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合作區內的企業享有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給予合作區的一切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合作區內企業的外匯籌措、使用和匯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合作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頒布時間

(1997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加快邊境開放城市建設,促進邊境地區的繁榮與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邊境經濟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黑河、綏芬河市設立的享受國家、省、市給予優惠政策,實行全方位開放的特殊經濟區域。
第三條 合作區應當加速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設備、人才,發展開放型經濟,保障經濟快速、高效、健康發展。
第四條 合作區應當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工作、生活條件,為興辦企業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第五條 合作區內投資者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合作區內任務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 貿易合作管理

第六條 黑河市、綏芬河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區設立的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本條例規定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各項權力,對合作區內經濟貿易合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七條 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合作區具體優惠政策和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同時報所在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編制合作區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按照程式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許可權,審批和管理在合作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依法管理合作區內土地的規劃、徵用和開發,在土地總體規劃範圍內有權審批用地;
(五)負責合作區內財政、國有資產、統計、勞動人事、城市建設、房屋產權、工商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合作區內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合作區內環境保護工作;
(八)上級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合作區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經批准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九條 合作區內可以設立律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以及其他諮詢、服務機構。
第十條 合作區以邊境貿易為先導,積極發展貿工型企業,鼓勵興辦下列產業:
(一)出口加工業;
(二)替代進口產品的產業;
(三)第三產業;
(四)高新技術產業。
第十一條 合作區禁止開辦下列項目:
(一)技術落後或者設備陳舊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過法定標準的;
(三)國家明令禁止的。
第十二條 郵電、金融、保險、外匯以及海關、商檢等部門、機構,必要時可以在合作區內設立派出機構或者派駐人員,辦理有關事務。
第十三條 合作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制度,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統一協調有關部門,簡化審批程式,規定批辦時限,明示辦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對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投資和經營

第十五條 在合作區投資經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
(二)國有、集體、個體、私營經濟組織獨資、合資、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經營;
(三)租賃、委託經營;
(四)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
(五)購買合作區的債券和股票;
(六)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經營方式。
第十六條 在合作區興辦企業應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國家規定的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遷移、歇業以及終止,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資產可以依法轉讓。
第十九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享有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給予合作區的一切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統計資料,接受財政、統計、稅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合作區內企業的外匯籌措、使用和匯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勞動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編制定員,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招聘、錄用所需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契約,辦理社會保險等相應手續,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可以依法確定企業的年度工資計畫、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懲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提取福利費。
第二十四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保證職工在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有權按照規定任免、聘用和獎懲管委會的工作人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套用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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