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廣安車禍

6·30廣安車禍

2012年6月30日,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發生一起慘烈的車禍,一輛計程車在與一輛貨車相撞後,計程車上8人全部遇難。令人惋惜又吃驚的是:計程車里的司乘人員竟有8人之多,其中嬰幼兒3人,7名乘客是進城赴宴後回家的一家人。

簡介

廣安車禍現場廣安車禍現場(組圖,點擊查看更多)
2012年6月30日下午2點15分,在304省道廣安境內,一輛重型罐車同一輛計程車迎頭相撞,罐車將卡在其車頭下的計程車“倒推”10多米遠後,兩輛車才停了下來。罐車司機安然無恙,而計程車內的司乘人員全部遇難。令人惋惜又吃驚的是:計程車里的司乘人員竟有8人之多,其中嬰幼兒3人。7名乘客是進城赴宴後回家的一家人。

警方說法

四川廣安發生車禍 一家七口和司機全部遇難四川廣安發生車禍 一家七口和司機全部遇難
廣安市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大隊長陳漢華稱,車上的人員身份已經核實,當事計程車駕駛員名叫王偉,屬廣安洪洲計程車公司。7名乘客是進城赴宴後回家的一家人,來自廣安區前鋒鎮,當天在廣安城內赴宴,吃完飯後一行人坐車返家。事故雙方的貨車、計程車均有交通強制性保險,計程車還有相應的乘坐險、第三方責任險等。計程車實載8人(包括駕駛員本人),車上人員均系當場死亡,其中嬰幼兒3人,另有2名未成年人。
廣安交警表示,車上的3名嬰幼兒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應該計算入核定載客人數。且嬰幼兒自己無法乘車保障安全,三名嬰幼兒的父母應負監管缺失的責任。
據此論斷,那么該車禍中,計程車實際搭乘人數為5人,並未超員,因此駕駛員王偉至少不存在超載行為(目前尚無法判斷有無其他交通違法行為)。而保險公司在進行乘坐險賠付時,也應按5人計算。

律師說法

廣安車禍現場圖片廣安車禍現場圖片
對於廣安交警“嬰幼兒不計入核定載客人數”的說法,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何洪波律師表示反對。他說,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也即嬰兒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具備法律上自然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因此,車輛的核定載客人數應該包含嬰兒。
何洪波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該計程車核定人數為5人,而實際載客人數為8人,因此存在超載行為。王偉應該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計程車公司也應該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同時,由於駕駛員存在交通違法行為,其所屬計程車公司以及保險公司都應該對全部7名乘客的遇難進行賠償。

網友熱議

在廣安車禍造成8人死亡的訊息見諸網路後,引起了不少網友的熱議。網友“乾點實事”:“人命大如天呀,司機師傅們千萬別違章!”另一位網友則認為,可能當時雙方速度都很快。網友RedHatLinux:要遠離大貨車、罐車、垃圾車。一些網友也提出建議如何避免車禍,包括建議交管部門加大對車輛違章的處罰力度。

犯罪分類導航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徵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是觸犯刑律、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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