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眸
2010年6月1日上午8時許,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宇通汽車產業園建設指揮部公開招標的拆遷公司,計畫對部分房屋拆遷。被告人劉大孬駕駛一輛白色廂式貨車,停在南劉莊村路口,阻攔拆遷人員進村。在拆遷工作人員勸說村民及劉大孬離開現場時,劉大孬駕車沖向人群,將朱曉博、劉浩傑、蔡衛賓、海帥等人撞倒,之後再次沖向人群,將劉建禮、劉國民、龐會蓮等人撞倒,接著,又駕車沖向村委會所在地。肇事後,劉大孬逃離現場。當日16時許,劉大孬投案。
法院判決
判處死刑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大孬以駕駛機動車輛向人群衝撞的危險方法,致4人殞命、2人重傷、5人輕傷、8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其雖能主動投案,但在庭審過程中否認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依法不構成自首,其主動投案情節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劉大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提出抗訴
宣判後,被告人劉大孬不服判決,提出抗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認為劉大孬駕駛機動車衝撞人群,致多人死傷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裁定駁回了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的事實與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相同。認為劉大孬採用駕駛機動車衝撞人群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劉大孬及其家人認同對南劉莊村的拆遷並已領取過渡費,事後對拆遷補助標準、安置地點等問題產生不同意見,起意報復,在案發當日他人自願拆除房屋並未涉及其家房屋的情況下,不計後果,駕車反覆衝撞人群,致多人死傷,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核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大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