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介紹
為了在美國上市醫療器械,製造商必須經過兩個評估過程其中之一:上市前通知書[510(k)](如果沒有被510(k)赦免),或者上市前批准(PMA)。 大多數在美國進行商業分銷的醫療器械都是通過上市前通知書[510(k)]的形式得到批准的。在某些情況下,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合法上市的器械,既不要求遞交510(k)也不要求遞交PMA。
等價器械
申請者必須提交描述性的數據,必要的時候,要提交性能數據來說明器械是predicate device的等價器械。再次說明,510(k)的數據是顯示相似性的數據,即,新器械與predicate device的等價程度。
510(k)不像PMA那樣要求合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證明,而是要求等價器械的證明。等價器械就是新的器械與predicate device一樣安全有效。
與predicate device相比,如果符合下列條件,就認為器械是等價器械:
—與predicate device有相同的使用目的,具有相同的技術性能;或者
—與predicate device有相同的使用目的,具有不同的技術性能,但是並沒有增加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問題,並且證明人證明器械與合法上市器械一樣安全有效。
所謂等價器械並不是說新的器械與predicate devices必須完全相同。等價器械是關於使用目的、設計、使用的或傳送的能源、材料、性能、安全性、有效性、標註、生物相容性、標準和其他可套用的特徵。
申請者在收到宣布為等價器械的指令之前,器械不得上市。一旦器械確定為等價器械,然後就可以在美國上市。如果FDA確定器械不是等價器械,申請者可以遞交另一份含有新數據的510(k)檔案,提出重新分類請求,或者遞交上市前批准申請(PMA)。通常在90天內,基於申請者遞交的信息,得出等價器械的結論。
遞交510
食品、藥品和化妝品(FD&C)行動委員會和21 CFR 807的510(k)規章中並沒有特別指出誰必須申請510(k)——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但是,他們指定了哪種行為,例如把器械引入美國市場,要求510(k)申請。
基於指定的行為,必須向FDA遞交510(k)的如下所示:
1) 把器械引入美國市場的國內廠家;
如果成品器械廠家根據他們自己的規範裝配器械,並在美國上市,那么必須遞交510(k)。然而,器械組件廠家並不要求遞交510(k),除非這些組件銷售給終用戶作為替換零件。契約廠家,這些公司根據其他的規範按照契約裝配器械,不要求遞交510(k)。
2) 把器械引入美國市場的規範制訂者;
FDA審查規範制訂者與審查廠家幾乎一樣。規範制訂者是制訂成品器械規範的人,但是器械按照契約由其他的公司來生產。因此,規範的制訂者,而不是契約廠家需要遞交510(k)。
3) 改變標註或操作嚴重影響器械的再包裝者或再標註者;
如果再包裝者或再標註者嚴重改變了標註或影響了器械的其他條件,可能會要求遞交上市前通知書。此時,你必須確定是否通過修改指南,刪除或增加了警告,禁忌徵候等等而顯著改變了標註,還有包裝操作是否能夠改變器械的條件。然而,大多數的再包裝者或再標註者並不要求遞交510(k)。
4) 把器械引入美國市場的外國廠家/出口商或外國廠家/出口商的美國代理方。
何時需要
在下列情況下需要遞交510(k):
1) 第一次進行商業分配(上市)。在1976年5月28日之後(FD&C Act進行醫療器械修正的有效日期),任何想在美國出售醫療器械的人都要求在器械上市之前至少90天遞交510(k)申請。如果器械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不是由你的公司上市的,要求遞交510(k)。
2) 對於已上市器械提出不同的使用目的。510(k)規範(21 CFR 807)對於使用目的的主要變化,特別要求遞交上市前通知書。使用目的在器械的標註或廣告的聲明中指出。然而,如果使用意圖沒有全部發生變化,大多數的變化都需要遞交510(k)。
3) 已上市器械發生改變或改進,如果這個改變能夠嚴重影響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情況下。
申請人負責決定改進是否能夠嚴重影響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無論得出怎樣的結論,都要做紀錄,此記錄能夠在器械主記錄中反應出來,在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下,改變控制記錄。如果被詢問到,申請者就能夠證明評估了這個改動。
對現有器械進行了顯著影響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改變或改動,或者上市器械的指南為全新的,或與原來不同的情況下,要求遞交新的,完整的510(k)檔案。
何時無需
下面情況下無需 510(k):
1. 如果器械廠家向另一個企業賣沒有完工的器械,要求進一步加工,其中包括用於其它企業組裝器械的零件的情況下,不需要遞交510(k)。 然而,如果生產的零件是要直接賣給終端用戶作為替代零件,就需要510(k)。
2. 如果生產的器械不上市或不進行商業分發,就不需要 510(k)評估或檢驗器械。這包括臨床評估。如果生產的器械用於進行臨床試驗,則可能受到研究用器械赦免(IDE)法規的管理。
3. 如果分銷其他公司國內生產的器械,代理商不需要遞交510(k)。代理商可以把“Distributed by ABC Firm”的標籤貼在器械上,賣給終端用戶而不用遞交510(k)。
4. 大多數情況下,如果器械現有的標籤或條件沒有顯著改變,那么再包裝者或再標註者就不要求遞交510(k)。
5. 如果器械是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合法上市的,就不用遞交510(k)檔案,除非進行了改進或使用目的上有變化。這些器械被稱為“grandfathered”。
6. 如果是外國製造器械的進口商,在下列情況下不需要遞交510(k):
a. 510(k)已經由外國廠家遞交,並得到上市批准,或
b. 510(k) 已經由進口商代表外國廠商遞交了,並得到上市批准。如果一個進口商代表外國廠商遞交了510(k),那么所有從相同的國外廠商(510(k)持有人)進口相同器械的其他進口商就不要求遞交此器械的510(k)檔案。
某些Ⅰ類或Ⅱ類器械在第一次上市時可以不遞交510(k)。Ⅰ類和Ⅱ類赦免器械的規範可以在醫療器械赦免中找到。
傳統510
所有的510(k)都建立在實質等同的基礎上。FDA建議提交傳統510(k)的企業,首先確定一個已合法上市的醫療器械作為比較的依據,然後尋找相關的指南檔案。FDA已經建立了許多指南檔案,
有些專門適用於一種醫療器械,有些是通用的(如生物相容性)。此外,還應該貫徹質量體系規範的設計控制要求,將設計控制中所形成的數據和資料應列入5l0(k)申請檔案中。5l0(k)申請檔案主要包括以下資料:醫療器械產品描述、醫療器械性能指標、標貼、測試數據與作為依據的產品的比較和消毒的資料(如果適用)以及器械依據的標準和製造資料等等。
簡化510
簡化5l0(k)以指南檔案、特殊控制、已認可的標準為基礎。與傳統510(k)相比,簡化510(k)的申請更加容易準備,也更加容易審查。
企業可以選擇申請簡化510(k)的情況如下:①已有指南檔案;②已經建立了特殊控制;③FDA已認可了相關的公認標準。在過去的幾年中,FDA致力於建立指南檔案,將法規上和科學上的要求融合到指南檔案中,再傳達給企業。在510(k)方面已經建立了大量的指南檔案,同時部分I類產品、Ⅱ類產品和法令修訂前的Ⅲ類產品的指南檔案正在建立之中。這些指南檔案明確了上市認可所需的資料。按照指南檔案來準備510(k)申請更加容易,也方便審查,可以顯著地提高510(k)的評估和批准的效率。為保證安全性和有效性,Ⅱ類產品除了符合一般控制要求外,還必須符合特殊控制。特殊控制包括性能標準、售後監控、患者登記、說明書版本修訂、推薦性檔案以及其它合理保證器械安全、有效的措施等控制方式。在指南檔案中已經融合了如何利用特殊控制來降低風險的要求。除了指南檔案和特殊控制外,FDA還被授權在聯邦登記上以發布公告的方式認可全部或部分國家和國際標準。認可的標準可以在指南檔案或個別政策檔案中引用,或作為降低風險的特殊控制。IEC60601-1就是公認標準的一例。它已經廣泛套用到許多醫用電氣設備上。FDA對這份標準的認可,
可以提高對符合這份標準的醫療器械的檢查效率。
簡化510(k)申請檔案主要資料包含產品描述、產品適用範圍、標貼、如何降低風險的說明及支持數據、產品執行標準及一致性聲明、產品附屬檔案等等。除此之外,以指南檔案和/或特殊控制為基
礎的簡化510(k)申請檔案還應當著重說明與指南檔案和/或特殊控制有偏離的地方;以已認可標準為基礎的簡化510(k)申請檔案還應該提交與已認可標準一致性的聲明,著重指出與已認可標準有偏離的地方。
在簡化510(k)中,企業也可以選擇通過第三方來評估與已認可標準的一致性。在這種情況下,第三方將為企業進行標準的一致性評估,並且向企業提供評估結果。在簡化510(k)申請中應該包括
企業簽署的一致性聲明。同時,根據質量體系法規,第三方的評估結果應當保存在器械控制記錄(Device Master Record,DMR)中。必須指出,產品是否符合已認可標準的責任在企業,而不是在第三方。
特殊510
器械修改
1990年安全醫療器械法令(SMDA)給予了FDA組織制訂產品設計控制法規的權利。根據SMDA授予的權利,FDA修訂了GMP要求,包括生產前設計控制,要求器械製造商在最初設計器械或器械發生實質性修改時必須對這些設計結果進行跟蹤。影響到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修改必須提交510(k)申請。為符合質量體系法規,企業對產品的設計和開發措施進行管理,包括設計輸入、風險分析、設計輸出、檢測過程、證實性和有效性的過程檔案,以及正式設計檢查檔案等。在這個過程中,企業必須保證設計輸入的要求符合器械的適用範圍和使用者的需要。企業必須定義設計輸出並使之檔案化,改進產品設計要求,獲得證實性和有效性結果,最終產生設計輸出,形成器械控制記錄(DMR),供FDA官員檢查。
FDA允許企業使用“特殊510(k):器械修改”途徑,對修改後的產品宣稱SE。FDA相信嚴格的設計控制程式可以產生可信賴性很高的結果。根據質量體系法規,企業有責任通過建立內部審計
來評估設計控制的一致性,企業也可以依靠第三方進行評估。在這種情況下,第三方可以為企業進行一致性評估,並給出評估結果。企業簽署的一致性聲明,和第三方的評估結果應當包含在DMR中。同樣,需要明確的是,設計控制一致性的責任在製造商,而不是在第三方。為了鼓勵企業選擇“特殊510(k):器械修改”來獲得修改後器械的上市批准,FDA的醫療器械評估辦公室將盡力在檔案接收後的30天內完成特殊510(k)檢查。為了儘快通過批准,特殊510(k)的申請者應該對每一修改進行評估,保證每一修改不會:①影響產品的適用範圍;②改變產品的基本的科學技術。對於“適用範圍”及“基本科學技術”,FDA作以下解釋:適用範圍對產品的使用或產品的適用範圍有影響的標貼的修改不適合申請特殊510(k)。因此,FDA建議特殊510(k)的申請
者應著重指出對已合法上市產品的標籤的修改內容,並在特殊510(k)申請檔案中應清楚地說明修改後產品的適用範圍的改變不是由於器械修改而導致的。基本科學技術對器械的基本科學技術的修改不適合申請特殊510(k)。基本科學技術的修改一般包括器械的操作原理或工作機理的改變,如手動器械變為自動化。因基本科學技術改變而不適合申請特殊510(k)的情況舉例如下:①使用鋒利的金屬片切割的外科器械改用雷射切割;②使用免疫分析原理的試管診斷(IVD)改用核酸雜交或放大技術;③利用感測機理從連續運行向按需要運行的功能轉變。
此外,還應考慮到材料的變化。FDA指明很多材料上的變化情況也可以申請特殊510(k)。材料中的某些變化可以提高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但是需要更高要求的評估。如植人性產品使用的材
料、與人體組織或血液接觸的材料修改為從未被相同適用範圍、相同管理類別已合法上市的器械所使用過的材料,這種情況就不適合申請特殊510(k)。類似的,器械的作用成分改成從未被其它已合法上市產品使用過的成分也不適合申請特殊5l0(k),例如生產接觸性眼睛消毒液的企業,想將過氧化氫變成從未被已合法上市的產品使用過的殺菌劑。上述兩種形式的修改包括了醫療器械基本成分的重大變化,因此這種變化被認為是基本科學技術的變化,應該提交簡化5l0(k)或傳統510(k)申請。材料製作過程的改變和向相同適用範圍、相同管理類別的其它已合法上市的產品使用過的材料的轉變,應申請特殊510(k)。如生產臀部植入物的企業將製作材料從某一種合金變為其它已合法上市產品使用過的另一種合金,這種情況就適合申請特殊510(k)。
次要成分的改變也適合申請特殊510(k),因為這種變化不是器械基本科學技術的改變。適合申請特殊510(k)的器械修改包括下列情況:能量形式、環境說明、性能說明、患者-使用者界面的適合性、維度說明、軟體或硬體、包裝或失效期、消毒等。應該指出的是,在FDA已具有指南檔案、已建立了特殊控制或已認可了檢測標準或性能標準的情況下,企業在完成設計控制時應對此加以考慮。
例如,如果企業想對接觸性眼鏡進行修改,那么設計輸入應該包含FDA已建立的對這種產品的特殊控制。更進一步說,如果企業對試管診斷產品進行修改,設計輸入應該包含任何已認可的臨床標準,如國家臨床實驗標準委員會(NCCLS)制訂的標準。因此,申請特殊510(k)的企業需要掌握相關的指南檔案和特殊控制,或已認可的適用於自己產品的、在設計控制過程中應採納的標準。臨床評價FDA認為可以在醫療器械設計的有效性中考慮臨床評價。企業所有的臨床調查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可以向FDA申請器械調查豁免(Ivestigational Device Exemptions,IDE)。
如果企業需要進行臨床調查來證實器械的修改是否有效,建議在準備申請特殊5l0(k)之前先送交器械評估辦公室(the Ofice of Device Evaluation,ODE)進行檢查。當企業必須使用臨床調查來證實與器械修改相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問題時,這種臨床調查傾向於保證修改後的器械更多地滿足使用者的需要,而不是對病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那么FDA認為這種情況適合申請特殊5l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