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第九條私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不得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 第十七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尊重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和經營管理。

第一條 為了保障私營企業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私營企業勞動關係,促進私營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管轄區域內各種類型的私營企業。
第三條 營企業工會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營企業職工有權依法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私營企業應當支持職工依法組建工會。
各級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私營企業組建工會。
工商行政管理和勞動保障等部門在進行企業註冊登記、年度檢驗和執法監察時,應當督促私營企業支持職工依法組建工會。
第五條 私營企業工會具備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市(地)以上工會依法確認並登記後,取得基層工會法人資格。
第六條 私營企業有工會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選舉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工會工作;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
私營企業工會可以參加或者建立區域性、行業性的工會聯合會。
第七條 私營企業終止,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職工與私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私營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成員和工會主席的選舉和罷免,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執行,並報上一級地方工會或產業工會批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第九條 私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不得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私營企業有下列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交涉,要求企業改正:
(一)不簽訂勞動契約的;
(二)收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或者扣留職工有關證件的;
(三)剋扣、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四)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五)打罵、體罰、侮辱職工,限制職工人身自由的;
(六)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七)違法招用童工的;
(八)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九)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十)瞞報工傷事故,不為傷亡職工支付有關費用的;
(十一)其他嚴重侵犯職工權益的。
私營企業對工會提出改正的要求,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條 私營企業應當建立平等協商制度。私營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社會保險及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協商的內容應當事先聽取全體職工的意見,達成的協定應當徵得多數職工同意後再簽字。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研究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召開有關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制定的有關職工管理方面的制度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徵得工會和職工的同意。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重新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工會對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應當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情況時,工會應當建議企業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如不及時做出決定,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作業,在此期間的職工工資企業照付。
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確因生產需要延長工時的,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延長的工時和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延長勞動時間的,企業不得強制。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工會負責對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者的培養、評選、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尊重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和經營管理。通過開展工會活動增進職工與企業的合作。
第十八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會同企業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制度,認真履行勞動契約,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提合理化建議、技術協作、技術創新和增產節約等活動。
第十九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會同企業對職工進行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開展業務技術培訓,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任職期間的工資由上一級工會與其本人和企業三方協商確定,其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享受本企業職工同等待遇。兼職工會主席任職期間可以由企業發給適當的津貼。
第二十一條 私營企業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為工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物質條件。
第二十二條 私營企業工會的財產和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 私營企業應當每月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經費管理辦法上解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工會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省總工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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