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P論

T·A·P論是當代西方犯罪與強調警察威懾功能的一種犯罪預防理論。主倡者為格倫諾夫(JotmL.Grenough)、埃爾伯特(M.J.Albert)等人^這一理論認為,警察到達現場速度的快慢對預防犯罪的效果有著重要影響,一般來說,警察到達和控制犯罪現場越迅速,警察對犯罪的威懾功能就越顯著。“TAP”是“警察到達(犯罪現場)所需時間總量”的英文縮寫(timeofarrivalofpolice)。其中包括:U)從犯罪發生到任何人發現犯罪的時間;(2)警察機關獲知犯罪發生的時間;(3)警察到達現場的時間或稱警方反應時間。

TAP”是“警察到達(犯罪現場)所需時間總量”的英文縮寫 (timeofarrivalofpolice)。其中包括: U)從犯罪發生到任何人發現犯罪的時間;(2)警察機關獲知犯罪發生的時間;(3)警察到達現場的時間或稱警方反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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