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月1日大事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居委會組織法》正式施行。
政協新聞
江澤民:在全國政協新年茶話會上的講話(1990年1月1日)!
柏林人在布蘭登堡門前和柏林圍牆兩側舉行盛會
1990年1月1日,柏林人在布蘭登堡門前和柏林圍牆兩側舉行盛會,慶祝新時代的到來。1961-1964年,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圍繞西柏林建造柏林圍牆,布蘭登堡門成為德國分裂的標誌;1989年11月9日,“柏林圍牆”開放;1990年10月3日,兩德重新統一,布蘭登堡門成為德國統一的象徵。
出台法規
港務費收支管理規定(1990年1月1日)
港務費收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港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好港務管理資
金,保證港務設施的正常使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海港、各海上安全監督局及船舶
檢驗局的港務費收支管理。
內河港口及地方海港收支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港務費收入範圍是:
(一)港務局港務費收入;
1.貨物港務費收入;
2.引航收入;
3.鐵路使用費收入;
4.系解纜收入;
5.其他港務收入(包括停泊費、移泊費、過閘費等)。
(二)海上安全監督局港務費收入:
1.船舶港務費收入;
2.海事監督收入(包括海事處理、船員考試、船舶登記等);
3.危險品監督收入(包括危險品監裝及交通費);
4.海岸電台收入(包括電報、無線電話收費等);
5.其他港務收入(包括打撈物資、清除物資收費等)。
(三)船舶檢驗局港務費收入:
1.船舶檢驗收入(包括建造檢驗、營運中檢驗、修理檢驗等);
2.海洋工程檢驗收入(包括建造檢驗、營運中檢驗、修理檢驗等);
3.貨櫃檢驗收入;
4.產品檢驗收入;
5.公證檢驗收入(包括鑑定檢驗、機海損檢驗、起退租檢驗等);
6.其他收入(包括測試、科研、培訓等);
海上防污收入(包括清除垃圾、污油處理等),按現行業務歸屬劃分其收入。
第四條 港務費支出範圍是:
(一)港務局港務費收出:
1.航道、泊位、港地、錨地的測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進行維護性的挖泥
等所發生的費用。
2.進港航道的維護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條件等所發生的費用;
3.碼頭、浮碼頭、繫船浮筒、棧橋、駁岸、護岸、防波堤、防火堤、導流堤
、船閘等的修理、加固以及結合修理進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屬設備設施等費用,船
閘管理費用;
4.港區圍牆、道路、橋涵的維護、修理、改變材質結構等所發生的費用;
5.港內上、下水道的修理、更換管徑和增設附屬設備以及增添分支管線等費
用;
6.港區輸電線路及設施的維護、更換桿線、架空線改地纜等費用。港內照明
和動力用電費用(除港務專用設備的用電由港務費支出外,其餘均由有關業務負
擔)。
7.港務局管理的港區鐵路編組站、線路、信號設施的維護、修理、更換軌枕
和附屬設備以及枕木改換材質等費用;
8.港口防台、防汛設施的修理和增設、以及港口防台、防汛所採取措施的費
用;
9.系解纜業務、設施耗用的材、物料等費用(系解纜工作如由企業有關業務
人員兼辦的,其費用應仍由港務業務的費用合理負擔);
10.從事引航、系解纜、環境監測業務及其港務設施的維護管理人員的工資
、津貼、獎金等費用;
11.從事港務業務的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工資、勞動保險等費用;
12.按港口裝卸、堆存、港務支出所占比重應分攤的企業和作業管理費用;
13.港區道路旁所發生的綠化費;
14.港區範圍內發生的垃圾清除費、場地清掃費、消防船(含拖消兩用船)
費用等,應分別列入企業管理費和營業外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海上安全監督局港務費支出:
1.碼頭、棧橋、駁岸、港內燈塔、岸標、無線電航標、信號台等修理、增添
必要的附屬設備以及防台、防汛措施等費用;
2.從事海上安全監督、港內航標管理、測繪、信號人員的工資、折舊、修理
、耗用的燃材料和其他業務費用,聯檢和海上巡邏等所發生的船舶費用;
3.從事海上安全監督、污油清除等人員工資、折舊、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和
其他業務費用,進行污油清除使用的船舶費用;
4.從事危險品監裝人員的工資及其他業務費用;
5.海岸電台人員的工資、折舊、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動力以及其他業務費
用;
6.綜合管理部門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及其他管理費用。離退休人員工資、勞
動保險等費用。
(三)船舶檢驗局港務費支出:
1.檢驗部門人員的工資、折舊、修理耗用的燃材料、試驗以及其他業務費用;
2.規範科研所、培訓中心人員的工資、科研、試驗、教學費用及儀器設備添
置及維修,耗用的燃材料及其他業務費用;
3.綜合管理部門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及其他管理費用。離退休人員工資保險
等費用。
第五條 港務費收支的財務規定:
(一)港務費收支實行預算管理,單獨核算。交通部根據各港務局、海上安
全監督局、船舶檢驗局的港務費收支情況,分別核定各局定額(比例)上交主管
部門,定額補貼或全部留用辦法,一定幾年不變。
(二)各單位港務費收支結餘部分,港務局可繼續跨年使用,以豐補欠,海
上安全監督局和船舶檢驗局應按部核定的“三金”比例分別提取生產發展基金、
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三)屬於港務管理範圍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人員工資、職工福利和職
工獎金的待遇、提取標準等,港務局按企業的規定進行管理;海上安全監督局、
船舶檢查局按行政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四)各單位必須嚴格劃分生產與港務、基建與港務的界限。凡屬生產和基
建負擔的費用,不得列入港務費支出;屬港務費負擔的費用,也不得列入生產成
本和基建費用。企業管理費用按規定比例分攤計入港務費支出。
(五)港務費的各項收入,按有關費收規定。原則上分別由各單位計收。港
務費收入不納營業稅。
(六)屬於港務管理的固定資產、除碼頭、浮碼頭、棧橋、駁岸、燈塔、港
內岸標、浮標、無線電航標、信號台、鐵路設施、道路、圍牆、橋涵等不計提折
舊和大修理基金,所需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費用,列入港務費支出外,其餘的
固定資產如船舶、車輛、通訊設備等應按規定的提存率計提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
金。個別單位確因港務費收支入不敷出而提取折舊有困難的,報經交通部、財政
部批准後可暫緩計提或減半計提。
各單位港務管理專用船舶、車輛、通訊設備等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和大修理
基金,按核定的提存率計提,其所需更新改造及大修費用,在企業更新改造基金
和大修理基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港務費支出。
(七)各單位收取的港務費收入,應當首先保證港務管理設施進行正常維護
開支的需要和按時解交核定的上交款。在此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貸
款的歸還。
各單位屬基建性質的項目,仍按基建程式辦理,不得由港務費收入列支。
第六條 港務費支出的項目和會計核算:
(一)港務費支出的項目:
1.工資:港務局從事港務管理業務人員,海上安全監督局、船舶檢驗局從事
監督、船檢業務人員的工資及各種津貼等;
2.獎金:港務局從事港務管理業務人員按規定提取的獎金;
3.職工福利基金:港務局、海上監督局、船舶檢驗局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
基金;
4.燃料:港務設施及船舶、車輛等耗用的燃料;
5.材料:港務設施及船舶、車輛等耗用的材料、物料及低值易耗品;
6.動力及照明費:港務設施耗用的照明費、動力費;
7.燃材料節約獎:按國家規定提取的燃料和材料節約獎;
8.折舊費: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
9.大修理基金:按照規定的提存率提取的固定資產大修理基金;
10.修理費:固定資產修理費或其他零星修理費;
11.防台、防汛措施費:防台、防汛等措施耗用的工具設備及其他費用;
12.租費:接送引航員、聯檢人員租用的船舶費用或其他租費;
13.保險費:船舶、車輛等的財產保險費;
14.離退休人員費用:按規定應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費用;
15.管理費用:港務局按規定比例分攤的企業和作業區管理費,海監局、船
檢局管理部門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及其他管理費用;
16.其他:不屬於以上項目的其他費用。
(二)港務費會計核算及其他:
1.各單位應根據《國營交通運輸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規定做好港務費會計核
算工作,按時編制月報、季報和年報;
2.各單位應當根據量入為出的原則,每年編制港務費收支預算,並嚴格按預
算執行;
3.港務費收支報表格式和內容,將由交通部根據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交通部、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旅行。1937年交通部發布《海港港務管理收支辦法》同時廢止。
出生
無
逝世
1月1日——莊月明,香港富商李嘉誠的妻子(1932年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