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1.[exempt(fromtaxesorfromcustomsinspection,etc.)]∶(動)免除[捐稅、勞役等]。豁免捐稅。
2.[remit]免除[處罰]。
在包括賠款和監禁的判決中,賠款經常是豁免的。
3.[immunity;exemption]免除。
立法豁免
出處
明徐光啟《農政全書》卷八:"至於坍江一項,雖糧經豁免,而土之在水,原無喪失。"清李漁《奈何天·錫祺》:"這等奏明上帝,竟行豁免罷了。"
郭孝成《福建光復記》:"自今日始,如厘金及宣統二年以前舊欠錢糧,均予悉數豁免,雜捐亦擬陸續議除。"
法律概念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系統規定執行豁免制度,只是在一些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對執行豁免有所涉及。現實中,由於經常出現債權人將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完全歸責於法院,不斷上訪、糾纏的事件,執行法院、執行法官不得不運用一切法律強制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申請人的債權;法院對於所有被執行人都幾乎採取相同的執行措施,竭盡拘留、罰款、查封、扣押之能事,即使不能執行到位,也能可以窮盡手段為由告慰天下,進而取得債權人的諒解。然而,法院在拘留確無履行能力的債務人時,在扣押債務人賴以生存的基本物品時,在夜深人靜伏擊被執行人時,是否顧及了債務人的基本人權保護?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粗暴的執行手段,侵犯了債務人的基本人權,表面上保護了申請人的權利,實質是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不能平等的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執行豁免制度,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現有法律對執行中豁免財產範圍的規定較為模糊和缺乏,法院對此認識尺度也不一,繼而執行不當導致了執行工作陷入被動局面,不能很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因此很有必要對執行豁免制度進行討論,以便統一認識、準確執行,促進我國執行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引證解釋
指免除。明徐光啟《農政全書》卷八:“至於坍江一項,雖糧經豁免,而土之在水,原無喪失。”
清李漁《奈何天·錫祺》:“這等奏明上帝,竟行豁免罷了。”
郭孝成《福建光復記》:“自今日始,如釐金及宣統二年以前舊欠錢糧,均予悉數豁免,雜捐亦擬陸續議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