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2年6月30日下午2點15分,在304省道廣安境內,一輛重型罐車同一輛計程車迎頭相撞,罐車將卡在其車頭下的計程車“倒推”10多米遠後,兩輛車才停了下來。罐車司機安然無恙,而計程車內的司乘人員全部遇難。令人惋惜又吃驚的是:計程車里的司乘人員竟有8人之多,其中嬰幼兒3人。7名乘客是進城赴宴後回家的一家人。警方說法
廣安市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大隊長陳漢華稱,車上的人員身份已經核實,當事計程車駕駛員名叫王偉,屬廣安洪洲計程車公司。7名乘客是進城赴宴後回家的一家人,來自廣安區前鋒鎮,當天在廣安城內赴宴,吃完飯後一行人坐車返家。事故雙方的貨車、計程車均有交通強制性保險,計程車還有相應的乘坐險、第三方責任險等。計程車實載8人(包括駕駛員本人),車上人員均系當場死亡,其中嬰幼兒3人,另有2名未成年人。廣安交警表示,車上的3名嬰幼兒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應該計算入核定載客人數。且嬰幼兒自己無法乘車保障安全,三名嬰幼兒的父母應負監管缺失的責任。
據此論斷,那么該車禍中,計程車實際搭乘人數為5人,並未超員,因此駕駛員王偉至少不存在超載行為(目前尚無法判斷有無其他交通違法行為)。而保險公司在進行乘坐險賠付時,也應按5人計算。
律師說法
對於廣安交警“嬰幼兒不計入核定載客人數”的說法,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何洪波律師表示反對。他說,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也即嬰兒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具備法律上自然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因此,車輛的核定載客人數應該包含嬰兒。何洪波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該計程車核定人數為5人,而實際載客人數為8人,因此存在超載行為。王偉應該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計程車公司也應該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同時,由於駕駛員存在交通違法行為,其所屬計程車公司以及保險公司都應該對全部7名乘客的遇難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