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責任追究的情形、責任追究的實施、附則等四章,總計26條,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辦法》關於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追究的規定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及其成員、其他院級領導幹部,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黨組織及其負責人;《辦法》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追究的規定適用於本院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領導幹部及廉政監察員。
二是明確了本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工作在院黨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監督、組織落實。院紀檢監察部門在調查違紀案件時,要實行“一案雙查”,並向院黨組提出是否應當追究責任的建議。
三是明確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要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追究領導班子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明確提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的個人責任。
四是規定責任追究的方式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批評教育,包括提醒談話、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第二類是組織處理,包括調整崗位、責令辭職、免去職務;第三類是紀律處分,包括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同時明確了責任追究中的從重、從輕、減輕及免責條件。
五是分別規定了需要對院黨組及院內設部門(單位)黨組織、院黨組主要負責人、院黨組其他成員和其他院級領導幹部、各內設部門(單位)負責人追究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情形,同時規定了需要對院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領導幹部、廉政監察員追究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具體情形。
六是規定責任追究必須經院黨組集體研究決定;院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問責線索後,應當查明情況報院黨組研究決定;院內設部門(單位)在工作中發現問責線索,應當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查明情況報院黨組研究決定。院黨組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後,由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執行。同時還規定了被追究人員享有的申辯權和申請複議權。
七是明確了受到責任追究的部門(單位)和領導幹部,取消當年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領導幹部個人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較長的執行。領導幹部個人被責任追究後,還需將問責情況存入個人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黨組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院的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辦法,並按照相關規定將本院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情況逐級層報至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
《辦法》自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