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下半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全真試捲風險管理

2008下半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全真試捲風險管理

本套叢書由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題型完全依照2008年下半年銀行從業考試大綱編寫,精選了往屆真題加權威專家部分預測模擬題,認真複習本套叢書,讓您會受到事半功倍的複習效果。

基本信息

書籍簡介

2008下半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全真試捲風險管理由網上書店負責銷售。本套叢書由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題型完全依照2008年下半年銀行從業考試大綱編寫,精選了往屆真題加權威專家部分預測模擬題,認真複習本套叢書,讓您會受到事半功倍的複習效果。 從2007年開始,中國銀行業協會開始在全國推行統一的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這對廣大有志於從事銀行工作的人員來說確實是一件令人興奮而又富有挑戰的大事!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證考試具有時間短、題量大、機考的特點。從2007年組織的考前輔導和考後情況來看,絕大多數的學員反映要想一次通過,就要真正做到“熟、精、準”。所謂的“熟”就是對輔導材料上的知識點要熟練掌握;“精”就是對重點知識要達到精通的程度;“準”就是一眼就能看清考題的考點(眼)所在。只有做到“熟、精、準”,才能在計算機所限定的程式和時間內,準確無誤地找到正確的答案。 既然是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其所測試的內容都是相關學科的基礎知識,難度不大,關鍵在於熟練、精通和準確。為此我們特地組織了有長期講授相關專業課程的經驗,直接、間接地參與相關教材(題庫)編寫、審定的教師,編寫了本套應試模擬全真試卷。 《中國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應試模擬全真試卷》是根據2008年《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編寫而成的。本套叢書在充分研究以往年度試題的基礎上,力爭為廣大學員提供一套逼真的、完整的模擬考境,成為學員複習應試的良師益友,在短期內取得提綱領、觸類旁通、順利過關的效果。 本套叢書包含公共基礎、風險管理、個人理財三門課程的應試模擬全真試卷,每冊包含5套模擬試題,總體來看,本套叢書具有如下特色: 1. 完全依照2007年真題的格式、分值結構等要求編寫,具有很好的仿真效果。 2. 緊扣教材和考試大綱,結合當前銀行業的形勢,對2008年的考題進行了預測。 3. 按照“重者恆重”的原則,著重對每章節的重點知識要點進行命題,以求達到舉一反三的效果。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小組

◇ 規格

書籍頁數:280

書籍示例

(1)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資本協定》

巴塞爾委員會於1974年底成立,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已成為事實上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制定者。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簡稱《巴塞爾資本協定》,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內容點 詳細內容 資本構成 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資產信用風險分級 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100%四個風險檔次。 表外授信業務監管 通過設定一些轉換係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 資本監管 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2)《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2004年6月正式發表,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①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仍將資本充足率作為保證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仍將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但進行了兩項重大創新:

一是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

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銀行既可採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也可用各種內部風險計量模型計算資本要求。

資本充足率=資本/風險加權資產=(核心資本+附屬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操作風險所需資本)*12.5]

②第二支柱:外部監管

為保證最低資本要求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定》要求監管當局採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在監管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③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其運作機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關者(包括銀行股東、存款人、債權人等)的利益驅動,出於對自身利益的關注,在不同程度和方面關心其利益所在銀行的經營狀況(特別是風險狀況),為維護自身利益免受損失而採取措施來約束銀行。由於利益相關者關注銀行的主要途徑是銀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特彆強調提高銀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銀行披露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市場約束是對第一、第二支柱的補充。

(3)我國銀行業的資本監管要求 時間 事件 改進的主要表現 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發布並實施 規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2004年3月1日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施行,主要改進有: 重新定義了資本範圍,明確了資本的限額與限制。將銀行分為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少數股權等)和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長期次級債務等)。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 規定了0、20%、50%、100%的資產權重係數,取消了10%、70%的資產風險權重係數。 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權重使用標準法,經銀監會批准,銀行可使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 詳細規定了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檢查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銀行最遲在07年1月1日達到最低資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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