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E 證書

FORM E 證書

FORM E 證書 中文全稱為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簡稱東協證書,英文名稱為《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FORM E 證書的簽發,限於已公布的《貨物貿易協定》項下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證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簡介

FORM E 證書 中文全稱為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簡稱東協證書,英文名稱為《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FORM E 證書的簽發,限於已公布的《貨物貿易協定》項下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證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簽證國家有汶萊、高棉、印度尼西亞、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

書面申辦FORM E 證書時採用FORM A申請書。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一致。

作用

在國際貿易中,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對外貿易政策,普遍實行進口貿易管制,對進口商品實施差別關稅和數量限制,並由海關執行統計。FORM E 證書是進出口國出具貨物的證明,也是進行國際貿易的一項重要證明檔案。

歸納起來,具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確定產品關稅待遇,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工具;

(2)證明產品內在品質或結匯的依據;

(3)進行貿易統計的依據;

(4)貨物進口國實行有差別的數量控制,進行貿易管理的工具

填充說明

第一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登記的公司。

第二欄:

填寫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如證書產品包含一個以上的生產商,應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對該信息保密,可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政府機構(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

如生產商與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產商內容不能確定企業性質的,須提供生產商營業執照備查。

第三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四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後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經香港轉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必須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欄:

進口國海關在該欄註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

第六欄:

該欄可留空或註明客戶定單編號、信用證編號等。

發票由非成員方經營者出具的,應在此欄填寫原產國生產商名稱、地址和國名。該欄填寫的生產商名址應與第二欄的一致。

第七欄:

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最多不得超過20項。如多於20項應另申請一份證書。

第八欄:

填寫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

嘜頭上不得有境外製造的字樣。不得填寫“見提單”或“見發票”等。

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採取貼嘜。將嘜頭複印貼上到證書的第七到十三欄空白處,不能出框線,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第二頁,依此類推。

第九欄:

填寫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

註明包裝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註明是掛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

第十欄:

對應第九欄的貨物名稱註明六位數的協調製度編碼(H.S.編碼)。

第十一欄:

註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為完全原產,填寫“P”

(二)如貨物為含進口成份,區域價值成份≥40%,填寫“RVC”

(三)產品符合特定原產地標準,填寫“PSR”。

附《中智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簡稱“PSR”清單)(附屬檔案2)。

第十二欄:

註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台”、“件”、“雙”、“套”等。

第七欄的貨號、第九欄的品名、第十欄的H.S.編碼、第十一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二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三欄:

註明發票號、發票日期及貨物的FOB價值。

第十四欄:

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十五欄:

填制籤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證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證機構備案印章。填寫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

審證日期應為證書錄入日期或實際簽發日期。

證書申辦時間

應在貨物出口前或出口後的30天內申請辦理,貨物出口30天后,簽證機構不再接受證書的簽發申請。

出貨後簽發證書無需加蓋後發印章。簽證時不需提供提單等有關單證。

證書更改

證書籤發後出口人發現證書錯誤可對證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證書須提供原簽發證書的正本,新舊證書應為同一批貨物。新證的申報日期和審證日期應為證書更改當天的實際日期。舊證作廢歸檔。

證書遺失

證書遺失不做補發辦理。

證書有效期

自證書籤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直運規則

產品的運輸必須符合《中國—智利自貿區原產地規直運規則》。經香港、澳門轉口至智利的貨物,在獲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後,出口人可持上述證書及有關單證,向香港、澳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證明”。

出口商聲明

進口貨物不超過600美元或以締約方貨幣表示的同等金額的,無需辦理產地證,出口商簡要聲明即可。

其它簽證要求

其它簽證要求按普惠制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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