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松桃苗族自治縣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集中測評實施方案

2009年松桃苗族自治縣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集中測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最佳化發展環境,按照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松桃苗族自治縣部門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考核評價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和《松桃苗族自治縣鄉鎮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考核評價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十七大和十七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精神,通過集中測評,真實掌握和科學評價各單位的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情況,促進黨政機關和公共服務行業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公正辦事、改進服務、提高效率、廉政勤政,使機關單位的辦事效率明顯提高,工作作風明顯轉變,履職能力明顯增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明顯改進,為我縣實現“三爭五促四創建”和構建“和諧松桃”提供堅強保證。
二、測評對象
2009年全縣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集中測評的被測評單位共128個。其中,黨群系統23個,政府系統50個,垂管單位27個,鄉鎮28個。
(一)黨群系統(23個)
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委統戰部、縣委政法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編委辦、縣老乾局、縣直屬機關工委、縣黨研室、縣委黨校、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縣殘聯、縣文聯、縣科協、縣工商聯、縣計生協會。
(二)政府系統(50個)
縣政府辦(含政府督查室、應急辦、信息管理中心、國防辦、煙辦)、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教育局、縣科技局、縣民宗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事勞動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環保局、縣衛生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縣畜牧獸醫(漁業)局、縣統計局、縣糧食局、縣鄉企局、縣文體廣電局、縣物價局、縣審計局、縣農辦、縣扶貧辦、縣招商局、縣行政服務中心(含行政投訴中心)、縣安監局、縣檔案局、縣城管局(含客運管理局、城管大隊)、縣供銷聯社、縣房產局、縣旅遊局、縣衛生監督所、縣疾控中心、縣信訪局、縣接待辦、縣法制辦、縣會計局、縣社保局、縣合醫局、縣交警大隊、縣醫院、縣中醫院、縣供水公司、縣婦保站。
(三)垂管單位(27個)
縣運管所、縣公路管理段、國家統計局松桃農調隊、縣氣象局、縣菸草局、縣供電局、縣食品藥品監督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工商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郵政局、縣電信局、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縣人民銀行、縣農業銀行、縣工商銀行、縣農業發展銀行、縣建設銀行、縣信用聯社、縣人壽保險公司、縣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縣鹽務支局、銅仁銀監會松桃辦事處、縣公積金管理中心、貴州省廣播電視網路松桃分公司。
(四)鄉鎮(28個)
蓼皋鎮、正大鄉、大興鎮、牛郎鎮、世昌鄉、長坪鄉、盤石鎮、盤信鎮、長興鎮、木樹鄉、迓駕鎮、九江鄉、石樑鄉、烏羅鎮、冷水鄉、妙隘鄉、孟溪鎮、大路鄉、大坪鎮、太平鄉、甘龍鎮、永安鄉、瓦溪鄉、黃板鄉、普覺鎮、寨英鎮、平頭鄉、沙壩鄉。
三、參評人員
測評參評人員由5個方面707人組成:
(一)領導評價:縣四大班子及其辦公室主任(秘書長)、縣紀委委員共52 人,占參評人員總數的7.4%;
(二)管理服務對象評價:被測評單位管理服務對象238名,占參評人員總數的33.7%,其中:
1、各類企業負責人代表80人;
2、縣城區社區民眾代表30人;
3、縣城區各行業工商戶代表60人;
4、教育、衛生、文化、金融、保險、通訊、供電、供水、郵政、民族、宗教、人武部、武警中隊、消防大隊等各界代表68人。
(三)縣直機關單位評價:100個被測評單位的主要領導及辦公室主任共200人,占參評人員總數的28.3%
(四)鄉鎮領導評價:各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紀委書記、黨政辦主任共112人,占參評人員總數的15.8%。
(五)社會代表人士評價:離退休老幹部20人、黨代表5人、人大代表15人、政協委員15人、黨風廉政巡視員5人、行風評議代表5人、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義務監督員5人、特邀監察員5人、新聞工作者10人、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代表20人,共105人,占參評人員總數的14.9%。
四、測評內容
參評人員主要根據《松桃苗族自治縣部門(鄉鎮)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考核評價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中主要考核內容,即被測評單位在以下8個方面的基本情況作出評價:
1、貫徹執行上級工作部署情況;
2、班子和隊伍建設情況;
3、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情況;
4、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情況;
5、履行職責情況;
6、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情況;
7、其他(包括是否存在向管理服務對象“吃拿卡要”,是否受到縣委、人大、縣政府和政協通報批評,社會治安、計畫生育工作任務是否被否決、黃牌警告和誡勉談話,是否存在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等)。
8、2008年參評單位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對未參與2008年測評的單位不作此項評價)。
五、測評方法
集中測評採取無記名填寫測評表和召開座談會徵求意見兩種方式進行。測評的具體方法是:
(一)發放、填寫測評表。測評表分為“A表”(黨群系統)、“B表”(政府系統)、“C表(垂管單位)”、“D表(鄉鎮)”,由縣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製作,並採取下列形式發放、填寫測評表:
1、分送縣四大班子及其秘書長、縣紀委委員、離退休老幹部填寫測評表。
2、召開測評大會,組織縣直單位及鄉鎮參評人員、部分管理服務對象和社會代表人士現場填寫測評表。
(二)召開兩類座談會。分別召開企事業單位代表座談會和社會代表人士座談會,進一步徵求對被考評單位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三)計算測評得分。
①縣直單位計算測評得分。按照《松桃苗族自治縣部門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考核評價實施方案》的規定,集中測評得分占各單位年度考核得分的30%。測評計算方法是,先由參評人員對被測評單位作出“滿意”、“一般”、“不滿意”3檔定性評價(確實不了解的,可選“不了解”項,不納入分值計算),然後分別按照滿意100分、一般60分、不滿意30分的標準,換算成量化分值計算測評得分。其中,“領導評價”得分占總分的30%,“管理服務對象評價、縣直機關單位評價、鄉鎮領導評價、社會代表人士評價”得分之和占總分的70%,5個方面的評價得分綜合為測評最後得分。具體計算方式是:
部門(單位)測評最後得分=“領導評價”得分總和÷“領導評價”測評表份數×30%+“管理服務對象評價、縣直機關單位評價、鄉鎮領導評價、社會代表人士評價”得分總和÷“管理服務對象評價、縣直機關單位評價、鄉鎮領導評價、社會代表人士評價”測評表份數×70%。
②鄉鎮計算測評得分。按照《松桃苗族自治縣鄉鎮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考核評價實施方案》的規定,集中測評得分占各單位年度考核得分的15%。測評計算方法是,先由參評人員對被測評單位作出“滿意”、“一般”、“不滿意”3檔定性評價(確實不了解的,可選“不了解”項,不納入分值計算),然後分別按照滿意100分、一般60分、不滿意30分的標準,換算成量化分值計算測評得分。其中,“領導評價”得分占總分的30%,“管理服務對象評價、縣直機關單位評價、鄉鎮領導評價、社會代表人士評價”得分之和占總分的70%,5個方面的評價得分綜合為測評最後得分。具體計算方式是:
鄉鎮測評最後得分=“領導評價”得分總和÷“領導評價”測評表份數×30%+“管理服務對象評價、縣直機關單位評價、鄉鎮領導評價、社會代表人士評價”得分總和÷“管理服務對象評價、縣直機關單位評價、鄉鎮領導評價、社會代表人士評價”測評表份數×70%。
六、實施步驟
(一)宣傳動員(10月15日前)。在《松江之聲》、松桃電視台、松桃政府網上發布公告,廣泛宣傳集中測評工作的重要意義、方法步驟和測評時間等,動員幹部民眾積極參與、支持測評工作。
(二)組織測評(10月20日—11月10日)。由縣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組織測評。縣四大班子、紀委常委和企業參評人員對地直單位的測評表,由縣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封后於11月10日前派專人送至地區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統計匯總(11月11日—11月20日)。由縣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委辦、縣政府辦、縣委組織部、縣工商聯、縣統計局、縣直機關工委共同組織完成統計測評得分和梳理民眾意見工作,並將測評結果於11月20日前報地區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測評結果運用
(一)對測評結果和排名情況進行通報,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二)各縣直部門的測評得分占年度考評總分的30%,各鄉鎮的測評得分占年度考評總分的15%。
(三)向被測評單位逐一書面反饋各界意見和建議,督促其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四)對測評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按照管理許可權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或立案查處,調查核實或處理結果報縣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辦公室備案,經調查屬實的,按照《松桃苗族自治縣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考核評價實施方案(試行)》扣分標準進行扣分。
八、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集中測評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由縣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委辦、縣政府辦組織實施。測評工作實行方法、時間、步驟三統一,做到精心組織、認真實施,確保測評工作順利進行。
(二)正確對待測評工作。各被測評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測評工作,高度重視各界的評價、意見和建議,正確對待測評結果。要針對測評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採取措施、及時整改,切實解決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並結合實際,建章立制,深入推進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
(三)嚴肅測評工作紀律。組織實施測評工作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和標準,認真負責、遵守紀律、保守秘密,自覺維護測評工作的嚴肅性,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測評期間,各被測評單位不得索要參評人員名單;不得採取請客送禮、感情投資等不正當手段拉票;不得向參評人員明示或暗示評議評價要求;不得進行廣告式自我宣傳;不得有其他干擾測評工作的行為。對違反測評工作紀律的有關部門、單位要視情節予以扣分,對相關責任人員要給予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構成違紀的要嚴肅追究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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