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江西南昌女子被綁示眾事件

1·12江西南昌女子被綁示眾事件

1·12江西南昌女子被綁示眾事件,2012年1月12日下午5時許,在江西省南昌市玉河明珠小區,一名涉嫌偷盜電動車的中年婦女被捆綁在小區1號崗亭附近的燈桿示眾,該女子脖子上被懸掛一塊寫有“我是偷車賊”字樣的標牌。

曝案

“將婦女控制在小區醒目位置,也是迫於無奈。主要是想讓眾業主看清她的模樣,以防業主的貴重物品再被她偷走”玉河明珠小區物業管理處相關人員如是說。該女子被捆綁在燈桿示眾長達一小時後,小區管理處相關人員報警,公安機關將其帶走。

南昌市公安局青雲譜分局徐家坊派出所民警介紹,當日傍晚6時許,玉河明珠小區物業管理處的相關人員給派出所打來電話,稱抓到一名偷電動車的嫌疑人。隨後,派出所將一名40歲左右的中年婦女帶至派出所調查。“至於這名中年婦女是否存在偷盜電動車的行為,目前,我們仍在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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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現場採訪時,聞訊而來的多名業主表示痛恨偷車嫌疑人,認為綁起來示眾的方式可以殺殺偷車賊的囂張氣焰。 “現在的小偷真是太猖狂了,電動車鐵鎖直接用液壓鉗剪斷,或者直接搬上車,給我們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感謝小區物業管理處將小偷抓個現行,能讓我們以後看清這名嫌疑人的模樣”有業主認為。 玉河明珠小區的業主也有反對聲。“即使這名中年婦女是小偷,也不能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不能拿麻繩將其捆綁在小區崗亭出入口的燈桿示眾,更不能將一塊帶有羞辱語言的‘我是偷車賊’標牌掛在對方脖子上”。

物管此舉涉嫌違法

江西啟東律師事務所的何競遠律師認為,居民痛恨盜竊行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玉河明珠小區物業管理處的保全不是執法人員,沒有權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被確認構成犯罪之前,不應受到任何處罰。即便是盜竊犯,其人格尊嚴也應受到法律保護。”

江西添翼律師事務所的李春華律師也認為,物管人員此舉涉嫌違法。他們不具有執法權,卻濫用權力,侵犯了該盜竊嫌疑人的人身權,尤其損害了其名譽權。如果盜竊電動車情況屬實,物業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何處罰應由司法機關裁決。

江西財大法學院的熊進光教授說,不管她是小偷、搶匪還是殺人嫌犯,在法院判決前,都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利。“保全可以控制住嫌疑人,交給民警處理。如果嫌疑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保全、業主可以在合法範圍內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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