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相約自殺

QQ相約自殺

QQ相約自殺指的是通過網路,探討自殺。

簡介

QQ相約自殺QQ相約自殺
當“網上相約自殺”日漸成為一個社會問題之後,人們尤其需要審思明辨,“網上相約自殺”的實質不是“網上”的問題,而是現實中的問題。

影響

發生在麗水的“QQ相約自殺”悲劇,很容易讓人聯想到英國網際網路上的“死亡聊天室”,想到那個化名為“女護士”、真名叫“威廉·梅查特-丁凱爾”的死亡幽靈——在他的“感召”下,有數位青年自行結束了生命,而他的手法一無例外,都是通過花言巧語讓對方相信:“我會與你一起自殺!”
2010年4月,丁凱爾終於以“鼓勵、教唆自殺”的罪名被提起訴訟,他將面臨最高15年的監禁和3萬美元的罰款(他是美國人)。相對而言,“QQ相約自殺”事件中的“小張”可就幸運多了,他的行為與丁凱爾相仿佛,卻只需要向死者家屬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即可。
當然,很難說是“小張”的“相約”最終導致了“小范”的自殺,正如在丁凱爾教唆下自殺的那幾位年輕人,在遇到丁凱爾之前就已對人生失去信心並決定結束生命。但有一種可能無法排除——如果他們不是遇到“小張”或“丁凱爾”,結局可能就是另外一個樣子。所以對類似“小張”那樣的行為,就有立法加以禁止的必要,對於違禁者必須給予相應的懲罰,不如此不足以儆戒後來者效尤。我不了解中國是否已建立起相應的立法規範,據有關對丁凱爾的報導可知,美國相關法律中對建議、慫恿、協助他人自殺有詳細的規定,無論你採取的方式是電話、傳真還是煙幕信號。
相較而言,倒是新興的網際網路領域,中國的有關法律較為完備。在麗水此案中,騰訊公司被判對“小范”之死承擔10%的賠償責任,法官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就十分的明確而具體。據說騰訊對此一判決結果並不接受,有抗訴的打算,果真如此,騰訊的選擇顯然有失明智,一是作為一家大企業,理應對一個生命的失去懷抱惻隱之心;二是騰訊所給網友提供的諸多網上空間,本質上與現實中的各種商業場所並無區別,為在自己所屬場所中活動的人們提供安全上的保障,不是責無旁貸的事嗎?至於責任有多大,那是另一個問題。但願此一判決能成為以後法院審判相類案件的一個範例,同時期待此一事件能促使國家立法機關對相關法律進一步完善。
也許相較於對判決結果及相關法律的關注,人們更需要關注的,是“小范”何以放棄自己的人生;當“網上相約自殺”日漸成為一個社會問題之後,人們尤其需要審思明辨,“網上相約自殺”的實質不是“網上”的問題,而是現實中的問題。那位在丁凱爾教唆下自殺的名叫馬克的年輕人,其母親後來在他日記中發現如下幾句短詩:“請賜予我生命的意義,賜予我愛,和其他一切我想要的東西。”這幾句詩足足重複了三遍,最後則是如下一句話:“全都他媽的是廢話。”接著,他便從這個世界上永遠消失了。
拯救生命,歸根結底要依靠“愛的力量”。“愛的力量”有很多種形式,親情、事業、經濟、權利、尊嚴……當然,人們依然難以阻止某一起具體的自殺,但只要整個社會的方方面面能足夠和諧,就一定能減少整個社會的自殺總量。

案例

兩個年輕人通過QQ相約在麗水燒炭自殺,一人中途放棄,另一人死了。死者小范的父母將放棄自殺的小張及QQ運營商騰訊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麗水蓮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小張在QQ群上發布自殺邀請,在小范到麗水後共同購買自殺用具,開賓館,實施自殺,中斷自殺後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小范繼續自殺而獨自離開,這一系列違法行為是小范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小張擔負有效地解除危險狀態的民事義務,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范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20%計1012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騰訊公司一直未採取措施停止傳輸“相約自殺”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體權的信息,長期放任違法行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監控、事後處理的法定義務,對死亡事件發生也有過錯。因此被判賠償小范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10%計5061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判決的主要依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第七條規定:“從事網際網路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網際網路上出現違法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
辦案法官:這種新類型案件在全國還是首例,通過此次審判,既是對案件本身的一個法律評價,也是對迷途者的一個警示。在網路相約自殺日漸成為一個社會問題時,判騰訊公司賠償,希望能喚醒公眾的社會責任感,共同努力,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原告律師:小范的父母沒有出庭,他們對這個判決結果應該會滿意的,因為他們起訴的目的達到了。他們家境很不錯,不缺錢,打這場官司,就為了活著的孩子們,想要警示社會。
騰訊公司:本案中的年輕人同時也大量使用電話和簡訊進行溝通。從根本上說,網路運營商和電信運營商並沒有能力和法律授權對用戶通信內容進行監控。相關判決未充分考慮到上述事實,我們將提起抗訴。(另一位被告小張,目前還未決定是否抗訴。)

責任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0年12月3日對一起大學生利用騰訊QQ網路相約自殺的民事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騰訊被判承擔10%的責任。
原告為自殺大學生范某的父母,他們起訴稱,2010年6月,被告張某利用騰訊QQ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出自殺邀請,並留下手機號碼。兩原告之子范某在看到網路公告後便接受了自殺邀請,並於2010年6月24日到達麗水與被告張某一同在酒店內自殺。由於難以忍受痛苦,被告張某放棄了自殺行為。但范某仍然堅持自殺,最終身亡。
兩原告認為,被告張某通過網路邀約死者小范進行自殺,最終導致兩原告之子死亡;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及時對“相約自殺”的內容進行刪除或者禁止,致使其得以傳播,故兩被告應對兩原告之子小范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對象長期公開告示自殺邀請,被告騰訊公司也一直未對這種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益的有害信息採取措施,致使范某與被告張某相約並實施自殺。兩被告的行為間接結合發生損害後果,應當根據過失大小和原因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兩原告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案件事實,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小張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范某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20%計1012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兩項合計111225元;被告騰訊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10%計5061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兩項合計556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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