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

黑龍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

龍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成立於1986年,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公募基金會,隸屬於黑龍江省婦聯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以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提高婦女兒童素質,消除婦女兒童貧困,為婦女兒童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為宗旨。舉辦募捐活動,接受社會捐贈,幫助貧困婦女就業脫貧,改善兒童生活學習條件,開展培訓諮詢服務,興辦婦女兒童福利事業等。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黑龍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成立以來,始終發揮著積極作用。成立初期籌資興建了黑龍江省兒童發展中心;

1995年至2014年通過實施“春蕾計畫”,興辦了280個“春蕾班”、創建了19所“春蕾國小”;

進入21世紀,開展了貧困母親救助行動、大齡女童培訓行動、孤困兒童救助行動、春蕾女童救助行動、留守兒童關愛行動等系列社會公益活動;積極爭取國內、國際的扶貧項目。共募集資金(物資)近2億元,使黑龍江省上萬名貧困母親和28萬孤困兒童得到救助和不同程度地脫貧。特別在大興安嶺森林火災、松花江特大洪水和汶川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中,黑龍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積極動員社會力量,籌集了大量的資金和物資,在幫助災民渡過難關和災後重建家園等方面給予大力的援助,同時在為政府分擔解憂方面發揮了公募基金會的特殊作用。多年來黑龍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曾多次被評為省級公益事業先進單位,榮獲全國實施“春蕾計畫”先進單位、全國實施“恆愛行動”先進單位、省直文明單位、省直文明單位標兵等。

2005年被評為“全省先進民間組織”,

2006年獲“春蕾助學成果獎”,

2008年末被中國兒童基金會授予“公益明星單位”,

2009年被評為“建國60年來感動龍江英才團隊”,

2010年獲全國青少年健康藝術節“優秀組織獎”,

2011年獲中國兒童慈善獎“突出貢獻獎”,

2012年獲系統“先進黨支部”,得到各級政府的認可,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全面提高婦女兒童素質,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為婦女兒童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使婦女兒童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做貢獻。

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接受捐贈、提供資助、開展培訓、諮詢服務、興辦婦女、兒童福利事業。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圖示

黑龍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 黑龍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

建設項目

春蕾計畫

在改革開放初期,由於自然條件的限制,社會經濟、文化等發展的不平衡,還有傳統習俗重男輕女的原因,在我國,特別是貧困山區、農村、礦區還有少數文盲的存在,而女性文盲占文盲總數的70%以上;我國平均每年都有100萬左右的兒童因家庭困難而失學,其中失學女童占失學兒童總數的70%!今天的女童,是未來的母親。母親的素質,影響未來全民族的素質。要提高婦女素質,必須從女童教育抓起。1985年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奈洛比戰略》,在提到關於“要消滅女童曠課和輟學的原因”的呼籲下,萌生孕育了救助失學女童重返校園的計畫。到1989年,在全國婦聯領導下,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發起並組織實施了一項救助貧困地區失學女童、重返校園的社會公益項目——“春蕾計畫”,把貧困女童比作春天的蓓蕾,希望她們能夠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健康幸福地成長。黨和政府對女童教育高度重視,對“春蕾計畫”及時給予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是“春蕾計畫”得以生生不息、發展壯大的不竭動力!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黑龍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黑龍江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全面提高婦女兒童素質,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為婦女兒童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使婦女兒童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做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黑龍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黑龍江省婦女聯合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辦公地點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接受捐贈、提供資助、開展培訓、諮詢服務、興辦婦女、兒童福利事業。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0人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第一屆理事由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愛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共同題名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具有推薦理事候選人的權力;

(三)具有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的權力和義務;

(四)具有為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和建議等;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力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比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提議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負責本會活動經費的預算、財務、報表等有關帳目管理;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成員;

(二)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婦女兒童福利事業和活動,重點資助貧困地區和偏遠地區,災區興辦婦女兒童福利等項目;

(二)符合捐贈者意願的資助項目;

(三)開展募集基金有關的活動;

(四)表彰為婦女兒童福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人員;

(五)其它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國際募捐;

(二)國際友人捐贈;

(三)購買債券和存款。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等級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貧困地區為婦女兒童開展扶貧、救災活動;

(二)救助失學或瀕臨失學兒童。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9月2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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