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驛區國土資源局

(九)承辦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許可服務事項。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 (六)地籍管理科

一、基本信息

負 責 人:趙松勝
職 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辦公地址:龍泉街辦鷗鵬大道238號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區國土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土地、礦產資源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起草本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依法承擔有關行政複議事宜;研究擬定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組織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基本農田保護等專項規劃及其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制土地、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圈外建設用地預審及其上報工作;負責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初審。
(三)負責全區國土資源管理行政執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監督檢查全區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
(四)貫徹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負責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管理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制定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調查與評價、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依法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擬定土地使用權相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的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建立政府公示地價制度;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
(七)承辦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擬定、報批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收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實施被徵收徵用土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做好征地實施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依法對地質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編制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九)承辦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許可服務事項。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國土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規監察科)
負責全區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和行政執法監督;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日常工作和綜合協調各科室的工作;負責全局的主要公文起草、目標管理、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外事接待、信息、修志、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黨務、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綜合規劃科
組織編制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開發整理等專項規劃,以及其它土地利用規劃;組織協調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指導鄉(鎮)級土地利用規劃工作;編制和實施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參與城市、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圈外建設用地預審及其上報工作;負責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初審;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
負責全區土地市場管理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定年度供地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監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租賃和劃撥;負責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土地等級評定與監測工作;監督管理土地評估機構;組織實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四)耕地保護科
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和土地整治、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補充耕地、土地復墾、開發;指導和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基本農田保護;監督管理耕地保護資金髮放;擬定、報批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收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檢查監督被徵收徵用土地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立項、驗收、審查、報批工作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五)礦產開發和地質環境管理科
負責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依法進行採礦權的登記、授予、變更、註銷監督管理工作,保護合法採礦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負責編制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遺蹟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地質災害治理和民眾避險搬遷工作;建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群專結合的監測網路和體系;組織貫徹實施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對本地區地質環境、地質遺蹟進行合理開發、保護;對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核、認定。
(六)地籍管理科
制定、完善有關地籍管理配套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區土地調查、監測方案;負責全區土地調查數據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城鎮地籍資料庫的更新和套用;調處土地權屬爭議。
(七)行政許可服務科
承辦市、區政府公布的區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規範化服務事項;負責辦理國土資源對外服務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租賃和劃撥;全區城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權屬;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採礦權的登記、授予、變更、註銷工作。
(八)財務科
負責對各項土地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並對其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機關黨組織及其辦事機構按照黨章和區委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區國土局機關行政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照成委發〔2010〕11號和龍委發〔2010〕25號檔案要求,在市上核定的區級部門行政編制和區政府部門領導職數限額內實行統籌調劑,動態管理。科級領導職數配備原則上1個科室配備1名,科室工作任務較重,人員在4人以上的,可適當增加科級領導職數。機關黨組織及其辦事機構領導按照區委有關規定配備。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統一按龍委發〔2010〕25號文的相關規定聘用和管理。
機關在職軍轉幹部編制實行實名制單列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成都市龍泉驛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為區國土局所屬正科級參照公務員管理行政執法機構,配備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18名,其中:隊長1名,副隊長1名。
(二)區國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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