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P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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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園區醫藥科技聯盟,Suzhou Industrial Park Pharmaceutical Alliance(以下簡稱SIPPA聯盟)是在園區科技局的支持下,由園區生物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藥物所蘇州成果轉化中心、信達生物製藥(蘇州)有限公司、天演藥業(蘇州)有限公司等共同發起並於2014年12月成立。SIPPA聯盟的30多位成員全面覆蓋了園區創新型醫藥企業所涉及的領域,具體細分領域包括小分子藥物、大分子藥物、天然藥物、診斷試劑以及生物技術與服務外包等。

聯盟介紹

成立背景

蘇州工業園區自主品牌的生物醫藥類企業有400餘家,其中從事新藥研發的企業約120家,集群效應開始顯現。為了回響國家關於發展科技服務業的號召,鼓勵產業聯盟在開展協同創新、推動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作用,園區企業自發成立了蘇州工業園區醫藥科技聯盟,聯盟希望搭建政府與企業間的溝通橋樑,以抱團發展的形式吸引社會資源,促進區域產業發展。

蘇州工業園區醫藥科技聯盟,Suzhou Industrial Park Pharmaceutical Alliance(以下簡稱SIPPA聯盟)是在園區科技局的支持下,由園區生物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藥物所蘇州成果轉化中心、信達生物製藥(蘇州)有限公司、天演藥業(蘇州)有限公司等共同發起並於2014年12月23日成立。SIPPA聯盟的30多位成員全面覆蓋了園區創新型醫藥企業所涉及的領域,具體細分領域包括小分子藥物、大分子藥物、天然藥物、診斷試劑以及生物技術與服務外包等。

職能

SIPPA聯盟以企業需求為主導,通過開展新藥技術交流、法規政策培訓、融資推介、創業經驗分享等活動,幫助企業了解前沿技術發展、解答新藥申報疑問、拓寬融資渠道。積極發揮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深入研究醫藥產業發展和經營管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企業間交流和產業鏈上下游的合作,推動本地醫藥產業與其它地區的交流。

往期活動回顧

成立近兩年來,SIPPA聯盟積極發揮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深入研究醫藥產業發展和經營管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企業間交流和產業鏈上下游的合作,推動本地醫藥產業與其它地區的交流。截止2016年6月,SIPPA聯盟累計已舉辦46場沙龍活動和產業資源對接,包括邀請澳大利亞南澳省政府代表和新藥臨床機構來訪、安排伊朗國家代表團對接生物醫藥企業等。SIPPA聯盟活動主要覆蓋生物納米園內醫藥研發相關企業120餘家,並輻射園區及蘇州市創新藥物研發企業,所服務的上下游產業包括藥物前體設計及靶點開發、原料中間體合成、藥物商業化開發、中試或產業化平台、臨床/非臨床CRO服務機構等,基本囊括了完整的藥物研發至產業化生態鏈。

第29期活動

SIPPA第29期活動現場照片 SIPPA第29期活動現場照片

FDA在IND研發不同階段的CMC法規要求

2015年12月15日,由SIPPA副會長單位邁博斯生物邀請的前美國FDA的CMC高級評審官、擁有十多年藥品審批第一手經驗的呂東浩博士來到BioBAY,站在審查角度帶來美國新藥申報中化學生產和控制(CMC)的法規要求以及新藥申請臨床試驗過程中CMC要點分析,分享了他在FDA審查的豐富經驗。

第32期活動

SIPPA第32期活動 SIPPA第32期活動

抗體藥物的專利保護
2016年2月29日,由蘇州工業園區科技發展局指導,蘇州工業園區醫藥科技聯盟,蘇州工業園區生物納米園主辦,受SIPPA副會長單位邁博斯生物的邀請,君合律師事務所朱堅博士的以“Patentsmeannothingiftheycannotincreasethevalueofyourcompany”為主題的演講沙龍在蘇州工業園區生物納米園貝殼餐廳成功舉辦。

第37期活動

SIPPA第37期活動 SIPPA第37期活動

美國政府、立法系統及食品藥品安全相關法規體系的構成、頒布和實施

新藥臨床申報是新藥研發走向臨床試驗的關鍵“臨門一腳”。2016年4月20日為助力生物納米園企業在臨床申報的道路上少走彎路,蘇州工業園區醫藥科技聯盟邀請現任美國聯邦政府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食品安全與套用營養中心研究員的相關專家來到生物納米園,為園區企業開展主題為“美國政府、立法系統及食品藥品安全相關法規體系的構成、頒布和實施”的智慧分享。

組織章程

蘇州工業園區醫藥科技聯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蘇州工業園區醫藥科技聯盟協會”(以下簡稱為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園區醫藥相關各類企業、專業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組織,具備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園區醫藥行業相關企業和專業機構,積極發揮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深入研究醫藥產業發展和經營管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引導和促進園區醫藥產業的健康發展,為醫藥企業和創新創業人才提供更多境內外科技合作的平台與機會,加強企業間交流和產業鏈上下游的合作,推動園區醫藥產業與其它地區的交流,整體提升園區醫藥產業的創新發展水平。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及監督指導單位是蘇州工業園區科技發展局。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蘇州工業園區社會管理局。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笫五條 協會地址設於蘇州工業園區星湖街218號生物納米園A1棟北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信息交流:協會成員自由交流企業發展、政策推動的方法以及醫藥技術的發展趨勢等共同問題。

2.政策宣傳:協會通過與政府的溝通,構建政策宣傳平台,使會員最大可能地享受優惠政策,降低運營成本。

3.產業服務: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促進產業發展的建設性意見,為政府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提供依據;以協會為主體向上級申請政策及資金支持。

4. 項目分享:定期舉辦項目分享會,為企業提供尋找合作夥伴的平台。

5.教育講座:向會員提供學習進修的機會,為會員推薦、傳遞各類最新的醫藥科技信息,使會員接觸到更多專業的前沿資訊。

6.顧問服務:為會員提供企業管理和公司法律、法規、政策諮詢等顧問服務。

7.符合本協會章程以及宗旨的其它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在蘇州工業園區內從事醫藥研發、生產及服務的企業,專業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3.在園區醫藥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的加入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本協會規章制度和各項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承擔本協會委託及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提供信息和有關資料;

6.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辦本協會交辦的事項;

7.本協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做出有損本協會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訂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確定每個時期的活動方針和工作任務;

6.討論理事會提交的有關問題;

7.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8.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訂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9.制訂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10.審查財務預算、決算;

11.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協會的初始理事會成員由園區醫藥科技類重點企業構成。普通企業會員經過協會理事會過半數同意可以擔任協會理事會成員。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理事會,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2.對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3.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4.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5.向園區社會管理局、園區科技發展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6.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其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最長任期不得超過2屆(4年),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園區科技局審查並經社會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或授權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起草協會工作規劃、工作報告和重要檔案。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決定秘書處、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遵守我國頒布的有關規範會計行為的法律法規,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並嚴格按照我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第三十 本協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14年 11 月 28 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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