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質勘查專項經費項目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申請其他地質勘查專項經費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主管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報廳長辦公會或廳專題會審議確定,下達地勘項目計畫任務書。 第十四條地質勘查項目設計書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經審查批准的項目設計,由省國土資源廳下達《地質勘查設計審查意見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充分發揮地質勘查專項經費在公益性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為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質勘查專項經費項目是指省國土資源廳管理的由國家和省財政經費投資立項進行的區域地質調查,礦產資源勘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及重大地質災害的勘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地質科學研究等項目。
第三條 地質勘查專項經費來源包括:
(一)省地勘費中用於地質勘查的經費;
(二)省財政安排的地質勘查補助款;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省級留成用於地質勘查的專項資金;
(四)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用於地質勘查的資金;
(五)省國土資源廳管理的其他地質勘查經費。
第四條 凡申請使用以上地質勘查專項經費的項目,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立項申請
第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省內具有地質勘查資格證書的地勘單位,根據全省地質勘查規劃、計畫,結合當地地質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按專項經費來源申請地質勘查項目。
第六條 凡申請地質勘查項目的單位,必須按照省和各地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劃的要求,編寫和提交項目立項申報材料。包括:
(一)立項申請書。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工作範圍(經緯度座標)及起止時間、地質背景及立項依據、以往地質研究程度及綜合分析、目標任務及實現的可行性論述、技術路線、技術方法、工作標準和具體實施方案、預期成果及預期社會經濟效益、主要實物工作量、經費預算及依據、質量保證措施、承擔單位基本情況及項目的組織管理等。
(二)反映立項申請範圍、勘查對象和研究程度的地形地質圖、工作布置圖及有關圖件。
(三)申請範圍內礦業權設定情況的材料。
第七條 地質勘查專項經費項目應在每年10月底前申報下一年立項申請,申報材料一式五份。
第八條 申請省財政地質勘查補助款的項目由各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經所在設區的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後匯總上報省國土資源廳,並附審核意見。匯總表須按“擇優選項、急需先上”的原則明確項目排序。
第九條 對省財政地質勘查補助款項目的立項申請,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論證,確定項目計畫,並下達地勘項目計畫任務書。
第十條 申請省財政地質勘查補助款的項目,地方或企、事業配套資金占省財政補助款的比例必須在1:1以上。並應證明地方配套資金來源、投入經費的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申請其他地質勘查專項經費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主管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報廳長辦公會或廳專題會審議確定,下達地勘項目計畫任務書。
第三章 設計審查
第十二條 地質勘查項目應由項目承擔單位委託具有地質勘查資格證書及相應業務範圍的地勘單位根據地質勘查項目計畫書的要求編寫項目設計書。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對項目設計書組織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上報設計書送審稿及相關圖件,一式五份。
第十四條 地質勘查項目設計書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設計審查的內容:
(一)編寫設計、實施地質勘查工作的地質勘查單位資格;
(二)地質勘查工作目的、任務和預期成果;
(三)擬採用的地質方法、手段;
(四)技術要求、技術路線和工程布置;
(五)設計工作量和採用的技術規範、規程、標準;
(六)項目經費預算。
第十六條 經審查批准的項目設計,由省國土資源廳下達《地質勘查設計審查意見書》。項目承擔單位和實施地質工作的地質勘查單位,應嚴格執行設計書及審查意見,按規定期限完成地質勘查工作任務。未經批准,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擅自更改項目設計。
第十七條 設計批准後,省國土資源廳按專項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地質勘查專項經費撥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八條 為確保項目任務的順利完成,項目承擔單位應與地質勘查單位簽訂項目施工契約。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要求,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勘查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從事地質調查項目的承擔單位應辦理地質調查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在開始勘查工作時,應當向勘查項目所在的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登記管理機關遞交開工報告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督檢查。省國土資源廳採用季度檢查、年度報告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內容是:
(一)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執行情況;
(二)工作進展和任務完成情況;
(三)地質勘查成果及各項工作質量情況;
(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檢查發現地質勘查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撥地質勘查專項經費並收回已撥付的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拒不交還款項的,取消其申請項目的資格,省國土資源廳不再受理其所在設區的市地質勘查專項經費立項申請。有其他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查處;
(一)因人為因素造成項目不能實施或終止的;
(二)未按批准的勘查設計施工進度施工的;
(三)配套資金不落實或專項經費被擠占、挪用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會計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
(五)不按要求提供季度檢查和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第五章 成果驗收
第二十四條 項目成果驗收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
第二十五條 驗收依據。地質勘查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以省廳下達的地質勘查項目計畫、批准的設計和國家預算內資金管理規定及財務管理制度進行。
第二十六條 成果審查驗收主要內容是:
(一)主要地質成果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
(二)主要實物工作量是否按批准的設計、規範布置、實施,工作質量是否符合有關規範、規定要求;
(三)各項技術資料是否完整、準確,並及時歸檔;
(四)提交的成果(報告、圖件、表格、影像等)是否符合規範的要求;
(五)財務決算明細表;
(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今後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地質勘查成果經審查驗收合格的,由省國土資源廳下達《成果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八條 利用地質勘查專項經費與企事業單位配套資金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在發生轉讓行為時,須經評估確認後按出資人各自投入的比例享受出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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