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C++中CONST]

const 限定符,它把一個對象轉換成一個常量。

簡單介紹

(一)簡單介紹,把握全局

1.》》const與define。兩者都可以用來定義常量,但是const定義時,定義了常量的類型,所以更精確一些。#define只是簡單的文本替換,除了可以定義常量外,還可以用來定義一些簡單的函式,有點類似內聯函式(Inline)。const和define定義的常量可以放在頭檔案裡面。(小註:可以多次聲明,但只能定義一次)

2.》》const與指針和引用。

(a)const與指針。

先來看看下面的幾種定義:

(b)指針和引用的區別很簡單,就是引用更簡潔,更安全。因為引用聲明時必須初始化。 引用更接近const指針,一旦與某個變數關聯,就將一直效忠於他。

(c)const指針可以接受const和非const地址,但是非const指針只能接受非const地址。所以const指針的能力更強一些,所以儘量多用const指針,這是一種習慣。

3.》》(a)const與函式。由於2(c),所以經常把函式的形參類型設為const,而且多為const 引用。但是這裡有一個限制,不能把不是左值的地址傳遞給引用。(左值包括變數,數組元素,結構成員,引用,被解除引用的指針等)。 形參是const類型的,說明該函式將不會修改其值,該函式便為const函式。

(b)const與類成員函式。先看看下面這段代碼:

land 是常量,但是類成員函式show無法保證不修改land,所以編譯器將拒絕執行該段代碼。除非你能保證show像const函式一樣,但這需要另外一種語法,即:

void show() const; //聲明

void Stock::show() const{} //定義

詳細介紹

(二)詳細介紹,注重細節

C中常用:“ #define 變數名 變數值”定義一個值替代,然而卻有個致命缺點:缺乏類型檢測機制,這樣預處理在C++中成為可能引發錯誤的隱患,於是引入const.

const使用:

1. 用於指針的兩種情況:const是一個左結合的類型修飾符.

int const *A; //A可變,*A不可變

int *const A; //A不可變,*A可變

2.限定函式的傳遞值參數:

void function(const int Var); //傳遞過來的參數在函式內不可以改變.

3.限定函式返回值型.

const int function(); //此時const無意義

const myclassname function(); //函式返回自定義類型myclassname.

4限定函式類型.

void function()const; //常成員函式, 常成員函式是不能改變成員變數值的函式。

例如:

int Point::GetY()

{

return yVal;

}

這個函式被調用時,不改變Point對象,而下面的函式改變Point對象:

void Point:: SetPt (int x, int y)

{

xVal=x;

yVal=y;

}

為了使成員函式的意義更加清楚,我們可在不改變對象的成員函式的函式原型中加上const說明:

class Point

{

public:

int GetX() const;

int GetY() const;

void SetPt (int, int);

void OffsetPt (int, int);

private:

int xVal, yVal;

};

const成員函式應該在函式原型說明和函式定義中都增加const限定:

int Point::GetY() const

{

return yVal;

}

class Set {

public:

Set (void){ card = 0; }

bool Member(const int) const;

void AddElem(const int);

//...

};

bool Set::Member (const int elem) const

{

//...

}

非常量成員函式不能被常量成員對象調用,因為它可能企圖修改常量的數據成員:

const Set s;

s.AddElem(10); // 非法: AddElem不是常量成員函式

s.Member(10); // 正確

*******但構造函式和析構函式對這個規則例外,它們從不定義為常量成員,但可被常量對象調用(被自動調用)。它們也能給常量的數據成員賦值,除非數據成員本身是常量。

為什麼需要const成員函式?

我們定義的類的成員函式中,常常有一些成員函式不改變類的數據成員,也就是說,這些函式是"唯讀"函式,而有一些函式要修改類數據成員的值。如果把不改變數據成員的函式都加上const關鍵字進行標識,顯然,可提高程式的可讀性。其實,它還能提高程式的可靠性,已定義成const的成員函式,一旦企圖修改數據成員的值,則編譯器按錯誤處理。

const成員函式和const對象

實際上,const成員函式還有另外一項作用,即常量對象相關。對於內置的數據類型,我們可以定義它們的常量,用戶自定義的類也一樣,可以定義它們的常量對象。例如,定義一個整型常量的方法為:

const int i=1 ;

同樣,也可以定義常量對象,假定有一個類classA,定義該類的常量對象的方法為:

const classA a(2);

這裡,a是類classA的一個const對象,"2"傳給它的構造函式參數。const對象的數據成員在對象壽命期內不能改變。但是,如何保證該類的數據成員不被改變呢?

為了確保const對象的數據成員不會被改變,在C++中,const對象只能調用const成員函式。如果一個成員函式實際上沒有對數據成員作任何形式的修改,但是它沒有被const關鍵字限定的,也不能被常量對象調用。下面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

如果我們編譯上面的程式代碼,編譯器會出現錯誤提示:constC是個常量對象,它只能調用const成員函式。雖然GetX( )函式實際上並沒有改變數據成員X,由於沒有const關鍵字限定,所以仍舊不能被constC對象調用。如果我們將上述代碼中:

int GetX()

改寫成:

int GetX() const

再重新編譯,就沒有問題了。

const成員函式的使用

const成員函式表示該成員函式只能讀類數據成員,而不能修改類成員數據。定義const成員函式時,把const關鍵字放在函式的參數表和函式體之間。有人可能會問:為什麼不將const放在函式聲明前呢?因為這樣做意味著函式的返回值是常量,意義完全不同。下面是定義const成員函式的一個實例:

關鍵字const必須用同樣的方式重複出現在函式實現里,否則編譯器會把它看成一個不同的函式:

int X::f() const

{

return i;

}

如果f( )試圖用任何方式改變i或調用另一個非const成員函式,編譯器將給出錯誤信息。任何不修改成員數據的函式都應該聲明為const函式,這樣有助於提高程式的可讀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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