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詳情
2014年3月1日14時45分許,位於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的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內,兩輛運輸甲醇的鉸接列車(牌照分別為晉E23504/晉E2932掛、豫HC2923/豫H085J掛)追尾相撞,前車甲醇泄漏起火燃燒,隧道內滯留的另外兩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和31輛煤炭運輸車等車輛被引燃引爆。 .
事故傷亡
該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傷和42輛車燒毀,直接經濟損失8197萬元。
事故原因
該車未安裝緊急切斷閥、罐體壁厚不符合國家規定,嚴重違反了《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一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5號令)、《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範》。
劉瑞祿涉嫌玩忽職守,致使肇事車輛長期掛靠經營,違規通過年審,非法營運,繼而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實。
早在2012年8月13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在全市開展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頓活動時,便要求對掛靠經營的客運和危化品運輸車輛全部停止營運,清退出營運市場。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制定了關於清理危化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的通知,但被告人劉瑞祿在該活動中,疏於監督,致使事故車豫HC2923/豫H085J掛危險貨物罐式車輛(掛靠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未被清理出營運市場。
劉瑞祿自2012年初分管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貨運管理科以來,對貨運科的危貨車輛年審業務疏於監管,致使貨運科違反國家規定將河南省正拓罐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計量檢測報告當作質量檢測報告使用,導致659台次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違反規定通過年審,其中裝載介質由二異丙胺改為甲醇的豫HC2923/豫H085J掛在2013年5月3日違規通過年審。
事故調查
事發後,國務院調查組公布追責66人,並責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2014年3月13日,國務院批准成立“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2014年6月,國務院對晉濟高速岩後隧道“3·1”特別重大事故作出處理。
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處置
2014年6月,山西省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杜濤一等33人被司法機關控制;山西省晉城市市委副書記、市長劉潤民等33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責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2018年1月,涉案被查的河南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原副局長劉瑞祿被認定犯玩忽職守罪,獲刑3年。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人劉瑞祿除犯玩忽職守罪,另因犯受賄罪被判2年,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因此事故涉案的山西省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原副局長杜濤一等河南、山西兩地多名官員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罪已於2015、2016年陸續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