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1日,世界上第一部允許自願安樂死的法律生效。
介紹
1996年7月1日,世界上第一部允許自願安樂死的法律在澳大利亞北部地區生效。安樂死這一在國際上已爭論多年的話題又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所謂安樂死,是指為結束不治之症患者的痛苦而施行無痛苦致死術。
各國態度
對病人可否實施安樂死,西方一些國家的態度不盡相同。在英國,1993年2月4日,英國最高職業法院對一位年僅21歲、大腦已壞死4年的患者作出判決:同意患者父母和醫生的申請,停止向其輸入營養液。這是英國法律史上的一個僅有的安樂死案例。事後,馬斯蒂爾大法官解釋說,取消使一個人艱難地維持生命的支持措施同採取以結束一個人的生命為目的的積極措施有重大的區別,“後者屬於謀殺”。
德國對安樂死沒有明確態度,但卻允許醫生向病人提供被動或間接死亡幫助。如醫生不給患腎衰竭的病人換上人造腎,這就是被動的死亡幫助。醫生容忍病人服用像嗎啡這樣的鎮痛藥來縮短生命,則是間接的死亡幫助。但德國禁止按患者要求向其注射結束生命的藥物或給病人服用毒藥。法國不僅不提倡安樂死而且其刑法還有明文規定:主動幫助死亡要受處罰。
荷蘭於1994年1月1日推出一項可以對病人實施安樂死的法律。該項法律規定,醫生在實施安樂死之前須按一份有28個項目的體檢表對病人進行全面檢查,證明病人確實已患絕症;患者正處在無法忍受的痛苦之中,並一再提出願意死亡的要求;醫生在提供死亡幫助之前須與同事、患者家屬討論,並向有關法務部門提出申請,法務部門將於調查後進行裁決。按照法律,未經法務部門同意而對病人實施安樂死的醫生將受到懲處,最高可判12年監禁。有鑒於此,一些人認為該項法律並沒有直接表示要讓安樂死合法化。
實施
1996年7月1日,澳大利亞北部地區(聯邦直轄區)高等法院批准了於去年5月通過的《晚期病人權力法案》,該法律生效後,將開創一個國際先例。該法律允許醫生為要求安樂死的病人注入致人於死命的毒劑。其限制條件有:病人須證明自己是身患絕症,並已無藥可救;須由精神病學家排除要求死亡者的臨床抑鬱症;病人提出申請後須等待48小時,以使其有時間再行考慮;病人能夠勝任對安樂死裝置的操作,等等。安樂死裝置包括一台袖珍計算機、一個注射器泵、一根靜脈導管和一根連線計算機的電線。接通電源後,計算機螢幕提示:“如果你按‘是’鍵,你的身體就會在30秒鐘內得到一次致命的注射,並且立刻死去。你願意按照程式進行下去嗎?請選擇‘是’鍵或‘否’鍵”。若病人最終選擇“是”鍵,計算機將啟動有關設備,把巴比士酸鹽和肌肉鬆馳液的混合物輸入病人手臂。病人將很快入睡,並慢慢停止呼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