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吉林市殺人案

2.14吉林市殺人案

18年的光陰足以是翻天覆地的變化,吉林一男子坐18年冤獄釋放,青春都已被耗盡,而這些年所遭遇的苦難更是令人心碎。

改判無罪

坐18年冤獄釋放 坐18年冤獄釋放

2016年4月2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吉林市公開宣判劉吉強故意殺人一案。18年前情人節當天,吉林市發生一起殺人案,“兇手”劉吉強3次被判死緩;18年後,劉吉強被改判無罪,並被當庭釋放。

案件回眸

3次被判死緩檢察院提出再審

1998年2月14日傍晚,吉林市27歲的女子郭某在家中被殺死。經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偵查認定,郭某時年34歲的朋友劉吉強為兇手。

經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吉強犯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劉吉強抗訴。2000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同年11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吉強於1998年2月14日傍晚到其女友郭某家,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吵,繼而廝打,劉吉強將郭殺死。

判決認為,被告人犯罪手段兇狠,應依法懲處,但鑒於兩人系朋友之間矛盾激化而引起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故依法從輕處罰。劉吉強又被判為死緩。

劉吉強不服抗訴。2003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隨後,劉吉強及家人開始了申訴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認為,兩級法院的判決、裁定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複查此案後,於2015年12月作出再審決定稱:“本院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充分,檢察院再審建議應予採納。”

排除有罪供述證據被告人改判無罪

2016年4月1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依法公開再審劉吉強故意殺人一案。

北京青葵律師事務所蔡可尚和李海壯是劉吉強的辯護律師,他倆告訴記者,在庭審中,被告人和他們均提出,劉吉強在刑警大隊所作的有罪供述均為偵查人員採取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手段取得,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沒有直接的人證、物證能證明劉吉強是本案的兇手,間接證據亦無法相互印證,形成證明體系。他們認為劉吉強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進行了無罪辯護。

公訴方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本案雖有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法醫鑑定意見等證據吻合一致的情形,但由於偵查人員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了有罪供述,還未提取到作案人的痕跡、贓物等證據,相關重要事實情節未經印證吻合,且有諸多矛盾和疑點,故不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依法應當宣告被告人劉吉強無罪。

2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原裁判據以認定案件事實主要證據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劉吉強從羈押看守所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和開庭審理時一直否認殺人。另外,本案除劉吉強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實其到過案發現場並實施殺人行為。故原裁判認定劉吉強殺人的事實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原裁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宣判劉吉強無罪。

監督程式“發威”源頭防止冤假錯案

記者了解到,劉吉強故意殺人案啟動再審程式,是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發布後,吉林省首例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改判無罪的案件。從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發現問題,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式,並最終宣判被告人無罪,充分體現了審判監督程式的“威力”。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傅大中說,劉吉強重獲自由充分體現了對歷史遺留問題的擔當精神,從另一個層面也體現了司法的進步,讓審判監督程式不再是“紙上談兵”。

“劉吉強改判無罪是我國司法進步的一個較好體現,為了讓類似的事件不再發生,應進一步推進‘疑罪從無’,杜絕刑訊逼供,改革和完善偵查的程式和標準,從源頭上避免冤假錯案發生。”李海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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