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12月11日


1914年12月11日,日本內閣通過《對華交涉案》,即“二十一條”,這月2日上奏天皇批准,隨即召駐華公使日置益回國述職。日本政府除“二十一條”外,還附有交涉時日本可對中國保證的事項,主要有以下4點:(1)保證袁大總統地位及其一身一家之安全;(2)嚴厲取締革命黨及中國留日學生,對反袁的日本商民浪人予充分注意;(3)適當時期商議膠州灣交還問題;(4)考慮審議袁大總統及有關大官敘勛或贈勛之事。日使日置益還提出要加上壓迫或引誘手段,如:留駐山東日軍,必要時可占領津浦路北段;煽動革命黨、宗社黨從事顛覆袁政府的活動;針對袁政府財政困難,擬以借款為誘餌,等等。12月15日,日置益回到北京,便秘密從事交涉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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