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單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單位內部治安防範管理規定》在1989.11.30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內部的治安防範,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內部治安防範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單位內部治安防範工作,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單位負責人)組織落實。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的單位內部治安防範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

第六條 單位的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保衛機構和治安保衛組織,發揮治安保衛委員會、消防隊、護廠(校)隊、治安巡邏隊和經濟警察、門衛、更夫的作用,搞好治安聯防,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秩序。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範責任制,加強要害和重點部位的保衛。

(三)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保衛和法制教育,提高警惕,增強法制觀念。

(四)負責對單位內部有輕微違法行為人員的幫教和管理。

(五)對司法機關依法交付的管制、假釋、緩刑犯罪人員或考察的被告人實行監督和考察。

(六)依照本規定,負責本單位職工的獎勵和處罰。

(七)協助公安機關或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查破與單位有關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查處治安災害事故。

第七條 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一)組織制定和實施單位內部治安防範工作計畫,積極完成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部署的單位內部治安防範任務。

(二)組織制定單位內部治安防範制度,加強技術防範設施建設,開展治安形勢教育和治安安全檢查,對本單位存在的治安問題和隱患,制定措施,落實整改。

(三)加強保衛隊伍思想、組織和業務建設,改善保衛工作條件,定期聽取保衛工作情況匯報,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組織力量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本單位內部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第八條 單位保衛機構和保衛幹部,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指導下,負責單位內部治安防範的日常具體工作。

第九條 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協助單位建立健全治安防範組織和制度。

(二)依照本規定對單位內部治安防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向有隱患的單位發《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四)按管轄範圍,對單位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進行偵破,查處。

第十條 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保證單位內部的公安、保衛機構開展工作必需的條件和業務經費。

第三章 分類防範管理

第十一條 現金和票證的安全防範管理

(一)金融機構對金庫要嚴格執行雙人守庫、雙人管庫和夜間坐更制度。

(二)存放現金、票證的房屋應安裝鐵門、鐵窗。

(三)存放現金、有價證券必須用保險柜,不準用木質桌櫃或無保險保護設施的器具存放;保險柜的鑰匙應妥善保管,不得放在辦公桌抽屜內;存放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特殊情況必須超限額過夜時,須經單位負責人批准,並設專人值班看護。

(四)取送數額較大現金時,必須兩人以上,使用專用安全包;取送巨款時,必須用專車和武裝押運。

(五)加強支票和其他票證、憑證的管理,堅持執行使用、審批、檢驗、覆核和回收制度,防止被盜、被騙。

第十二條 物資的安全防範管理

(一)原料、材料、產品、商品等各類物資的生產、經營、儲運,要加強管理,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二)物資倉庫、貨場必須具備安全條件,健全防範措施和值班、巡邏、守護制度。

(三)倉庫、貨場、料場的物資出入,應有嚴格的檢驗制度,做到手續完備。

第十三條 貴重物品的安全防範管理

(一)稀有、貴重金屬材料及其製成品,珠寶玉器和高檔工藝品等,必須有堅固的專用庫、櫃存放和專人管理。在經營、使用、展覽、運輸過程中,要有嚴格的收、發、領、退、驗等盤點、計量、登記制度,保證帳物相符。

(二)貴重儀器、設備要在有安全防範設施的庫(櫃)記憶體放,指定專人管理,嚴格領用、清退、交接等登記手續。

(三)單位的電視機、錄(放)像機、照相機、收錄機等高檔物品的保管、使用,要指定專人負責,落實責任,確保全全。

第十四條 文物的安全防範管理

(一)文物的保管、展覽、銷售等環節,要建立嚴格的登記制度,使用與保管人員專職專責。

(二)存放文物的倉庫、博物館、展覽廳,必須安全牢固,並有專人負責安全防範工作。

第十五條 科研機構的安全防範管理

(一)科研機構和有科研任務的單位,要建立健全保衛、保密制度。

(二)對需要保密的科研項目,要指定項目安全員,負責研製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防止科研資料、儀器等發生失、竊密和丟失、破壞等事故。

第十六條 單位辦公樓、集體宿舍的安全防範管理

(一)建立健全辦公樓(室)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員下班前,要將經辦的重要檔案、資料清理入櫃、加鎖;幾個單位在一個樓(院)辦公的,要組建聯防組織,共同防範。

(二)集體宿舍要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明確任務和責任。集體宿舍不準擅自留外人住宿。

(三)辦公樓內和集體宿舍不準擅自接、拉電線、使用電爐、煤汽油爐和液化氣爐。辦公樓內不準有住戶。

第十七條 夜間的安全防範管理

(一)單位要建立領導、幹部、門衛(更夫)三級值班制度,加強夜間的巡邏檢查。

(二)值班值宿人員應嚴守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隱患立即報告,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單位要切實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消防、槍枝彈藥、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源及放射裝置、印鑄刻字業及查禁賭博、吸毒、淫穢物品、賣淫及嫖娼等管理規定,嚴格檢查,消除隱患,保證安全。

第十九條 單位內部的重點防範部位應按《黑龍江省加強技術防範設施建設的規定》的要求,安裝技術報警設備。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條 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單位、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地方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規定造成後果的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負責人、有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處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根據公安機關的建議,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單位存在的可能引起嚴重事故的重大隱患,由公安機關負責責令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採取必要措施,限期整改。整改結果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三)對發生特大案件和重大傷亡事故以及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應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裁決與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和單位公安機構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罰款,由公安派出所裁決或由公安機關委託單位保衛處(科)裁決。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併執行。

第二十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分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治安災害事故的,不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公安保衛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省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處罰程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被處以罰款的當事人,應在接到裁決書後當場交納罰款,當場交納確有困難的,應在三日內交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者,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扣除。

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被處罰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內部治安防範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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