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湖區司法局

龍湖區司法局

龍湖區司法局 根據《中共龍湖區委、龍湖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湖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汕龍發〔2010〕25號),設立汕頭市龍湖區司法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

一、龍湖區司法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監督和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二、龍湖區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訂本區司法行政工作的具體規劃和措施,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負責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參與指導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負責律師、公證的相關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牽頭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槍枝、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工作。

(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龍湖區司法局設5個職能股(室):

(一)政工科(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資產管理、財務、辦公自動化、信訪、信息、政務公開、後勤等機關日常事務工作;承擔本系統隊伍建設、人事管理、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建設等政務工作;負責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紀檢監察、思想政治等黨務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股

(三)公證律師管理股

指導、監督公證、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依法承擔公證機構、律師機構的設立和公證員、律師執業初審工作;承擔公證機構、律師機構及公證員、律師的年度考核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公證機構、律師機構及公證員、律師的執業活動;指導、管理政府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

(四)基層工作管理股(加掛區安置幫教辦公室牌子)

(五)社區矯正股

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牽頭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幫扶、考核、獎懲、解除矯正工作;組織處置社區服刑人員重大突發性事件。

派出機構

龍湖區司法局在各街道(鎮)設定7個司法所,為局派出的股級行政機構,實行雙重領導、以局為主、街道(鎮)為輔的管理體制。名稱為“汕頭市龍湖區司法局XX司法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所在街道(鎮)的法制宣傳、民事調解、法律服務、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等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龍湖區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政工科科長1名(副科級),政工科副科長1名(正股級),股長4名,副股長2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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