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規划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州城鄉規劃工作的管理措施和工作規程。組織制定全州城鎮化和城鄉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
(二)指導全州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涉及全州城鄉規劃中的全局性、長遠性及縣市域重大問題,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和重點項目的選址與定點;負責全州城鄉各類規劃的審查、審定和報批;管理全州城鄉規劃檔案;參與指導全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編制工作。
(三)負責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實施、管理。指導各縣(市)、都勻開發區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村鎮(含建制鎮、鄉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協調配合各縣(市)、都勻開發區中心城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城鎮重要節點的城市設計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指導全州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
(四)指導全州城鄉規劃區規劃範圍內的建設項目規劃管理;負責州級限額以內全州城鄉規劃經濟圈、中心城市及重要建設項目的“一書兩證”的統一發放及規劃驗收工作。
(五)負責全州城鄉規划行政執法監察、行政複議、應訴等各類建設項目違法違規的查處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全州城鄉規劃設計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州規劃技術工作和城鄉規劃課題的研究工作。
(六)負責全州城鄉規劃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實施;負責全州城鄉規劃、建設項目審查報批前置技術諮詢及核准工作;負責全州規劃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實施、檢查工作。
(七)承擔州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文電、聯絡、督辦、會務、保密、財務、檔案、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目標考核、綜治、計生、資產管理、後勤服務、教育培訓、宣傳等工作。承擔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論證、清理、彙編工作;承擔城鄉規划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指導全州城鄉規劃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信訪、建議和提案辦理。指導全州城鄉規劃檔案管理、城鄉規划行業信息化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業務數據、技術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查詢、移交等工作;負責規劃技術業務統計管理工作和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和審核城鄉規劃基礎地理信息。
規劃發展科
承辦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及實施情況評估、城市總體規劃及實施情況評估和近期建設規劃編制的具體組織工作,負責州政府交辦的城市(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及道路、交通、給排水、電力、電訊等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專項規劃等重要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承擔州政府交辦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含縣城)總體規劃以及其他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新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參與建設用地計畫和土地劃撥、出讓、轉讓方案的制定;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及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的策劃;參與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負責規劃技術規定的編制、修訂、審定和指導實施;負責規划行業的科技管理,推廣技術進步;承擔指導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擬訂城鄉規劃和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實施的政策性研究,城市規劃發展戰略研究和技術政策的巨觀研究;指導城鄉規劃設計市場工作。負責州城規委日常工作。
項目管理科
負責州政府交辦的建設工程項目的登記、受理和審查,提出劃撥、出讓、轉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按許可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證》。承擔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規劃審批手續;參加大中型和重點建設項目選址工作;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參與規劃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查處;參與組織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建築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查。負責州內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初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