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在省森工總局和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林業集團)管轄區域範圍內,平房密度大、使用時間長、房屋質量差、人均建築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衛生差的簡易房屋、危險房屋和棚廈房屋集中連片建築面積林場場址超過3000平方米(或集中連片60戶以上)、林業局局址超過10000平方米(或集中連片200戶以上)的區域。
(二)國家批覆的森工國有林區系統內各林業局(含直屬企業、直屬林場所,下同)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實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棚戶區改造項目要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實行統一規劃、分期實施。
(四)棚戶區改造要依法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的原則,切實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要充分尊重職工意願,同意改造的住戶要與林業局簽訂棚戶區改造協定書。
(五)根據森工國有林區實際,將棚戶區改造與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建設相結合,宜樓則樓,宜平則平,在計畫、資金、房源等方面統籌兼顧。
工程組織管理
(六)按照國家批覆的森工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實施方案,省發改委同省直有關部門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年度投資計畫的下達、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省級配套資金的籌集、撥付、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項目質量、建設標準和安全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等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省森工總局和林業集團具體負責棚戶區改造工程組織實施工作,包括前期準備、建設管理、竣工驗收準備、籌措工程建設配套資金、建立工程檔案、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反饋建設進度和上報有關情況等。
(七)省森工總局和林業集團要加強棚戶區改造工程的組織領導,成立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切實組織好工程建設及管理,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林業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發改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告棚戶區改造項目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八)省森工總局和林業集團為森工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
工程計畫管理
(九)森工國有林區要切實作好棚戶區改造規劃編制工作。規劃編制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森工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規劃編制的相關要求,以提高林區民眾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居住水平為目標,實事求是,科學謀劃,切實提高規划水平。
(十)省森工總局和林業集團根據國家批覆的棚戶區改造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各林業局編制棚戶區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省發改委審批,並於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投資申請計畫報省發改委,經省發改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後,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林業局、住房城鄉建設部。
(十一)對中央砍塊下達的森工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投資計畫,參照國家投資計畫下達方式,在國家規定時限內由省發改委會同省有關部門下達到具體項目單位,並下達財政預算,需要進行分解的,由省發改委或省發改委會同省有關部門分解下達,同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十二)要依據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實施,不得搞計畫外工程,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建設標準。棚戶區改造項目投資不得突破概算,建設規模不得縮減,如需進行調整,須上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十三)對沒有完成棚戶區改造年度計畫的林業局,省發改委將不受理下一年度計畫申請。
(十四)省森工總局和林業集團計畫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會同建設、財務、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建設資金安全。
工程資金管理
(十五)要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補助資金、省級配套資金、企業出資、個人出資等。中央補助1.5萬元/戶(基本戶型50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以外的面積不在補助範圍內。
(十六)中央補助資金由省發改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森工國有林區負責爭取落實。省級配套資金由省財政廳負責籌集。企業出資由各林業局負責籌集。個人出資由各林業局依照國家政策以及實際情況確定標準進行籌集。
(十七要將各種渠道籌集的棚戶區改造資金集中到指定賬戶統一管理,實行單獨記賬,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於非貨幣政策性投入,要完善相關確認手續,並確保政策落實到位,避免先免後收現象的發生。
(十八)棚戶區改造資金一律實行財政直接支付。財政部門要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不得無故拖延、滯撥資金。要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將資金直接支付給施工單位或供應商。工程款撥付要按相關規定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審核省森工總局和林業集團報送的棚戶區改造預算。棚戶區改造工程竣工後,要嚴格評審決算。省森工總局和林業集團要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工程建設管理
(十九)棚戶區改造工程必須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式。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實施建設管理。
(二十)棚戶區改造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省森工總局和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對棚戶區改造工程負總責。各林業局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法人代表為第一責任人。
(二十一)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項目管理部門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投標程式。要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開發、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實行招投標。嚴格履行招標、投標、評標程式,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與形式干擾正當的招投標活動。
(二十二)要選用具有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項目設計,選用具有三級以上(含三級)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項目建設。棚戶區改造項目選用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等,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或省規定標準,要努力提高項目科技含量,推廣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
(二十三)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監理制。項目必須制定詳細科學的質量技術監督方案,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招標確定具有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並具備一定經驗和良好社會責任的監理單位,負責對項目建設全程實行監理。
(二十四)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項目法人要與參與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商、搬遷安置戶以及其他經濟活動有關的單位,依法簽訂契約。
(二十五)項目法人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項目質量和安全管理,工程完工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二十六)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檔案。從項目設計到項目竣工驗收等環節的資料,都要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整理和歸檔,檔案管理必須有專人負責並嚴格履行職責。
(二十七)棚戶區改造工程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技術上進行有效管理,使有限的改造資金髮揮最大的效益。設計要使建築結構合理,戶型適中。對施工中出現的各種技術問題,要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理,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優惠政策
(二十八)棚戶區改造項目一律免收土地登記費、征地管理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以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十九)棚戶區改造項目一律免收散裝水泥專項基金、新型牆體材料基金等政府性基金。
(三十)棚戶區改造項目在原搬遷面積以內的部分免收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費;超出部分減半收取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費,所收費用全部用於棚戶區消防設施建設。
(三十一)棚戶區改造項目在原搬遷面積以內的部分免收土地契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償還原拆(搬)遷面積房屋部分,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准,暫不徵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被拆(搬)遷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取得的拆(搬)遷補償款,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拆遷安置管理
(三十二)省森工總局和林業集團要認真組織力量,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改造方案中的棚戶區居民逐戶核查,建立詳細完善的棚戶區住房檔案。要按照統籌規劃、先易後難的原則,在搬遷前做好意願普查工作,充分尊重棚戶區居民的搬遷意願,按片實施棚戶區改造。
(三十三)棚戶區改造工程實行原址重建和異地遷建兩種方式。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工作要堅持政策的統一,不得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
(三十四)要妥善處理棚戶區中歷史遺留的產權問題,對由於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房屋,要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理。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要妥善解決好特困群體的住房問題,在政策上給予傾斜。
住宅區管理
(三十五)要充分考慮多數居民的生活負擔能力,切實做好改造後住宅區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在新建小區中,要適當建設經營性公共建築,以經營收益作為住宅區管理維護費用的補充資金。物業管理可依託居民自治組織,建立新建安置住宅小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管理模式。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消費需求、意向和支付能力,提供管理維護房屋以及配套設施、維護環境衛生等基本的物業管理服務,合理收取服務費用。
(三十六)實行住房維修基金制度,明確保修期內的責任主體和維修資金渠道。採取業主繳存以及政府補貼等方式,建立新建安置住宅的專項維修基金,保證住房維修需要。
監督和竣工驗收
(三十七)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月報制度。省森工總局和林業集團要明確專人按月報送投資完成、工程進度、資金籌措與使用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三十八)省直有關部門要對森工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和專項稽查,並根據項目建設完成情況,對每一年度計畫執行情況進行驗收檢查。在項目建設完成後,按照國家求,由省發改委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三十九)對在棚戶區改造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貪污受賄和截留、擠占、挪用、剋扣工程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則
(四十)省森工總局和林業集團要結合本林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四十一)本辦法由省發改委會同省直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四十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