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限域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對本轄區內允許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目錄中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限域銷售管理,其生產加工的產品銷售不得超出縣級行政區域,不得進入商場、超市等場所銷售。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轄區內屬於限域銷售管理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必備條件,要按照《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有關規定(試行)》進行審查,對審查通過的小作坊納入“限域銷售動態管理目錄”,定期公告並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一條 為切實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本著“引導、規範、監管、便民”的指導思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全國質量工作會議、產品質量和食品專項整治行動電視電話會議以及全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會議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具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和固定生產場所,以手工製作為主或者有少量簡單的生產加工工具和簡易生產設施,從業人員一般在10人以下,從事低風險食品或採用傳統工藝生產具有地方特色食品,產品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和個人(不含店堂製作、現場加工的食品加工點,以及即產即售即食的固定食品攤點和加工戶)。
第三條 對本轄區內允許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目錄中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限域銷售管理,其生產加工的產品銷售不得超出縣級行政區域,不得進入商場、超市等場所銷售。
第四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轄區內屬於限域銷售管理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必備條件,要按照《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有關規定(試行)》進行審查,對審查通過的小作坊納入“限域銷售動態管理目錄”,定期公告並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五條 凡是限域銷售的小作坊,所生產加工的食品有條件的必須通過出廠檢驗合格後方能出廠銷售;無檢驗能力的可採取簽訂產品出廠檢驗委託協定的方式,委託有能力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產品出廠檢驗工作,產品不經檢驗合格不許出廠銷售。
第六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經出廠檢驗合格後,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註或貼上限域銷售標誌限域銷售,對實施“限域銷售動態管理目錄”類的小作坊,未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註或貼上限域銷售標誌的,不再列入“限域銷售動態管理目錄”,並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處理。
第七條 本區域內屬於限域銷售管理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向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限域銷售企業審查表;
(二)轄區內社區、街道、鄉、村委會證明(證明其為小作坊且產品只在本縣區域內銷售,並且誠實守信、合法經營);
(三)有效期內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的複印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企業標準文本複印件;
(六)企業向社會的質量承諾;
(七)出廠檢驗委託協定書(企業能自行做出廠檢驗的除外);
第八條 限域銷售小作坊評定審查工作要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及時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結論。現場核查由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質量專職人員和轄區責任人進行核查。
第九條 本辦法由黔西南州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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