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

EB-1C簡介

,並且您準備繼續在美國服務於同一海外的集團或公司;您在海外必須在該集團或公司負責管理層或有行政決策權的工作。您需要提供以下證明以滿足申請:您的申請必須有美國的公司遞交;您美國的公司,作為海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屬機構也必須在美國至少良好營運1年以上,並且能證明海外公司與美國公司之間的合法關係。
為了達到辦理EB-1C的要求,我們設計的方式是為您在中國的公司赴美設立一家全新的子公司。這樣的方式使您處於主導地位,能全權了解申請過程的每個相關部分,也不會花費過多的金錢與時間。相較於購買美國現有公司的方式而言,我們這種方式避免了購買公司後繁瑣的公司轉換手續和法律、經營上的風險,避免了最終申請綠卡時的不穩定因素,並且免去了您花大筆費用在購買適合公司上,從而達到節省申請時間和節約資金的效果。
您在開始項目的第4個月時作為這一跨國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取得1年的L-1簽證,家人取得L-2簽證,從而全家可先前往美國開展所需的工作或者讀書。但是我們設計的這種先用L-1的方式,只是為了我們最後申請綠卡做鋪墊,並不是申請了L-1就結束,L-1隻是其中的一個步驟。之後,您的美國子公司將營運一年,使公司在1年後,年營業額在1百萬美金,並至少雇用10個全職員工。這種情況下,您首先具備了申請EB-1C這種移民途徑的條件,其次您的L-1簽證也可以通過我們的申請轉為綠卡身份。意思就是,我們的方案是從2個不同方向確保您的綠卡身份的獲得,也就是您和您的家人將獲得綠卡申請的“雙重保險”!
許多人以為EB-1C也是一種簽證,其實不然,它本身是指一種美國綠卡的獲得方式,與貼在您護照上的B-1或L-1簽證都不一樣,EB-1C並不是簽證,而是您的身份。這種方式其實單憑美國境外的跨國公司申請也是可以的,可是,要是您的子公司不是在美國領土上,需要審核的資料就變得非常多,而且審核程式也會非常繁複,因為美國的移民官並不了解中國公司的情況,他們也都知道其他國家的對於公司良好經營的標準與美國的不一樣。所以,這樣的成功率相對低了許多。而您的子公司在美國,移民官就非常熟悉,他們不會再理會您在中國的母公司情況,只關心您在美國開設的子公司經營情況,而這點則是我們公司的優勢所在。

EB-1C優勢

此項目較投資移民(EB-5)而言,有如下優勢:
1)啟動資金少,且資金來源審核不嚴;
2)資金安全性好,可控,安心;
3)子公司運營滿一年可遞交正式綠卡申請,無需臨時綠卡過渡。

EB-1C申請條件

1.必須在美國和海外有兩個公司,相互為母公司和子公司關係;
2.申請人必須在過去三年內在美國境外為海外母公司工作過一年以上,並且需要尋求為海外公司的美國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實體)繼續工作。申請人在境外和美國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實體)的職位必須是經理或高級主管(總裁,總經理,副總經理或相應的職務)。
3.申請人要求移民美國是為了經營管理美國的公司而調派來美,由美國僱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實體)向移民局提出申請,而美國的公司必須實際運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國的公司均需正常運作,並雇有合理的員工。
另外,並不是擔任過經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移民法規定申請人若以經理名義申請,必須到達以下要求:
?--對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導作用;
?--負責建立公司的目標和政策;
?--在公司決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導權;
?--只是接受公司里很高層級的監督,比如董事會,股東,或是較高層級的主管等。
申請人若以高級主管名義申請,必須到達以下要求:
?--管理公司,公司的一個部門,或負責公司的一項主要功能;
?--管理和控制其他專業人員,管理者等的工作,或者是負責公司里一個主要的功能或部門;
?--如果管理其他員工,申請人必須有人事權,如雇用,解僱,或者是建議升遷等權利。如果沒有直接管理其他員工,則需對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導權。
?--對公司日常運作具有指導權。

EB-1C申請程式

1.在美國成立公司或購買在美企業作為分公司;
2.海外公司首先以非移民簽證(L-1,最長有效期為7年)將公司的管理人員派往美國分公司;
3.進入美國1年後,公司運作正常,並雇有合理的員工,即可提出移民申請;
4.在以L-1簽證身份在美國工作期間,L-1申請人及家屬均可以在美國居住和工作學習。
5.在提出EB-1C為基礎的移民申請等候期間,L-1申請人及家屬如因商務或其它事情需離境,可向移民局辦理 “預準入境證”,1年之內多次進出美國,同時保持在美國直接取得綠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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