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深圳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受賄案

2014年深圳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受賄案即群體性“蠅貪”事件、微權蠅貪事件指2014年上半年,深圳檢察機關查處環保系統受賄案9件9人,正陸續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其中2人已被提起公訴。 有深圳環境行政執法人員見3000元、5000元的紅包隨手就收;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廣開綠燈…… 一個基層環保部門的執法人員,最高正科級,官雖不大,卻有著足以扼住企業咽喉的權力。利用這些權力吃拿卡要,辦案檢察官稱此類“蠅貪”現象不容小視。

深圳環保系統9名“蠅貪”被查

年節收受紅包上萬元

“某公司總經理杜某到我辦公室送5000元、某公司老闆梁某請我吃飯並送3000元港幣、某公司總經理袁某在我家附近送3000元……”僅2013年中秋節,寶安區環境保護與水務局執法員梁某就收了多個紅包。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一位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深圳9名被查處的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均存在年節大肆收受轄區內企業紅包禮品的情況,“少則價值一兩千,多則上萬元。”

除現金外,還有各類禮品。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環境監督科副科長譚某供認其還多次收受轄區內企業送的購物卡、名酒等。而梁某也在2013年中秋和2014年春節收到企業送的兩部iphone手機。

辦案檢察官說:“收受紅包禮品在這些人員之間並不是秘密,他們也互不避諱,甚至還多次出現代收轉交的猖狂局面,受賄帶有群體性。”

“在傳統節日,送禮的送得理直氣壯,收禮的收得心安理得。”辦案檢察官說,“這是一種利益的互換,是一種細水長流的腐敗。”

辦案檢察官用“蠅貪”概括這些涉案人員:國家公務人員,級別不高,收受紅包三五千元最常見,但累計起來往往能達到數萬、數十萬元。

收紅包開綠燈 “潛規則”下讓“污水橫流”

“必須和環保部門搞好關係,希望他們對我的污水運營項目和我負責的污染企業關照一下。”一位環保科技公司負責人說。

環保執法人員本應致力於保護環境,然而在“潛規則”下,這些“蠅貪”卻放任行賄企業大放污水。他們究竟是如何關照行賄企業的呢?

——違規辦理環保批文。南山區環保與水務局執法員李某在檢查時發現民眾投訴的污染企業沒有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但被“潛規則”後,其幫助該公司辦理了環保批文,甚至到該公司現場指導如何應對民眾投訴和環保檢查。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某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違規逾時施工,被李某多次下令整改。而該公司送上紅包後,李某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並且有人投訴這一問題時,還通風報信,避免該公司被查。

——掉包水質樣品。2013年11月底,寶安區環境保護與水務局執法員張某在執法檢查時,採集了某公司的廢水水質樣品。在該公司負責人的請託下,張某將水質樣品瓶內的大部分水樣倒掉,並加滿礦泉水,幫助該公司的水樣順利“達標”。

——修改檢查筆錄。2013年,梁某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有擴大生產規模,其增設的工藝違反了環保規定。在該公司總經理找他“商量”後,他應對方要求在檢查筆錄中刪除了認定該公司違規的關鍵字眼。

——降低檢查頻率。“送錢後,執法員就沒有經常來查廠了。”一位行賄人坦言,“在現場監測中如果發現有問題,他們會在現場提出,以使我們整改。如果不關照的話,他們可以按照規定製作筆錄,直接開罰款單。”

權力缺少監督易腐敗 群體“蠅貪”危害不小

在環保檢查中,對一個企業多查幾次還是少查幾次、怎么查、查到了怎么處理,實際上是一種隱形的權力。

正如一位行賄人說:“他們可以通過各種手段卡我。”於是企業“送錢”與“沒送錢”、環保部門工作人員“關照”與“不關照”,便成了一道選擇題。

“只要有權力存在,一旦監督管理不到位,就難免會出現腐敗。”一位辦案檢察官說,“‘蠅貪’單個看來似乎不大,但常群體性發案,危害不小。”

辦案檢察官認為,基層公務員平時不容易引起社會的關注,加上行受賄又往往限於在企業與工作人員之間,次數較多但數額零散,也造成了基層腐敗問題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發現難、查證難。一旦監督長期缺位,勢必造成一些潛規則盛行,違法人員膽子越來越大,各種違法違規的形式層出。

檢察官認為,執法檢查部門應當形成完善的工作機制,公正地選擇抽檢企業,並且各個檢查環節要形成互相制約的機制,儘量減少內部員工自由裁量、違規操作的空間。同時加強廉政文化的建設,在內部營造出風清氣正的廉政氛圍。

群體性“蠅貪”源於裁量權失控

掌握“微權”的人相互“理解”、相互“寬容”甚至相互包庇,其結果就是“遍地狼煙”:煙囪失守,排污口失守,食品安全失守,生產安全失守,人人都是現場受害者。

反腐戰略,叫做“既打老虎,也拍蒼蠅”。打老虎萬眾矚目,拍蒼蠅相對來說缺乏戲劇性與吸引力,但蒼蠅的危害也具有水滴石穿的破壞性。2014年上半年,深圳檢察機關查處深圳市環保系統受賄案9件9人,這些人三五千元紅包常拿,對公共利益損害不小,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解剖與觀察“微權蠅貪”的樣本。

根據新華社2014年7月20日報導,深圳市環保系統受賄案涉案者都是基層執法人員,最高正科級,官雖不大,卻有著足以扼住企業咽喉的權力。逢年過節,轄內企業給他們送紅包,企業“有事”時他們提供各種庇護,比如違規辦理環保批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掉包水質樣品、修改檢查筆錄、降低檢查頻率等,結果就是國家的環保法律被架空,公眾深受其害。

在權力的金字塔結構中,高層權力大,基層權力廣,“微權”是整個權力系統的毛細血管,遍布於社會肌體上。一旦失去有效監督制約,“微權”同大權一樣,其腐敗也是必然的。

“微權蠅貪”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基層執法人員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深圳環保系統受賄案中,處處都可看到裁量權的失控——對於監測中發現的問題,執法人員可要求整改,也可進行罰款;執法人員可以去查污染企業,也可以給同一家企業辦好環保批文;執法人員可以採集企業廢水監測,也可以把這些廢水換成礦泉水;執法人員可以依據企業真實情況寫檢查筆錄,事後也可刪除這些記錄……

由於立法的支持,環保部門的權力正與日俱增。在給環保部門賦權的同時,也要看到這些權力被濫用的危險,從深圳環保系統的問題可以看出,一些基層官員簡直把公權力玩弄於股掌之上。

如何約束、規範包括環保官員在內所有基層官員的自由裁量權,這是防止群體性“蠅貪”的首要任務。

此外,還需要重建權力的責任鏈,讓基層民眾作為“權力的來源”出現在權力行使的現場。“微權”與“老虎”的不同,是“微權”無所不在,人大、紀委和輿論監督都力有不逮,最可行的辦法就是讓民眾來監督。在已開發國家,每一個公權領域,都有相關的民間組織在監督,例如環保執法受民間環保組織監督,警方執法,受民權保護組織監督。另外,政府對民眾舉報權力腐敗,有著健全的保護機制和獎勵機制。遇到執法爭議通常有聽證程式,有利益相關方可現場主張權利、提供法律依據、進行質證等。

防止權力腐敗,必須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微權”是權力的毛細血管,在社會肌體上無處不在,要關住這樣的權力,制度的籠子必須是細密的制度之網。管理已經走向精細化原則,對權力特別是基層官員權力的監督制約,無疑也要實現精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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