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規程
一、競賽日期和地點
1月8日至11日分別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舉行。
二、競賽項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女子)、1500米(男子)自由式;100米、200米仰泳;l00米、200米蛙泳;l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混合泳。
三、參加單位
(一)哈爾濱賽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黑龍江、山東、河南、陝西、解放軍
(二)南寧賽區
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江西、廣東、廣西、四川、貴州、雲南、海軍、廣州軍區
四、參加辦法
(一)凡於2012年度在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註冊(含確認)的運動員均可報名參加。
(二)直接參加2012年全國游泳冠軍賽的運動員必須是:
1、在2011年全國游泳錦標賽上達到標準的運動員。
2、在第七屆城市運動會游泳比賽上達到標準的運動員。
3、在國際泳聯馬拉松游泳世界盃汕頭站、香港站獲得前20名的運動員。
(三)參加2013年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游泳比賽的運動員員必須是:
1、2012年度在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註冊(含確認)的運動員。
2、2012年度上下半年各參加一次中心舉辦的全國比賽。
(四)各單位各單項報名人數不限,每人報項不限。
(五)各單項分段成績不能作為達標成績。
(六)各單位參賽費用自理。
(七)棄權費和罰款上交大會組委會。
(八)運動員必須攜帶註冊證參賽,以便檢錄和興奮劑檢測時使用。
五、競賽辦法
(一)採用中國游泳協會審定的最新游泳競賽規則。
(二)運動員參加各單項比賽的報名成績應是12個月內個人最好成績。
(三)各單項進行預、決賽,不足8人時只進行決賽。
(四)各單項決賽採用A、B組形式進行,A組決出1至8名,B組決出9至16名。
(五)運動員如預賽棄權(重賽除外)則不得參加當日及次日任何項目的比賽,交罰款300元整;故意慢游、出發故意犯規或未游完全程則不得參加當日及次日任何項目的比賽,交罰款500元整;報名後因故未到賽區者需交棄權費300元整;如報名後無故未到賽區者,以及故意延誤比賽者,按競賽包乾經費給予處罰,並視情節通報全國。
(六)如獲決賽資格的運動員棄權,須在當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本隊負責人提出決賽場次的棄權書面申請,並交50元棄權費。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決賽場次棄權的運動員,必須參加決賽場次的比賽,否則取消已有比賽成績,同時上繳500元罰款,並不得參加當日和次日所有項目的比賽。
(七)凡不交納罰款的運動員或運動隊,將取消其參加我中心舉辦的下一次比賽資格。
(八)凡拒絕興奮劑檢查的運動員,按有關規定處罰。
(九)運動員訓練熱身時,不得佩帶划水掌,否則將對運動員所在單位罰款500元。由此造成他人傷害的運動員不得參加當日比賽,對其所在單位罰款2000元,並視情節做出其他相應處罰。
(十)運動員訓練熱身時,必須按要求游進和衝刺練習,否則將對每名運動員每次罰款300元。
六、裁判
(一)總裁判、副總裁判由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負責指派,不足名額由承辦單位選派至少3名國家級和12名一級以上的裁判員。
(二)總裁判、副總裁判於提前4天,其他裁判員提前3天到大會報到。
(三)裁判員必須按時報到。逾期報到,不予安排工作,經費自理。
(四)無總裁判簽字的成績冊,運動員達標成績無效。
七、錄取名次與獎勵
各單項錄取前8名給予獎勵,第1名至8名頒發獎狀。
八、報名和報到
(一)各單位須按要求進行網上報名並列印報名表,經各省級體育局審核後,加蓋公章,於賽前25天寄至承辦單位。
(二)不使用網上報名和列印的單位及逾期報名的單位,不予安排比賽。
(三)各單位賽前2天到賽區報到。
九、其他
(一) 各賽區必須按A4紙張標準編印秩序冊和成績冊,並統計出本賽區參賽人數和達標人數。
(二) 承辦單位必須在賽後1天將秩序冊和成績冊(中英文)各5份寄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游泳部,同時將電子版比賽成績(以Excel檔案形式存放的預、決賽成績)傳送到游泳部信箱:
(三) 指派裁判員在賽區的食宿、交通費由承辦單位負擔。
十、未盡事宜,由承辦單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