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1年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第二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在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三條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運輸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
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第七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條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九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徵收管理。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 目 | 計稅單位 | 年基準稅額 | 備 注 | |
乘用車 〔按發動機 汽缸容量 ( 排氣量)分檔〕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輛 | 60元至360元 | 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至540元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至660元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至1200元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至2400元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至3600元 | |||
4.0升以上的 | 3600元至5400元 | |||
商用車 | 客車 | 每輛 | 480元至1440元 | 核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包括電車 |
貨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16元至120元 | 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 |
掛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按照貨車稅額的50%計算 | ||
其他車輛 | 專用作業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16元至120元 | 不包括拖拉機 |
輪式專用機械車 | 16元至120元 | |||
機車 | 每輛 | 36元至180元 | ||
船舶 | 機動船舶 | 淨噸位每噸 | 3元至6元 | 拖船、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
游 艇 | 艇身長度每米 | 600元至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