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三)指導、監督和管理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的律師、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五)指導、監督和管理本縣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六)擬訂全縣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七)指導、管理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審批;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八)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九)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一)協助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領導幹部。
領導成員工作分工
各司法所、股室、中心:經局領導研究,為方便工作聯繫,更好履行職責,現將本局領導成員工作分工安排如下:
農雄鷹局長:主持全面工作。
馮 雪書記:主管黨務、紀檢工作,協助分管基層股。
黃培紅副局長:協助分管辦公室、法宣股。
龔政文副局長:協助分管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
內設機構
縣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研究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機關內部工作關係;起草局綜合性檔案、報告;負責政務信息公開、宣傳、文秘、信訪、統計、機要、會務、外事接待、檔案檔案管理、機關安全保衛、計畫生育等工作。
制訂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和裝備的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訂局機關行政經費、基建維修費的計畫和調撥,負責局機關財會、基建、車輛、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和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裝備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經費使用情況;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物資裝備;牽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負責機關和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法制宣傳股
擬訂全縣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負責檢查全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承辦與司法行政有關規定、辦法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參與全縣的執法監督;依法承辦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和信訪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政策調研工作;負責仲裁登記。
承擔龍州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基層工作股(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刑釋解教安置幫教辦公室)
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註銷的上報審批;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年審註冊上報審核工作;指導和管理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工作;協助做好人民陪審員選拔工作。
負責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對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監督、考察、解除矯正等工作;指導社區矯正人民警察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區矯正工作志願者,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幫助其解決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強與社區公安民警、社區志願者以及其他矯正力量的配合與協調,提高矯正工作服務質量。
負責全縣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銜接、管理、安置、幫教工作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安置幫教辦公室和全縣安置幫教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工作開展;指導、管理各級安置幫教過渡場所。
(四)公證、律師管理股
組織實施有關公證、律師工作的法規和規章制度;承擔全縣公證、律師、公證處、律師事務所的指導、監督工作;管理全縣公證、律師機構和在龍州縣設立的外地律師機構工作;指導、監督全縣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協助上級行業部門對公證、律師執業證的審核工作;協調開展律師系列初、中級職稱的評聘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公證、律師培訓和業務交流工作。檢查監督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及公證員、律師依法執業情況,協助上級部門查處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及公證員、律師違紀執業行為。
(五)公證處
組織實施有關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公證處的各項公證業務;負責公證處及全縣執業公證員的年檢註冊審核報批;負責全縣公證員資格的審核報批工作;檢查監督公證員依法執業情況,配合上級部門查處公證員違紀執業行為;協調各公證機構之間的關係和業務管轄;協調開展公證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公證員培訓和業務交流工作。
(六)法律援助中心
指導、檢查全縣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本縣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縣本級的法律援助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