙物,否則,它是不可移動妨礙物。
註: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宣布可移動妨礙物為不可移動妨礙物。
界外(OutofBounds)
“界外”是指球場界線以外的區域或被委員會標定為界線以外的球場的任何部分。
當界外被立樁或柵欄限定,或作為越過立樁或柵欄的地方被標示時,界外線由立樁或除去斜支柱以外的柵欄支柱在地平面的最內側點決定。
標定界外的物體諸如牆壁、柵欄、立樁和欄桿不是妨礙物,並被視為是固定的。
當界外由地面上的線標示時,該線本身屬於界外。
界外線垂直向上下延伸。
當球的整體位於界外時即為界外球。
球員可以站在界外打位於界內的球。
局外者(OutsideAgency)
“局外者”是指比洞賽中與比賽無關者,在比桿賽中不屬於比賽者一方者,包括裁判員、記分員、觀察員及觀察球童。風和水都不是局外者。
夥伴(Partner)
“夥伴”是指與另一球員互為一方的球員。
在三人二球賽、四人二球賽、最佳球賽或四球賽中,在不違反文意的情況下,“球員”一詞中包括其夥伴。
罰桿(PenaltyStroke)
“罰桿”是指按照相應的規則加算給一個球員或一方的桿數。在三人二球賽或四人二球賽中,罰桿不影響打球的順序。
暫定球(ProvisionalBall)
“暫定球”是指球有可能在水障礙區以外遺失或有可能界外時按照規則27-2所打的球。
球洞區(PuttingGreen)
“球洞區”是指在正在打球的洞專為推擊而特別整備的或委員會為此限定的全部區域。當球的任何部分觸及球洞區時即成為球洞區上的球。
R&A
“R&A”是指聖安德魯斯皇家古老高爾夫球俱樂部規則有限公司(TheRoyalandAncientGolfClubofStAndrewsRulesLimited)。
裁判員(Referee)
“裁判員”是指由委員會指定的與球員同行以判定事實問題並執行規則的人員。他必須對自己觀察到的或接到報告的所有違反規則的行為採取行動。
裁判員不應照管旗桿、站在球洞邊、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標定球的位置。
球因局外者突然變向或停止(RuboftheGreen)
“球因局外者變向或停止”是指運動中的球意外地被任何局外者改變方向或停止(見規則19-1)。
規則(RuleorRules)
“規則”一詞包括:
a.高爾夫球規則以及在高爾夫球規則判例中的解釋;
b.委員會依照規則33-1和附屬規則I制定的任何比賽條件;
c.委員會依照規則33-8a和附屬規則I制定的任何當地規則;以及
d.附屬規則Ⅱ和Ⅲ中關於球和球桿的規格。
一方(Side)
“一方”是指一個球員,或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為夥伴的球員。
個人賽(Single)
見“比賽(Matches)”。
站位(Stance)
球員為準備擊球而確定了雙腳的位置即為做好了“站位”。
規定一輪(StipulatedRound)
“規定一輪”是指除委員會另外認可時外,按正確的順序打完球場上的各洞。委員會認可可以少於18洞的場合除外,規定一輪的洞數應為18洞。比洞賽中規定一輪的延長見規則2-3。
擊球(Stroke)
“擊球”是指意在打球並使其移動而使球桿向前的運動,但是如果球員在球桿桿頭觸及球之前自發地停止下揮桿則他沒有擊球。
替換球(SubstitutedBall)
“替換球”是指無論初始球是處於使用中球、遺失、界外或被拿起的任一狀態時,被轉為使用中球的球。
球座(Tee)
“球座”是設計用來將球架離地面的用品。它的長度不得超過4英寸(101.6毫米),在其設計和製造上不得有指示打球線或影響球運動的作用。
發球區(TeeingGround)
“發球區”是指現在準備打球之洞的起始處。它是縱深為兩球桿長度、前面和兩側由兩個發球區標誌外側邊緣限定的方形區域。當球的整體位於發球區以外時,即為發球區以外的球。
三球賽(Three-Ball)
見“比賽(Matches)”。
三人二球賽(Threesome)
見“比賽(Matches)”。
球洞區通道(ThroughtheGreen)
“球洞區通道”是指球場內除下列區域以外的所有區域:
a.正在打球之洞的發球區和球洞區,以及
b.球場內的所有障礙區。
水障礙區(WaterHazard)
“水障礙區”是指任何海、湖、池塘、河川、水溝、地表排水溝或其它無覆蓋水道(無論有水與否)及其它類似性質的水域。
水障礙區區域界線內的所有地面和水都是該水障礙區的一部分,水障礙區的界線垂直向上下延伸。標示水障礙區界線的立樁和線屬於該障礙區內。標示水障礙區界線的立樁為妨礙物。當球位於水障礙區內或其任何部分觸及水障礙區時,該球是位於水障礙區內的球。
注1:用以標示水障礙區的立樁或線必須是黃色的。當同時使用立樁和線標示水障礙區時,立樁作為障礙區的識別標識,而線標定障礙區的界線。
注2: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禁止在被標定為水障礙區的準環境保護區域內打球。
錯球(WrongBall)
“錯球”是指除球員的下列球以外的任何球:
使用中球;
暫定球;或
在比桿賽中按照規則3-3或規則20-7b打的第二球;
並且包括:
其他球員的球;
被遺棄的球;
不再是使用中球的球員的初始球。
註:使用中球包括不論允許替換與否實際上已替換了使用中球的球。
錯誤的球洞區(WrongPuttingGreen)
“錯誤的球洞區”是指除正在打球之洞的球洞區以外的任何球洞區。除委員會另有規定外,錯誤的球洞區包括球場上的練習球洞區和切擊球洞區
禮儀規則
·高爾夫球運動的精神
與許多其他運動項目不同,高爾夫球運動大多是在沒有裁判員監督的情形下進行的。這項運動依靠每個參與者主動為其他球員著想和自覺遵守規則的誠實和信用。不論對抗多么激烈,所有球員都應當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在任何時候都表現出禮貌謙讓和良好的運動精神。這就是高爾夫球運動的精髓所在。
·安全
球員在擊球或進行練習揮桿時,應確保球桿可能擊打到的地方及可能因擊球或揮桿而被球或任何石塊、小石子、樹枝等打到的地方及其附近無人站立。
在前面一組球員還沒有走出球的射程可及範圍之前,球員不應當打球。
在球員的擊球可能會危及附近或前方的球場管理人員時,球員應當隨時提醒有關人員。
如果球員打球後球飛向可能會擊中別人的方向,球員應當立即高聲喊叫進行警告,在該場合告警的慣用語是“看球”。
·為其他球員著想,不要干擾或影響他人
球員在球場上要始終為其他球員著想,不應以走動、講話或製造不必要的噪聲干擾他人打球。
球員應當確保自己帶到球場的任何電子用品不會對其他球員造成影響。
在發球檯上,在輪到自己發球之前球員不應先架球。
當其他準備打球時,球員不應站在球或球洞附近或站在球或球洞的正後方。
·對球場的保護
在離開沙坑前,球員應仔細地平整好他在沙坑內造成的所有坑穴和足跡以及他人在附近造成的坑穴和足跡。如果沙坑附近有沙耙,應當使用沙耙進行平整。
·避免不必要的損傷
球員應當避免對球場造成傷害,如在進行練習揮桿削起草皮,或因生氣或其他任何原因用球桿桿頭砸擊地面。
球員在離開球洞區之前應將旗桿正確地放回球洞中。
球員應嚴格遵守當地有關駕駛高爾夫球車的注意事項。
基本打法
·握桿、站姿
1、左手:把桿子從食指靠掌的第一指節斜著橫貫上緊緊地靠著掌緣下端的厚肉墊,大拇指跟食指的“V”形紋要指著右眼。
2、右手:全用指頭去握桿,桿子直著壓過靠掌的指節上,一定要握在手掌之外。中指及無名指吃力最重,在練習右手握桿的時候,把右手的大拇指和食指拿開,拇指和食指形成“V”形紋指著下巴。
3、合:兩手握桿的時候,要聯結在一起形成一體。右手的小指頭在左手指和中指之間的夾縫裡;左手的大拇指正好平穩地被藏在右掌拇指下的窩裡。
4、站姿:右腳方方正正的抵著假想中與彈道平行的一條線呈90°。左腳向外開1/4,以5#鐵桿為準,雙腳分開與肩同寬,比5#鐵桿長的就開得寬;比5#鐵桿短的,雙腳就向內攏一些。雙臂和關節儘量向身體靠緊,雙腳向內指。
比賽形式
拉斯維加斯輪盤規則
①男子組與女子兒童組通用此規則。
②用除推桿外的任何高爾夫球桿擊打10球。中途可換球桿。
③按照球最終停點計算分數。中心圈5分、中環3分、大環1分。
④當球整體或部分觸及分數環時,可算取該環分數。
⑤分數最多者獲勝,取前三名。前三名不並列出現。
⑥出現並列進行加時決賽。每人5球,分數多者勝,如仍然並列,採用突然淘汰,即一球定輸贏,直至決出勝負。
⑦加時決賽可選擇附加挑戰。即5球結束後,可用已經取得的1分換得一次擊球機會(最多換取2次擊球)。球局結束被換取的分數不計算在總分內。
⑧宣讀選手準備,唱名三次不到者當棄權處理。
敲開橡樹谷之門規則
總則
①用除推桿外的任何高爾夫球桿擊打,中途可換球桿。
②擊打出的球直接或經過反彈後最終停止點在筐內,算為有效球。
③聽到鑼聲開始擊球,第二次鑼聲為結束。
④需本人進行比賽,不可中途替代,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⑤宣讀選手準備,唱名三次不到者當棄權處理。
⑥此比賽不設立其他級別組,適應所有人群。
⑦如遇不可預料之情況,聽從裁判組判罰。
預賽階段
①參賽選手在2分鐘內擊打10球,規定時間外擊球入筐無效。
②有效球超過5球(包含5球)將進入決賽階段。預賽中有效球成績不被帶入決賽。
決賽階段
①參賽選手在1分鐘內擊打5球,規定時間外擊球入筐無效。
②5球結束後可選擇或放棄附加挑戰。即以一個有效球換取三次擊球(限1次),被換取的有效球最終不計入總成績。
③最終有效球最多者為冠軍。只取一位,如出現並列,進入加時賽。
加時賽
①參賽選手在1分鐘內擊打5球,規定時間外擊球入筐無效。
②5球結束後可選擇或放棄附加挑戰。即以一個有效球換取三次擊球(限1次),被換取的有效球最終不計入總成績。
③5球結束後仍然並列,採用突然淘汰法。即每人每次擊打一球,一輪中直至決出勝負。
規則修訂
相對於2004年的高爾夫規則來說,2008年的規則主要修改了21處。
定義部分修改了3條,涉及了助言、遺失球和比賽方式。在最重要的修改比賽——方式上,正式規定了比洞賽和比桿賽,從規則部分為高爾夫進入奧運會打下了基礎。
在打球的規則上,共更新了18條,依照近些年高爾夫的發展,對球具及某些有爭議性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說明。
最新規則
前言
高爾夫球是一項全球化的深受人民喜愛的體育運動。從著名的“萊德杯”、“總統杯”、“四大滿貫賽”以及“七大巡迴賽”到難以計數的各地的職業和業餘賽事,無不遵從同一個法則——《高爾夫球規則》。《高爾夫球規則》是由蘇格蘭聖安德魯斯皇家古老高爾夫俱樂部和美國高爾夫球協會共同制訂和頒布的,是從事高爾夫球運動的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世間萬物皆發展,對於《高爾夫球規則》而言,四年一個輪迴,又到了我們與新《規則》謀面的時候了。
2004年新版的《高爾夫規則》在遵循此前的基本原理和思路的基礎上,在各章節的細節上進行了許多修訂和補充,使《規則》更加完善、實用和便於理解。
作為球類運動中場地最大和項目,高爾夫球場的複雜多樣造就了打球中遇到的情況的千變萬化。《高爾夫規則》是在綜合的此前所有情況上基礎上,運用邏輯思維的方式和高爾夫球運動自己的語言,進行了細緻分類和歸納。作為一個運動項目的“法典”,《規則》中的每個辭彙和句式都有其特定的外延和內涵,翻譯工作不僅僅地文字上的轉換,其艱辛更在於要對每個詞、每句話的含義進行準確地把握和理解。因此,用心解讀它,你會逐漸領略到其中的縝密和精彩。為使大家能夠更好的學習和理解新出版的中文《高爾夫球規則》,特提供如下方法僅供參考:
定義
書中有超過六十條的定義,它們是高爾夫球運動特有的語言,是學習和正確運用規則的基礎。熟練掌握定義是外行變成內行的唯一途徑。
解決問題
運用規則解決問題
確認和還原事件的真實情況是運用規則解決所有問題的先決條件。要做到這一點,你應當採用如下步驟和方式:
1、認比賽方式(比桿賽還是比洞賽,個人賽還是四人二球或是四球賽?)
2、發生狀況的當事人在規則中的屬性(比如是球員本人,還是他的夥伴或球童,還是局外者?)。
3、發生狀況的地點(是在發球區上,沙坑或水障礙區內,球洞區上或是在球場上的其它地方?)。
在某些情況下,確認下列事實也必不可少:
4、球員當時的意圖和想法(他做了什麼以及他想做什麼?)。
5、其它相關聯了事件(比如球員已經交回了記分卡或比賽已經結束)。
把你的《高爾夫球規則》放在球袋中,那是你必不可少的第十五隻“球桿”!
中國高爾夫球會協會規則委員會主任鍾民[3]
第一章:禮貌規範
第二章:名次定義
第三章:打球規則一
第三章:打球規則二
第三章:打球規則三
第三章:打球規則四
第三章:打球規則五
附屬規則I【1】
附屬規則I【2】
附屬規則I【3】
附屬規則Ⅱ和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