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問題
嚴格地說,第2種和第3種方式的翻譯更為準確。在英文中,表示知名度上的英語單詞最主要的有3個:
(1)“Famous”,翻譯為“著名的,出名的,極好的”,這是個有較強感情色彩的褒義詞;
(2)“well-Known”,翻譯成“出名的,眾所周知的,熟知的”,是個無明顯感情包彩的中性詞;
(3)“notorious”,翻譯成“臭名昭著的,聲名狼藉的”是個有明顯感情色彩的貶義詞。
可見,將中性的“well-Known”翻譯成較強感情色彩的褒義詞的馳名商標,並未準確地體現出原單詞的含義,而翻譯成“周知商標”或者“熟知商標”則似乎更為準確。但是由於“馳名商標”所具備的褒義更為人們所樂見,因此,不知不覺中,人們就使用了“馳名商標”而未使用“周知商標”或者“熟知商標”,這可能是一個歷史性的錯誤,因為它不能準確地反映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希望的對於“Well-Known Mark”的保護。
商標
“馳名商標”所對應的英文應當是“Famous Mark”,其範圍比“Well-Known Mark”要小,另外,馳名商標具有較為明顯的商標美譽度含義,而“周知商標”或者“熟知商標”本身並無美譽度含義,僅僅是公眾知曉而已。顯然“周知商標”或者“熟知商標”的範圍要大於“馳名商標”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