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範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 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 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 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 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 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遊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遊樂的設施,其範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 的載人大型遊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規定
在特種設備領域,各製造、使用、檢測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果不能取得TS認證,國家將不允許其進入特種設備的相關領域開展經濟活動。
特種設備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類型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
廠內機動車輛類製造許可
客運索道製造許可
大型遊樂設施許可
大型遊樂設施類製造許可
起重機械類製造許可
電梯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
許可制度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製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1、為了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範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特種設備設計、製造、銷售、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改造等活動的安全監察,適用本條例。
3、本條例所稱的特種設備,是指各類鍋爐、壓力0.1兆帕以上的壓力容器、輸送介質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氣體或者液體的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遊樂設施、客運索道等容易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實施安全監察的具體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目錄執行。
法律、法規對建築施工現場的起重機械、城市公用燃氣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防止事故發生。
5、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辦理程式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製和型式試驗、鑑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製造許可的單位到所在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申請書》,填寫申請書一式四份(附電子文本),向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登記、註冊證件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質量手冊;
4、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材料。
5、設備圖紙和技術檔案
(二)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籤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通知書。
(三) 產品試製和型式試驗
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產品試製或者進行型式試驗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後,準備試製產品或者進行型式試驗。。
承擔型式試驗的單位在完成型式試驗後,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四) 約請鑑定評審機構
申請單位應當攜帶批准受理申請資料和相關設備的型式試驗報告,約請鑑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鑑定評審
鑑定評審程式按照製造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進行,鑑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鑑定評審工作後,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鑑定評審報告。
(五) 審批、發證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許可項目,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