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2、管理全省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登記註冊,依法核定企業名稱,審查、核准、頒發有關證照,並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3、監督檢查市場交易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4、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和市場管理、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5、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濟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
6、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7、監督管理經濟契約,查處契約欺詐行為,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管拍賣行為。
8、組織管理全省註冊商標工作,認定全省著名商標,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9、組織管理全省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查處廣告違法案件。
10、監督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組織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工作。
11、負責市、地(不含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班子成員及其他副處級以上幹部的考核、任免及日常管理工作;協助省委、哈爾濱市委組織部門管理哈爾濱市工商局班子;負責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紀檢監察和教育培訓工作。
12、負責系統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
13、負責系統保密、信訪、統計、裝備、信息等工作。
14、負責指導省消費者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和與工商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業協會的工作。
15、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內外工作關係;負責有關檔案起草、文書檔案、機要保密、宣傳、信息、統計、督辦、信訪、電子政務、目標管理和會務組織等工作;承擔和指導有關調研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和臨時性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全系統機構編制和人事調配管理工作;具體承辦幹部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本系統分局、縣(市)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本系統工資核定審批與醫療保險管理、離退福利工作;負責市局本級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和全系統人事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全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核、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工人技師的申報、考核、晉級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和臨時性工作。
(三)機關黨委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發揮保證、監督和協調作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鬥爭;做好機關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機關文明建設,了解、反映民眾的意見,維護民眾的正當權益,幫助民眾解決實際困難;協助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民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認真做好統戰工作,教育團結民眾,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提高群團組織的建設水平,活躍機關幹部職工的文化生活,發揮黨的助手和後備軍作用;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係,領導各級機關黨的工作。
(四)監察室 協助局黨組、紀檢組長抓好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糾正部門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協調組織開展反腐倡廉工作;依照《黨章》、《行政監察法》,對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行政情況,以及貫徹落實市紀委關於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情況實施監督;監督檢查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以及黨員領導幹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述職述廉和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等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廉政文化建設,適時對黨員幹部進行反腐倡廉教育;受理對全系統黨組織、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受理黨組織、黨員、幹部的申訴,保護黨員、幹部的民主權利;對被檢舉、控告的黨員、幹部,經初查已構成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屬市局管理的幹部,由紀檢監察部門立案查處,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局黨組會或局長常務會討論決定。屬分局、縣(市)局管理的幹部,由監察室討論作出處理決定。對上級機關交辦的工商管理幹部違紀案件的查處結果,及時呈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參與對黨員、幹部選拔任用的監督、考核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中央、中央紀委頒布的黨內法規、條例等,結合工商管理實際,制定和完善紀檢監察工作制度;完成局黨組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財務審計處 規範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各獨立核算單位財務收支行為,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指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財務工作;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統籌安排,嚴格履行財務審批程式;督促全系統行政性收費及罰沒款按時上繳,組織好全系統各項資金及時到位,保證工商事業的發展需要;對全系統的財務工作進行內部審計,加強內部管理,保證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臨時性工作。
(六)法制處 參與地方法規和規章擬定、協調;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一般程式案件核審工作及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行政複議、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工作;組織法制培訓、對內法律諮詢服務,指導本系統法制工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協助局領導處理市局機關離退休幹部日常工作,指導系統老幹部工作;全面落實黨和國家對離退休幹部的檔案和政策,落實老幹部兩項待遇,即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做到兩費無拖欠;抓好老幹部活動中心的建設,積極參加老幹部之家的達標活動,為離退休老同志創造優美、溫馨、和諧的活動環境;開展多姿多彩的活動,豐富、活躍離退休幹部生活;深入細緻地做好離退休幹部中病、殘、困等弱勢群體的服務工作,把黨的關懷和溫暖送入老同志家中;加強對離退休黨組織建設的指導工作。
(八)企業登記監督管理處研究擬定或參與擬定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組織實施支持企業改革發展和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依法核定企業名稱,審查、核准、頒發管轄許可權內的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的證照;負責管轄範圍內登記註冊檔案管理;全市內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計工作;依法收繳登記註冊的各種規費;指導分局、縣(市)局內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註冊工作;按照複議應訴管轄分工的規定,承擔或參與因登記而引起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複議應訴工作。
(九)外資企業登記管理處 按國家工商總局授權委託: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託經營管理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黑龍江省工商局個案授權企業的登記工作;監督管理在我市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資本到位等登記事項的實施情況;負責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統計和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檔案資料管理工作;查處外商投資企業違法違規案件;負責依法應當由國家工商總局核准登記而經其個案授權的企業登記註冊和監管工作;依法收繳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費;承辦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複議案件的答辯、應訴工作。
(十)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處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全市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監督管理的總體規劃,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工作安排;組織和指導全系統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指導分局、縣(市)局及時認領市局登記註冊企業;負責市局暫未下放年檢權企業的年檢工作;指導分局、縣(市)局、工商所開展轄區內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年檢驗照工作;組織系統內或配合市直有關部門開展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專項整頓;組織全系統查處企業及個體工商戶違反登記事項和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章違法行為;組織全系統實施企業“金信工程”和對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信用分類監管;指導全系統建立健全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監督管理檔案,每一年度的年檢驗照工作結束後,組織各分局、縣(市)局及時將年檢驗照等相關材料錄入電子檔案並歸入書式登記檔案。完善經濟戶口,建立分局及縣(市)局、工商所、轄區責任人三級“格線”化的監督管理網路;協調解決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研究探索新的工作機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除其它職能處(室)承擔的專項職責外,指導全系統對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日常監管工作;承擔與市非公有制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協調工作;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有關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市場監督管理處 研究貫徹落實有關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情況,制定全市市場監管、契約監管相關管理規定、管理規範;依法組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依法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治理工作;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開展契約管理指導工作,監管契約示範文本,監督格式條款契約,行政調解契約爭議,查處利用契約違法行為,認定守契約重信用單位;監督、檢查、指導、考評分局、縣(市)工商局、直屬市場分局的市場監管和契約監管工作;協調、督查市場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查處市場發生的重大違法經營案件;組織開展創建文明誠信市場和文明誠信商品經營者評比表彰活動,全面推行市場分類監管和商品經營者分類監管。
(十二)公平交易處研究擬定製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有關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並協調組織實施;組織查處市場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
(十三)消費者權益保護處(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組織查處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的違法行為。 依法受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申訴和舉報;依法受理消費者對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假冒商標等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的申訴和舉報;依法受理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等方面申訴和舉報;依法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業務諮詢服務;依法受理社會公眾對市場經濟建設和工商執法工作的建議;依法受理社會公眾對工商幹部違法違紀行為的申訴和舉報;負責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動態監控,對重大消費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指揮調度;負責承辦相關部門有關申訴、舉報材料的呈報、移送備案等工作;負責統計、分析、整理相關業務數據和資料,提供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有關信息,進行消費引導和提示;依法完成市長信訪熱線交辦的各類侵害消費者權益及經濟違法行為等申訴舉報案件;完成上級機關及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四)商標監督管理處負責監督管理商標使用;查處商標使用違法行為,保護商標專用權;開展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負責對商標監管人員及企業的《商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
(十五)廣告監督管理處 研究擬定打擊虛假違法廣告及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有關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並協調組織實施;受理、審批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許可證;受理、審批戶外廣告登記證;受理、審批房地產廣告、菸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