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博士生招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選拔質量,確保招生工作科學、規範、公平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培養目標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是為了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成果的高級科學專門人才。
二、招生方式
(一)普通招考:指招生單位面向所有符合報考條件的已獲得碩士學位人員、應屆碩士畢業生及同等學力人員進行公開招考選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二)碩博連讀:指招生單位從本單位已完成規定課程學習且成績優秀,具有較強創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學碩士生中擇優遴選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擬按碩博連讀方式選拔的學生需根據招生單位的規定提出申請,並通過招生單位組織的博士生入學考試或考核,被錄取後才能進入博士階段的學習。
(三)直接攻博:指在國家允許的招生單位和專業範圍內,按照有關規定選拔優秀的應屆本科畢業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學資格的招生方式。直接攻博方式僅限在設立研究生院高校的理、工、農、醫等學科門類試點進行,招生對象必須是具有推薦免試資格的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招生人數不超過本校本專業博士生招生規模的20%。有關高校須按科學、嚴格、規範的原則自行擬定招收直接攻博研究生的實施辦法,報教育部批准備案後方可進行此類招生。有關高校對學生跨校報考直博生應予鼓勵,不應採取行政手段加以限制。
三、組織管理
(一)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辦法及相應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招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和有關規定,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畫,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監督和檢查本地區招生單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包括招生單位執行國家招生政策、落實招生計畫、考務管理、安全保密、複試選拔、成績使用、錄取程式等方面的情況,並對招生單位的錄取結果進行審核,辦理有關錄取結果的備案手續,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四、招生簡章和專業目錄
各招生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編制博士生招生目錄的年度通知等規定,編制並公布本單位的博士生招生簡章及招生專業目錄。
五、招生報名
(一)報考的基本條件。
以普通招考方式報考博士生的基本條件是: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祖國,願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已獲碩士學位的人員;應屆碩士畢業生(最遲須在入學前取得碩士學位);獲得學士學位6年以上(含6年,從獲得學士學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學之日)並達到與碩士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
3.身體和心理健康狀況符合招生單位規定。
4.報考國家計畫內博士生考生的年齡應不超過45周歲;報考委託培養或自籌經費博士生考生的年齡不限。
5.有至少兩名所報考學科專業領域內的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的書面推薦意見。
6.以同等學力身份報考的人員,還須達到招生單位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
7.現役軍人報考博士生及軍隊招生單位招收博士生的要求及辦法,按解放軍總政治部有關規定辦理。
報考專業學位博士的考生除滿足報考基本條件外,還須符合招生單位對考生提出的相關領域工作年限等條件。
以碩博連讀方式報考博士生的基本條件是:除滿足上述第1、3、4、5條規定外,考生應是已完成規定的課程學習和考核,成績優秀,對學術研究有濃厚興趣,具有較強創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招生單位在學碩士生。臨床醫學博士、口腔醫學博士、獸醫博士等三個專業學位博士如採取碩博連讀的方式選拔博士生,只允許在對應的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獸醫碩士三個專業學位碩士中進行。教育博士暫不採取碩博連讀方式進行選拔。
以直接攻博方式報考博士生的基本條件是:除滿足上述第1、3、4、5條規定外,考生應是取得推薦免試資格的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專業學位博士暫不採取直接攻博的方式進行選拔。
現為委託培養或定向培養的應屆畢業碩士生、擬報考委託培養或定向培養的考生、原為委託培養或定向培養碩士生和尚在履行契約中服務年限內的在職人員考生,須徵得委託或定向培養單位或服務單位的同意方能報考博士生。考生與委託或定向培養單位或服務單位因報考問題引起糾紛而造成考生不能被錄取的後果,招生單位不負責任。
(二)報名手續。
符合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須按照招生單位的要求辦理報名手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生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好的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報考登記表。
2.專家推薦書。
3.學位證書複印件(應屆畢業生必須在入學前補交)或證明書。
4.身份證複印件。
5.招生單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報名及考試的時間、地點。
報名和考試的具體時間、地點由招生單位自行確定,各招生單位原則上每年只進行一次博士生招生考試。
六、考試與評價
普通招考方式的考試與評價過程包括:
(一)申請材料審查和科研創新能力評價。
招生單位在初試前應組織專家對考生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的審查,並對考生的科研創新能力進行評價。專家應通過考生的碩士課程成績、碩士學位論文(含評議書)、考生參與科研、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獲獎等情況及專家推薦意見、考生自我評價等材料對其做出評價結論,該結論應作為錄取環節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在資格審查中應注意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歧視殘疾報考人員,在判斷其身體條件不影響專業學習的前提下應與其他考生同等對待。
(二)初試。
初試的科目為政治理論(已獲碩士學位者和應屆碩士畢業生可申請免試)、外國語和至少兩門專業課。考試方式均為筆試。每科考試時間為3小時,滿分為100分。所有考試科目的命題、考務、評卷均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進行,考試必須在本單位之內進行。除進行筆試外,招生單位還可以對考生增加其他方式的考核。考試成績由招生單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本人不得查閱試卷,如對評卷結果有異議,考生可向招生單位提出書面複查申請,招生單位應組織專門人員進行認真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書面通知考生本人。
(三)複試。
招生單位根據招生計畫及考生成績情況,按照一定的比例劃定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公布複試名單、辦法和程式,組織考生複試。複試內容主要包括對考生學術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及體格檢查等。
1.學術水平考查。
招生單位應組織包括指導教師在內的不少於三人的本學科副教授職稱(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專家組成複試小組,對參加複試的考生進行學術水平考查。
複試小組根據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通過面試等形式考查考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科研創新能力、對本學科前沿領域及最新研究動態的掌握情況等,並對考生進行外國語的聽、說、讀等能力的測試。複試中還應參考考生的申請材料,進行綜合測評,判斷考生是否具備博士生培養的潛能和素質。對同等學力考生在複試階段須對其加試(筆試)兩門本專業碩士學位主幹課程。
複試程式要規範,要有現場記錄、成績和評語。複試結果應及時告知考生本人。若招生單位認為需對考生進一步考查時,可再次安排複試。複試小組要對複試結果負責。
2.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在複試階段還應重視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進行考核。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學習(工作)態度、道德品質、守法表現等方面。
招生單位要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或派人外調)考生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須加蓋人事檔案所在單位人事或政工部門公章),全面審查其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也可在複試考查時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導師等與考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面談,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狀況。
3.體檢。
對考生的體檢要求原則上由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體檢應在招生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
碩博連讀和直接攻博方式的初試(考核)、複試形式和辦法由招生單位參照普通招考方式的相關規定自行制定並向考生公布。
七、錄取
(一)原則和有關規定。
招生單位要按照“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進行錄取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單位的博士生錄取結果負責。
考生的各項考試、考核成績僅對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單位不得錄取未參加本單位本次規定時間招生考試的考生。被錄取新生的入學資格只在當學年有效。若有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查實,考生的錄取結果無效,同時將追究招生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對收到招生單位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有特殊原因不能按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入學報到者,須以書面形式向招生單位請假說明。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招生單位有權取消其入學資格。
(二)程式。
在錄取前招生單位要組織專人對擬錄取考生的所有報考材料逐一進行覆核。
招生單位的院(系、所)應根據招生計畫,綜合考生申請材料審查和評價結果、考生的初試和複試成績,以及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結果、體檢結果等做出綜合判斷,提出擬錄取名單,報本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予以公示。
招生單位應列印被錄取考生的《考生錄取情況登記表》並加蓋公章,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被錄取考生的考試答卷應由招生單位保留至考生畢業離校為止。未被錄取考生的答卷和其他相關材料由招生單位保存一年。
(三)時間安排。
招生單位的博士生錄取工作應於2010年6月30日前結束。招生單位應及時將錄取結果(包括碩博連讀和直接攻博方式錄取的結果)通過本單位網站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未經公示的錄取結果無效。
各招生單位須在2010年6月30日前將本單位博士生錄取名單上傳至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須在2010年7月5日前審核完畢並上報教育部。
八、招生計畫管理
(一)教育部下達的博士生招生規模數當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學的學生均計入當年的招生規模。兼職導師的招生計畫由其兼職所在的單位統一安排解決。
(二)各招生單位在錄取過程中確需進行規模調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將調整意見匯總後於2010年5月15日前報教育部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招生規模。
(三)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聯合培養博士生的招生規模數,由教育部以專項計畫形式下達至有關高等學校,在當年研究生招生計畫總規模中單列,專門用於招收聯合培養博士生。
(四)專業學位博士的招生計畫由招生單位在本單位博士生招生總規模中統籌安排。
九、違規處理
(一)對在報名或考試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考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其報考、錄取、入學資格或學籍,還應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二)招生單位要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對於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三)招生單位應及時將作弊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並記入考生的誠信檔案和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後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在當年博士生招生考試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
(四)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理。
十、其他事項
(一)博士生招生考試試題(包括副題)的密級與全國碩士生招生統一考試自命題密級相同,即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在考試結束後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二)在培養過程中經招生單位認定不再適合繼續攻讀博士學位,但具備攻讀碩士學位基本條件的博士生,由招生單位審核批准後可按碩士研究生模式培養(其中通過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應在其入學3年內提出轉碩申請)。招生單位應及時將此類學生有關信息報經省級研究生學籍管理部門核准,將其博士生學籍轉成相應年級碩士生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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