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29日

為完善對外貿易代理制,明確代理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如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契約,雙方權利義務適用本暫行規定。

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1991年8月29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

  為完善對外貿易代理制,明確代理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代理人)可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另一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被代理人)代理進出口業務。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對外簽訂契約,雙方權利義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如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契約,雙方權利義務適用本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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