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
2011年6月20日10時30分,湖南省衡陽市下屬的耒陽市三都鎮都興煤礦東風井發生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172.8萬元。
發生事故的都興煤礦位於湖南省耒陽市三都鎮,是一家私人煤礦。據耒陽市有關部門初步調查,事故發生的時間約為6月20日14時20分左右。事發礦井當時有9人當班下井。事故發生後,已有2人成功逃生。
救援
湖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周革忠告訴記者,目前湖南省安監局、煤監局、煤炭局有關人員已趕到事故現場,與當地政府一起全力組織救援。但事故原因,還有待進一步調查。
刑罰
2月25日,據湖南省永興縣法院信息,致13人死亡的耒陽市煤礦“6·20”特大透水事故一案一審審結。耒陽市三都鎮原黨委書記匡老賤、原鎮長陶國生等4名官員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發生後,匡老賤於當日14時39分得知訊息,但直到當日18時51分才向上級匯報,且沒有匯報事故的真實情況,在企業自行放棄搶救時,也沒有及時安排,直到18時27分才安排組織救援;陶國生於當日15時08分得知訊息,但直到當日19時58分才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向耒陽市安監局及相關部門進行了上報。此外,匡老賤、陶國生在得知事故訊息後除去故意緩報事故情況外,還故意瞞報、謊報事故死亡人數,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
法院審理後認為,匡老賤、陶國生和三都鎮原黨委委員、鎮企業組組長鄧志堅,三都鎮原財政所副所長、鎮企業組出納孫延書等4人系都興煤礦“6·20”特大透水事故直接責任人,4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既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隱患,也未採取有效措施將都興煤礦東風井停產到位,放任都興煤礦東風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長期進行違法生產,最終導致都興煤礦礦難事故的發生。
法院審理後進行一審宣判:匡老賤因犯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並罰,一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6萬元;陶國生因犯玩忽職守罪、犯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一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鄧志堅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數罪併罰,一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孫延書犯玩忽職守罪、貪污罪,數罪併罰,一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