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行為準則
1.強迫勞工
不允許使用強迫勞工-不論是犯人、契約勞工、奴隸或者其他形式的強迫勞工。
童工 不允許僱傭15歲以下(或工廠所在國家法律規定的14歲以下),或雖然年齡超過15歲但未超過工廠所在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齡的童工。
2.騷擾和虐待
必須尊重每一位雇員。不允許對雇員進行人身、性、心理或言語上的騷擾或虐待。
3.無歧視
不得以性別、種族、宗教、年齡、殘疾、性取向、國籍、政治觀點、社會地位或少數民族為藉口在僱傭、工資、福利、晉升、紀律、解僱或退休等方面歧視任何雇員。
4.健康及安全
僱主必須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以避免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作業中或在使用僱主提供的工具時發生有害健康的事故及傷害。
5.結社自由及勞資談判
僱主必須承認和尊重雇員的結社自由及勞資談判的權利。
6.工資及福利
僱主必須認識到工資是滿足雇員基本要求的重要因素。僱主至少必須以當地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或當地通行的行業最低工資兩者中的最高者支付雇員工資,並提供法律規定的福利待遇。
7.工作時間
除非極特殊情況,僱主(Ⅰ)對雇員的工作時間要求不得超過下列情況中的最小者(a)每周48小時工作及12小時加班,或(b)工廠所在國家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上限及加班小時數,或在工廠所在國家的法律中沒有規定工作時間上限的情況下,當地正常工作時間及12小時加班時間(Ⅱ)每7天必須給雇員一天休息時間。
8.加班報酬
除正常工作時間報酬外,僱主必須按工廠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定支付雇員加班費。如果工廠所在國家法律中未對加班費做出規定,僱主應按不得低於正常工作時間時的報酬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